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2014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4〕58 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特困人員供養工作、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實施醫療救助制度、開展教育救助、實施住房救助保障、落實就業救助扶持、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加強組織領導10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4〕58 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21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閩政〔2014〕58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進一步做好我省社會救助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下同)確定、公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6%~42%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不低於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25%確定(2015年按不低於2300元的標準確定比例),並按規定落實與物價上漲的掛鈎聯動機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應當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金等措施給予生活保障。(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民政廳、財政廳)
二、做好特困人員供養工作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本省戶籍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申請作為特困人員供養。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屬農村五保供養的按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70%確定,屬城市“三無”人員的按不低於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30%確定。(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民政部門對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要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保障救災物資的應急供應。受災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給予農村住房修復對象、重建對象一定的修復或重建資金補助,並為因當年冬寒或次年春荒而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四、實施醫療救助制度
我省醫療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計生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6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救助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確定、公布。落實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社廳、民政廳、衛計委)
五、開展教育救助
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教育救助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省人民政府制定教育救助具體標準。(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
六、實施住房救助保障
市、縣人民政府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實行應保盡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城鎮家庭住房救助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城鎮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方式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應當優先面向符合住房救助條件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供應。農村家庭住房救助通過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民政廳)
七、落實就業救助扶持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並登記失業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社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取消享受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吸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社廳、民政廳)
八、完善臨時救助制度
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因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給予臨時救助。臨時救助可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方式進行臨時救助。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臨時救助資金由當地政府籌集,以政府投入為主。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省級財政對各地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給予適當補助。救助管理機構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民政廳、財政廳)
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
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民政廳、財政廳)
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不斷完善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市級財政對基層工作經費不足的給予適當補助。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路,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省民政廳、衛計委、教育廳、住建廳、人社廳要按照各自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台相應的專項救助具體實施辦法。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提供準確的救助對象認定信息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區域標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城鄉一體化。各地應根據實際,逐步讓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社會救助待遇。(責任單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民政廳、衛計委、教育廳、財政廳、人社廳、住建廳)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將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省民政廳、衛計委、教育廳、住建廳、人社廳將出台專項救助實施辦法情況,於2014年底前報告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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