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2015年6月1日,民政部以民發〔2015〕104號印發《關於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主要內容、切實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和指導3部分。

主要內容是: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發現報告工作;協助做好社會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工作;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動態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關工作;協助做好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民政部
  • 文號:民發〔2015〕10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6月1日,民政部印發《關於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意見

民政部關於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5〕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經辦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要求,現就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村(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在服務居民民眾、深化基層治理、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救助事關困難民眾衣食冷暖和基本生活保障,是黨和政府維護困難民眾生存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的托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困難民眾居住在社區、生活在社區、服務依託社區,與村(居)民委員會的聯繫最為緊密,村(居)民委員會最了解困難民眾的生活狀況和救助需求。健全完善社會救助經辦服務體系,落實好各項社會救助政策,不斷提升基層社會救助服務水平,真正為困難民眾排憂解難,離不開村(居)民委員會的參與、協助和配合。
二、進一步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主要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基層政府或其派出機關開展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事務、社區服務等工作。社會救助與社區居民利益息息相關,是社區公共服務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各地民政部門要釐清責任、突出重點,進一步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發現報告工作。
各地民政部門要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將發現排查困難民眾列為日常重點工作,安排社區工作者、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經常性走訪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難民眾的現狀信息,掌握、核實轄區內居民生活困難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難情況,並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將轄區內的留守兒童、獨居老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作為重點,開展經常性走訪、問候;關注居住在本轄區的外來人員,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提出救助申請。指導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在社區公共服務場所開設救助諮詢服務視窗,開通救助服務熱線,方便困難民眾求助。
(二)協助做好社會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工作。
一是協助提出救助申請。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接受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的委託,代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救助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及材料。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將申請人所有申請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決定。要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社區工作者主動申報備案其近親屬申請救助的情況。
二是協助開展調查審核。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駐村(社區)幹部、社區救助專乾、專業社會工作者等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社會救助申請人聲明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調查審核的責任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不能自行作出調查審核結論。
三是協助組織民眾評議。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在入戶調查結束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民眾評議小組對救助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四是協助進行抽查覆核。縣級民政部門要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參與下開展抽查覆核工作,全面、準確地聽取村(居)民委員會關於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眾評議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等社區工作人員近親屬申請救助備案等情況介紹。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
五是協助公示審核審批結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民眾評議等情況對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後,要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審核結果。縣級民政部門作出救助批准決定後,要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擬救助的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救助金額等信息。兩次公示的責任主體分別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不能自行公示相關信息。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及時維護公示欄,確保相關公示信息完整、可視。
(三)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動態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部門要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類、定期核查轄區內已獲得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狀況、經濟狀況等變化情況;要督促轄區內已獲得救助對象在家庭人口、經濟狀況等發生變化時,主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於村(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救助對象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要督促其及時報告。
(四)協助做好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關工作。
各地民政部門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充分發揮自身獨特優勢,以社區為平台,結合城鄉社區建設,積極促進駐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社區志願者等主體參與社會救助,鼓勵、引導社區居民開展社會救助志願服務和互助服務。要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專業社會工作者進入社區創造條件,支持他們針對救助對象的不同需求,開展心理疏導、精神撫慰、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要大力發展社區慈善,規範社區募捐,探索設立社區愛心救助基金,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困境家庭和救助對象開展慈善救助。要創新發展社區慈善超市,依託居委會建立社會捐助站點,引導居民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救助社會組織。要加強社區救助資源的信息共享,實現困難民眾的救助需求信息、政府相關部門的救助資源、社會組織的救助項目、社會各界的愛心捐贈和志願服務的有效對接。
(五)協助做好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工作。
各地民政部門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利用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公示欄、信息宣傳欄、宣傳冊、現場解答等民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社會救助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社會救助政策法規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要重點向居民民眾宣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政策的資格條件和申請審批程式,不斷提高社會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曉度。要在城鄉社區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持社會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三、切實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努力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列為提升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重要舉措,抓緊協調研究具體辦法和支持措施,切實發揮好村(居)民委員會的功能作用。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根據轄區幅度、人口規模等因素,安排必要的人員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切實加強經費保障,將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並按照“費隨事轉”原則,適當給予經費補助。要加強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與社區綜合信息管理服務平台的對接,實現社會救助對象數據和社區居民數據統一採集、多方共享。各級民政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訓工作,確保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熟悉、掌握社會救助政策與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和技巧。
(三)加強工作指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指導,對於一些帶有規律性、方向性的經驗做法,要及時完善、總結並推廣。要抓緊研究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機制、路徑和辦法,不斷創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模式、方法。探索將社會組織引入社會救助,逐步拓展社會救助服務內涵,積極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以社區為平台,統籌整合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社會服務等資源,實施形式多樣的救助服務,最大程度滿足困難民眾的救助需求。要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徇私舞弊、虛構瞞報、優親厚友、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民政部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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