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給付

先行給付是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判決之前,經原告申請或依職權,裁定被告人預先付給原告部分款項或財物的措施。採取先行給付需具備如下條件:(1) 原告、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明確而肯定的。(2) 訴訟必須是給付性質的。(3) 不採取先行給付,原告的生活或生產、工作難以維持的。(4) 原告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必要時可以書面裁定先行給付,並立即執行:(1)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2) 追索勞動報酬的。(3) 其他需要先行給付的,如追索賠償醫療費用,追索交付特定物 (如工作、生產所急需的圖紙、資料、設備部件) 等。當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請作出裁定的法院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影響裁定的效力。先行給付實際上是使權利人在判決之前或判決生效之前實現部分權利。因此,法院作出判決或判決生效後,其先行給付的財物,應一併計入判決的內容。先行給付的裁定確有錯誤,應撤銷原裁定,適用執行迴轉的方式,以回復被告不應有的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先行給付
  • 外文名:Advance payment
概念,法律規定,先行給付申請書,

概念

法院在判決作出前,或者在判決生效前,經原告申請,或者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由被告預先給付部分金額或者財物,以解決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稱為先行給付。先行給付實際上是使權利人在判決生效前實現部分權利的一種規定。一些國家的民事訴訟法把這種給付稱為假執行。中華民國時期也有類似規定。假執行和先行給付不但性質不同,適用範圍也有區別。假執行是在債權訴訟中由債權人請求法院宣告的,要有債權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法院才能準許債權人的請求,以判決宣告假執行。而先行給付則以裁定宣告,也不要求權利人提供擔保,甚至無須權利人申請,而由法院依職權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只規定先行給付,對假執行未作規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必要時可以書面裁定先行給付,並立即執行: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②追索勞動報酬的;③其他需要先行給付的。
根據上述規定,採取先行給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①原告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性質的,即要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錢或財物;②作為給付所根據的法律關係必須是與人身權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原告與被告之間確實存在扶養、贍養、撫育、撫恤、勞動報酬等權利義務關係,而義務人又拒絕履行義務;③如不採取先行給付措施,原告就無法或難以維持生活。
人民法院對需要採取先行給付措施的案件,應當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對於已經給付的部分金額或財物,應當計算在判決確定給付的數額內。

先行給付申請書

先行給付申請書
申請人:羅××,男,l930年2月1日生,漢族,××市××區××居民委員會,住××街××巷××號。
被申請人:羅×童,男,l965年8月2日生,漢族,××市××廠工人,住××街××巷××號。
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羅×童先行給付贍養費500元。
事實與理由:我與被申請人羅×童系父子關係。我因早年喪妻,又當父又當母將羅×童撫養成人。我已退休,近幾年來又患肝硬化已腹水,現在臥病在床。退休金只有105元,物價上漲,又要看病,生活已不能維持。5年前父子協商,每月由羅×童給付我贍養費50元。可至今已一年有餘,羅×童分文未付。再三催要索取,仍無著落。我現在生活維艱,病情加重,目前已無錢買糧買藥。
根據我目前生活困難情況已不能維持生計,更無錢看病;羅×童由我撫養成人,我盡了撫養義務,晚年我生活困難,他應盡贍養義務,應說服妻子,以盡法律賦予的責任和孝道;我與羅×童有口頭協定,每月給付我贍養費50元,他與其妻的工資合起來有700餘元,除了撫養兒子外,還有履行義務的能力。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以應貧病之急。
此致
××區人民法院
附:居民委員會證明1份。
申請人:羅××(簽名)
199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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