雲浮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雲浮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2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名稱定義】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在雲浮居住的非本地戶籍家庭或個人,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服務。
第三條【工作原則】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為,盡力而為;
(三)適度救助,緩解困難;
(四)社會幫扶,家庭自救;
(五)信息公開,合理公正。
第四條【職責分工】臨時救助實行分級負責制。市級民政部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縣級民政部門牽頭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工會、團委、婦聯、殘聯以及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對象分類】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六條【支出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的。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職業技術教育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後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四)因其他臨時性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第七條【急難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
(一)近期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因被搶劫、盜竊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第三章申請受理
第八條【申請條件】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二代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並書面授權查詢核對。
城鄉居民向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員應當提供至少一種有效證件或有效居住材料。
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證、納稅信息列印單、繳納社保信息列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契約以及其他證明該家庭在特定時間段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第九條申請人中的家庭成員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
(一)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發生意外事件、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材料;
(二)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的,提供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及清單、疾病診斷證明或出(入)院記錄、病歷等相關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單(含品名、數量、市場價及總價款)及其在短期內購買的必要性說明;
(四)因被搶劫、盜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材料;
(五)家庭成員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提供入學通知書、學費繳費通知書等材料;
(六)因刑滿釋放、社區矯正、戒毒而無法就業的,提供監獄、司法、公安等部門出具的有關材料;
(七)申請人遭遇其他突發性、緊迫性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有關材料;
(八)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殘疾人證,以及發票、收據等可證明一段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並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或受委託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齊全、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補齊。
第十一條【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臨時救助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的;
(二)申請人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持有短期內可變現的金融資產或收藏品,變現所得能夠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後發現前款情形之一的,對申請不予批准,並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主動發現】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建立困難家庭和個人登記備案、動態監測、信息報送和應對處置責任等制度,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內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傷害等特殊情況,對急難對象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通過社會救助熱線、網路社交平台等方式,暢通求助、報告渠道,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並將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納入動態監測範圍,定期檢查、動態管理,主動為其對接其他專項救助。
第四章審核審批
第十三條【審核審批程式分類】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式分為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式。
第十四條【審批要求】受理審批機構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應當及時履行相應的審核和審批手續。因對象申請臨時救助受理後在審核審批過程中去世或長期無法恢復意識且無法查找其家人等原因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實施先行救助,並在履行救助職責後補齊相關手續,將照片、視頻等佐證材料及書面情況說明一併納入救助檔案。
第十五條【支出型救助申請標準】對於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等認定範圍,參照我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受理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臨時救助申請人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並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家庭全體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對無戶籍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
第十七條【審核和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結束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對於家庭全體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對其家庭生活狀況進行調查了解,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八條【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准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縣級民政部門不予批准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分批多次發放】對於受困持續時間較長的救助對象,可採用一次審批,分批多次發放臨時救助金的方式進行發放,對救助對象進行持續性救助。採用分批多次發放方式進行發放的,應當在審批材料中明確並書面告知救助對象臨時救助金髮放次數和發放時間,並將支出記錄清單、資金支出憑證等一併納入救助檔案。救助對象因受困情況加重或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時,可將剩餘未支出批次救助金合併發放。
第二十條【重複申請】同一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於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困難,持續時間較長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示期】按一般程式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的情況,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6個月。
第二十二條【急難型救助流程】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受理機構實行首問責任制,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確保救助措施在自申請時間起48小時內到位。
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1年。
特別困難的,經先行救助後仍存在持續性嚴重生活困難的,應分情況及時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民政部門指導下運用臨時救助備用金組織實施小額救助工作,建立相關台賬檔案,並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救助方式】臨時救助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臨時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出現以下情形,經辦人員與救助對象的家人或監護人無法取得聯繫,或雖然已取得聯繫但無法通過個人賬戶支取的,可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
1.救助對象無銀行賬戶或無法確定其銀行賬戶的;
2.救助對象身體行動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問題,無法支取銀行存款的。
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應當由領款人(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併合影,一併納入救助檔案。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二十四條【救助標準】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我市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同一自然年度內最高救助金額原則上累計不超過我市24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金額。
根據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持續狀況等因素,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一)支出型臨時救助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1.教育支出救助:對於我市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職業技術教育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給予該家庭每學生每學年發放6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
2.醫療支出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困境兒童等對象因病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賠付後及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醫療捐贈和醫療救助後,自付金額超過3000元的,給予4至24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自付金額超過8000元的,給予8至24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時限為申請前一年周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最高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其他支出型救助:因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給予2至6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
(二)急難型臨時救助根據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預計持續時間等情況,給予2至6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
救助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高齡老人的,可根據困難程度增加1至2個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額度;同一成員有多重情形的不重複計算,不同成員疊加計算;屬於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可根據困難程度增加1至2個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額度。
第二十五條【一事一議】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臨時救助金額超過我市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以上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採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第六章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資金管理使用要求財政部門應當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多方籌集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實行專賬管理。對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資金髮放“一卡通”。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工作要求,規範臨時救助資金管理。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增強救助資金撥付的時效性、公開性,強化救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機制,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益。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以發放急難型救助和小額救助,提高資金髮放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
第七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七條【購買服務】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民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八條【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慈善幫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後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經辦人員責任】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辦人員按規定程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後,由於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信息核對系統數據局限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範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式,實施先行救助後,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責任】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並積極配合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按照《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突發緊急事件要求】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回響期間,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對臨時救助的救助範圍、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救助標準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應急回響期間工作部署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有效期】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