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的通知》是民政部為鞏固《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督查工作成果,切實提高救助工作水平,有效防範和遏制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救助工作規範運行,就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所下發的通知,通知於2013年10月12日下發,發文號民發〔2013〕16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的通知
  • 文號:民發〔2013〕161號
  • 發文單位:民政部
  • 發文日期:2013年10月12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民政部
民發〔2013〕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以下簡稱《意見》)下發以來,各級民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推進和《意見》落實監督檢查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鞏固前期督查工作成果,切實提高救助工作水平,有效防範和遏制社會救助工作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救助工作規範運行,現就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建立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的重要意義
社會救助是國家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權益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托底性民生保障和民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及面廣、資金量大的重大民生項目,事關困難民眾衣食冷暖,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事關小康社會全面建成。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我國的社會救助事業取得了重大進展,在“保民生、維穩定、促公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救助對象認定不夠準確、審批流程不夠規範、工作責任不夠落實、監管機制不夠健全、基層能力建設明顯不足等問題,影響到社會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民眾對此反映強烈。當前,全黨正在深入開展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回應社會關切,解決突出問題,需要找準癥結、治根治本,需要從建立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入手,進一步加大對城鄉低保、農村五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實施的監管力度,有效規範從業人員職務行為,減少錯保、漏保、騙保現象的發生,防止擠占、挪用和截留社會救助資金,及時發現、糾正、懲處“關係保”“人情保”,確保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實施,確保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二、進一步明確社會救助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落實為目標,確保對象準確,促進資金安全,強化能力建設,實現廉潔高效。重點圍繞以下方面內容展開:
(一)社會救助法律、法規、政策制度貫徹落實情況。包括地方是否及時出台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配套檔案;是否採取有效措施推動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各項社會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規開展等。
(二)社會救助工作規範化運行情況。包括是否嚴格執行社會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及公示、發放程式;是否建立並實施社會救助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和救助標準調整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是否實行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是否建立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幹部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備案制度;是否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等。
(三)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使用情況。包括城鄉低保、農村五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資金的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安全運行情況;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落實到位情況等。
(四)社會救助基層能力建設情況。包括社會救助基層工作機構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基層工作經費落實以及省市財政對基層工作經費不足地區的補助情況;基層交通、通訊工具配備和信息平台建設情況;基層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情況等。
(五)社會救助突發重大事件處置情況。包括地方社會救助工作專項整治情況;社會救助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情況;社會救助重大案件交辦查處情況;社會救助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等。
(六)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地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管體系;強化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手段;完善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相關機制;制定相關監督檢查辦法等情況。
(七)其他應納入監督檢查範圍的事項。
三、不斷豐富社會救助監督檢查方式方法
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要按照依法監督的要求,堅持客觀公正、標本兼治、糾建並舉。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擴大外部監督,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確保監督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一)建立報告制度。對納入監督檢查的事項,實行定期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年初將上年度工作情況向民政部報告一次,並同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即時上報,並提出整改措施和相關工作建議;省級以下民政部門定期向上一級民政部門報告工作,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開展專項督查。圍繞社會救助重大政策落實、重要工作部署推進、社會救助對象的準確認定以及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等重要內容,省級民政部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深入了解情況,研究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解決意見。民政部也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三)強化日常監管。建立日常監管長效機制,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事前、事中監督,推進社會救助監督管理常態化。各地要通過最佳化社會救助工作流程,完善相關制度辦法,進一步促進社會救助工作公開透明。經常開展自查自糾,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
(四)進行情況通報。上級民政部門要通過編髮簡報或發文等方式向下級民政部門及時通報工作情況,指導工作開展。要及時總結宣傳地方創新做法和先進經驗,對工作推進不力、救助不及時或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地方進行通報批評。民政部定期通報全國社會救助工作情況,並根據需要適時報告國務院。
(五)拓寬監督渠道。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投訴舉報核查制度,要以省為單位設定社會救助舉報投訴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全面落實社會救助信訪工作專人負責、首問負責制。對社會救助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民政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信訪等相關部門直接督辦。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密切關注各類傾向性、苗頭性、聚集性社會救助輿情信息,認真分析研判,及時應對處置。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有獎舉報、義務監督員等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積極參與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完善社會救助監督檢查激勵約束機制
(一)建立社會救助績效考評制度。各地民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將社會救助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研究制定社會救助績效考評辦法,科學設定績效目標,量化評價指標體系,明確考評周期和考評方式,對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過程和執行效果進行綜合測評,進一步促進社會救助工作規範化運行,提升制度整體效益。
(二)健全社會救助責任追究制。制定出台社會救助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責任追究範圍、內容、方式等。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因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三)完善社會救助激勵機制。強化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成果運用,將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結果與分配社會救助補助資金、工作經費掛鈎,採取“以獎代補”、“獎補結合”等辦法,對工作績效突出地區給予獎勵。採取多種方式交流社會救助經驗,鼓勵先進,鞭策後進。
五、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部門聯動協作機制
各地民政部門要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將監督檢查納入重要工作內容,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任務,完善工作規則,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實社會救助監督檢查責任。要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機制會議,通報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研究解決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重大問題。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好牽頭作用,積極會同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加強社會救助日常監管工作。對發現的社會救助違紀違法行為,民政部門要及時移交紀檢、公安、司法等部門調查處理。
六、強化社會救助監督檢查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是民政部門履行社會救助職責、強化監管責任的有力手段,是從根本上、長遠上防止和減少社會救助工作各類問題發生的有效舉措,是推動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實施的重要保證。各地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出成效。
(二)強化社會救助監督檢查能力建設。加強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升隊伍整體素質能力。強化監督檢查工作手段,切實保證監督檢查工作經費。完善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加大宣傳,擴大影響,積極營造全社會重視、關心、支持並監督社會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圍,努力提升社會救助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三)大力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社會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加快建設低收入家庭認定信息平台,實現相關係統有效銜接、信息資源共享,構建社會救助綜合監管信息平台,套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對社會救助工作實行動態實時監測,提高監督檢查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各地要將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作為踐行民眾路線、轉變工作作風的重要舉措,抓緊抓實抓好。有關工作情況,請及時報部。

民政部
2013年10月1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