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濟制度

臨時救濟制度

臨時救濟制度是針對城市孤老及由於火災、水災等突發事件造成困難的貧困家庭的一項臨時性救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時救濟制度
  • 外文名:Interim Relief
  • 狀況:城市孤老及火災、水災等
  • 相關表格:《臨時救濟審批表》
  • 建立時間: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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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程式

城市孤老及貧困家庭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困難,超出其經濟承受範圍的,可以提 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臨時救濟審批表》及相關材料,由社區調查審查後報街辦審核,最後由區低保局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予與批准。

實施現狀

中國已漸漸全面建立起臨時救濟制度,有不少地方或零星摸索,或大張旗鼓地出台各種臨時救助措施。除北京外,這兩年來包括江西、湖北、江蘇、黑龍江、內蒙古、海南等省份也都陸續表示“全面建立起臨時救助制度”,對許多人因患危重病子女教育、自然災害或遇到突發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導致生活暫時特別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建立時間

2009年2月,在全國農村低保和臨時救助工作會議上,民政部除了再次強調中國2009年將大力推進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所有大中型城市年內都要建立這一制度;同時明確指出,臨時救助的對象包括“在居住地居住、就業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農民工等人戶分離家庭”。

資金來源

建立和完善全國性臨時救濟制度,少不了大量人力和財力。目前的救助資金是以地方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但在一些省份,省級財政年支出僅數千萬元,不可不謂捉襟見肘。為此,各級地方政府必定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在2009年初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臨時救助資金。事實上,只有讓社會看到政府促進此項事業的誠意與決心,才能更好地爭取社會各界的捐贈,不斷拓寬臨時救助工作的籌資渠道,鼓勵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

制度來源

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大陸法系根據各種臨時救濟措施的功能而規定的三種制度各有其適用範圍,互相配合,構成了較完備的臨時救濟制度,並且逐漸為中國學界和實務界所熟悉。而英美法系的臨時救濟制度形成於判例,比較凌亂,並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難以為中國立法所借鑑,因此,中國完善臨時救濟制度的思路是借鑑大陸法系的立法體例,採取統一的立法模式,在民事訴訟法中對臨時救濟制度予以基礎性、全面性和前瞻性的構建。大陸法系關於臨時救濟制度的立法模式,有的國家採取獨立系統的立法,有的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中獨立成編。中國也有學者提出將臨時救濟制度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去單獨立法,也有學者主張應當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但應當獨立成編。單獨成編的模式有利於體現臨時救濟制度的獨立性與重要性,但是是否獨立成編抑或是保持原有的模式並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具體規則的完善。

分類

從臨時救濟的功能分類,可以將臨時救濟措施分為保全性的臨時救濟權利暫時實現性的臨時救濟,中國學者對後一類救濟制度卻鮮有論及。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初期以確保將來判決強制執行為主要目的,但隨著的法治,保全制度也兼具暫時滿足權利以確保權利不受加害的功能。隨著各國立法的進步,權利暫時實現性救濟制度也日益獨立於保全制度成為一項獨立的制度,中國現行法的先予執行制度和訴前禁令制度儘管還很不完善,但卻是權利暫時實現性救濟制度的最典型表現。是否給予權利人的權利暫時地實現,這也正是訴前財產保全制度和訴前禁令制度的本質區別。因此,構建中國臨時救濟制度思路是將這兩種臨時救濟制度區分開來,建立保全性救濟制度和權利暫時實現性救濟制度。

實施方案

具體方案是:一是將財產保全制度改造為訴訟保全,增加行為保全制度,財產保全與行為保全分別對應大陸法系假扣押與假處分制度。二是構建暫時性穩定狀態、保護權利的制度。這種制度與訴訟保全是不同,其本質區別是,前者是以保護現在有爭執的權利不遭受繼續侵害為目的,而訴訟保全則以確保將來的強制執行為目的。例如在在侵害通行權的案例,權利人(原告或者被告均可提出)申請臨時性保護,使權利人暫時實現通行權。暫時穩定法律狀態、保護權利的制度又包括強制令和先行給付兩種制度。先行給付是現行先予執行制度的改造,先予執行制度是中國的一大立法進步,應予保留並完善,其名稱可以改為先行給付,並將其適用擴展於訴前。強制令是對訴前禁令的擴展,使強制令制度不僅適用於訴前,在訴訟中也可以對權利人進行保護。先行給付與強制令制度的區別是前者主要適用於金錢給付或者其他種類物的給付之訴,而後者主要是責令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這種方式承繼了原有立法,又有所創建,能夠適應複雜多變的社會生活。

意義

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和許多國家一樣,臨時救助作為一種制度被建立起來,既表明了今日中國人的蓬勃愛心,也表達了人們共同應對困難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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