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範

規範印發,主要內容,規範全文,

規範印發

《福建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範》日前出台,進一步明確臨時救助範圍、救助方式和標準,規範審核審批流程,有效強化臨時救助兜底保障作用。《規範》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主要內容

新規指出,臨時救助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確定是否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規範》首次將三類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因實施危房改造、災後倒損房屋恢復重建、易地搬遷造成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家庭和個人、特困人員;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養或因病住院照料護理需求,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人員;因生活成本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和個人。
《規範》還首次明確,救助方式包括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支出型救助對象原則上救助時長不超過6個月。急難型救助對象,困難程度較輕的,及時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於當地單人次1個月救助金額;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後續支出壓力較大的急難型救助對象,可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後轉為支出型救助對象,並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審批程式進行二次救助。
《規範》指出,臨時救助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確定是否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首次將因實施危房改造、災後倒損房屋恢復重建、易地搬遷造成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家庭和個人、特困人員;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養或因病住院照料護理需求,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人員;因生活成本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和個人納入支出型救助對象範圍。
《規範》明確,救助方式包括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支出型救助對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時長(按月)計算核定,原則上救助時長不超過6個月。急難型救助對象,可採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進行救助,困難程度較輕的,及時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於當地單人次1個月救助金額;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後續支出壓力較大的急難型救助對象,可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後轉為支出型救助對象,並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審批程式進行二次救助。
《規範》指出,急難型對象按照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先行救助、補辦手續的程式辦理,不再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等,救助對象從申請受理到收到第一筆救助金最多5個工作日。支出型對象按照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審批的工作規程辦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至辦結審核審批手續,原則上為30個工作日內,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規範》明確,3000元以下的救助審批許可權下放到鄉鎮(街道),並建立備用金制度;對急難型對象,由鄉鎮先行給予臨時救助,超出審批許可權額度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救助;對支出型對象,救助金額超出鄉鎮(街道)審批額度的,審核後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給予審批救助。
新規範從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規範全文

福建省臨時救助工作規範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有效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臨時性、緊迫性的基本生活困難,進一步規範臨時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兜底有力、回響及時、覆蓋全面的救急難機制,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臨時救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臨時救助實行縣(市、區)、鄉鎮(街道)兩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制。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下簡稱為“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工作,是縣級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是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並受縣級民政部門委託審批本級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街道)做好臨時救助日常服務工作。
第二章 對象範圍
第三條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臨時救助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只確定是否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度傷殘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原則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因實施危房改造、災後倒損房屋恢復重建、易地搬遷造成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家庭和個人、特困人員;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養或因病住院照料護理需求,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人員;因生活成本增加,導致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和個人。
第四條除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作為急難型或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
第五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以上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後,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可納入臨時救助範圍。
第六條本規範中所述家庭成員、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規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範圍進行認定。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和個人,可採取發放救助金、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等救助方式。
(一)發放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申請人與被救助人及其賬戶一致、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並跟蹤辦理結果。對符合低保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對可以通過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以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及時和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進行溝通對接。
第八條臨時救助標準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並適時調整。縣級人民政府要參照當地城市低保月標準上下浮動25%以內確定臨時救助月標準。
第九條臨時救助金額要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分類分檔合理確定。
對支出型救助對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時長(按月)計算核定,即:臨時救助金額=當地臨時救助標準×救助人數×救助時長,原則上救助時長不超過6個月;也可按醫療、教育等自付費用分類分段分檔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各縣根據地方實際確定,原則上兩種計算方式的救助資金最高限額應保持相對一致。因就讀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進入非普惠性幼稚園的,其自付費用超出當地公辦同類學校、同校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或普惠性幼稚園收費標準的部分,不予認定為剛性支出。
對急難型救助對象,可採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進行救助,其中:困難程度較輕的,及時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於當地單人次1個月救助金額;對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救助對象確定救助金額;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後續支出壓力較大的急難型救助對象,可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後轉為支出型救助對象,並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審批程式進行二次救助。
對基本生活陷入極度困難,根據上述救助標準確定的救助金額已達上限仍不能緩解的特殊個案,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第十條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申請人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同一類型的臨時救助。
第四章 申請受理
第十一條縣級民政部門及鄉鎮(街道)應將受理臨時救助申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補助標準、所需申請材料、諮詢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依申請受理。凡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委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對於申請人具有本地戶籍或當地居住證(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街道)受理。對於上述條件以外的(含未持有當地居住證、但在當地實際居住的),當地鄉鎮(街道)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街道)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第十三條主動發現受理。建立困難民眾巡訪制度,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展社會救助對象家計調查,健全主動發現網路,依託基層黨組織、民眾性自治組織、綜治格線化管理機制、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發揮村(居)民政助理員、駐村(社區)幹部、社區格線員及第三方機構的主觀能動性,深入轄區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重度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困境兒童以及失能、孤寡、高齡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難民眾和突發重大疾病、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開展定期巡訪、排查,並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工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含輕鬆籌、水滴籌等網際網路募捐平台)、公民個人報告等救助線索後,鄉鎮(街道)應主動核查情況;縣級民政部門應督促鄉鎮(街道)核查情況,對涉及對象較多的重要線索,應直接實地核查。鄉鎮(街道)和縣級民政部門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臨時救助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書,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簽字確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臨時救助申請書;
(二)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誠信申報承諾書;
(三)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五)家庭(個人)或其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的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需提交(一)至(四)所列申請材料,對一時無法提供(三)申請材料的可由村(居)證明替代;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需提交(一)至(五)所列申請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收入家庭、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經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幹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等無需提供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鄉鎮(街道)民政服務視窗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當即受理並登記;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五章 急難型對象審核審批
第十五條急難型救助對象審核審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先行救助、補辦手續的程式辦理,為困難對象提供及時救助。
第十六條鄉鎮(街道)應在主動發現或依申請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進村入戶調查核實(無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於救助金額在審批許可權額度內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對超出審批許可權額度的部分,應立即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在收到鄉鎮(街道)上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縣級救助金額,並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完成上述救助並在急難情況緩解後,要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手續。
對因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在作出不予批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縣級民政部門對需採取“一事一議”研究解決的特殊急難個案,應當在收到鄉鎮(街道)上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縣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章 支出型對象審核審批
第十八條支出型對象按照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審批的工作規程辦理。
第十九條調查核實。鄉鎮(街道)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展救助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調查核實從以下兩種方式中擇其一開展:
(一)信息核對。鄉鎮(街道)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對臨時救助申請人家庭(個人)或其贍養、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的經濟狀況發起核對。
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低收入家庭、已獲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經教育、殘聯、工會等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省級基層幹部重點關愛幫扶對象申請臨時救助,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二)入戶調查和鄰里訪問。鄉鎮(街道)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村組幹部(社區專乾)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調查結果由調查人員與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共同簽字確認。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與申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調查人員還應到申請人所在地走訪鄰里,了解其家庭人員情況、就業及收入、財產情況和日常實際生活狀況,以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實際情況。
第二十條張榜公示。鄉鎮(街道)根據調查核實結果並作出初步審核意見後,在申請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張榜公示擬審核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相關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於5天。
第二十一條經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後,對情況複雜或爭議較大的,由鄉鎮(街道)在張榜公示後5個工作日內召開評審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評審意見。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包括鄉鎮(街道)負責人、經辦機構負責人、參與調查人員、駐村(居)幹部代表等,並可請紀檢監察人員列席。評審意見,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並形成會議記錄備查。
第二十二條審核審批決定。鄉鎮(街道)在張榜公示或集體評審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對救助金額在鄉鎮(街道)審批許可權額度內的由鄉鎮(街道)直接審批並予救助;對經集體評審的,由鄉鎮(街道)在審批許可權額度內予以審批救助;對超出鄉鎮(街道)審批許可權額度的,應簽署審核意見並立即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由縣級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予救助。
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或有異議需組織再次調查覆核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可適當延長作出審核審批決定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後對需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研究決定的支出型臨時救助申請,應當在收到鄉鎮(街道)上報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提交縣級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或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並按研究決定的金額予以救助。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的,可適當延長作出審核審批決定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書面告知。對因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且應在作出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辦理時限。自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原則上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審批手續;因重點調查、再次複查覆核、“一事一議”等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審批時限的,最長不超過40個工作日。
第七章制度銜接
第二十六條對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和個人,同時符合低保、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優先適用低保政策,並視情輔以臨時救助;對急難型救助對象家庭和個人,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條件的,應先行給予臨時救助,再按規定程式納入低保、特困供養。對返貧人口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並根據其致貧原因和困難程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幫助其渡過難關,實現穩定脫貧。
對持居住證的申請人,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實施救助後,應將救助情況書面函告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社會組織,鼓勵、引導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救急難”公益基金並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加強民政部門與公益慈善組織、社工服務機構的信息對接和工作銜接,對政府救助政策解決難度較大的特殊案例實施靈活救助,向臨時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務。
第八章 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投入、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各縣(市、區)要按照戶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於7元的標準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省級財政根據各地財力狀況給予分檔補助,今後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根據資金籌集標準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預算。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納入財政預算。對年度實際支出總額低於省級補助金額的縣(市、區),省級財政將適當減少下年度補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臨時救助資金管理嚴格按照《福建省財政廳、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7〕34號)執行,實行專款專用、調劑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救助資金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
第三十條為提高臨時救助時效性,縣(市、區)民政部門應以委託方式將3000元以下的救助審批許可權下放到鄉鎮(街道),並按照下轄各鄉鎮(街道)人口數量,按季或每半年劃撥一定金額的臨時救助資金作為臨時救助備用金。有條件的地方可提高鄉鎮(街道)的審批許可權額度。
第三十一條鄉鎮(街道)審批發放的臨時救助,應按月或按季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地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民眾監督。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扶貧(惠民)資金線上監管系統數據維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實行全程跟蹤監管,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問題發生。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公開社會救助監督諮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對臨時救助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定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鄉鎮(街道)不予受理或受理後不調查核實、審核審批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發函鄉鎮(街道)效能監督或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縣級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臨時救助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專項檢查;省、設區市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適時組織抽查,對違紀、違法問題,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由審批主體負責追回已領取的資金,並視情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有工作單位的,通報其工作單位。
第三十八條要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指明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免於問責。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範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範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以往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按照本規範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