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是幫助解決城鄉民眾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的一條救助制度。

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保政發〔2015〕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政發〔2015〕3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全市臨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任務和原則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制度。
臨時救助制度以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堅持如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適度救助,量力而行;
(三)公開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二、職責劃分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保定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各縣級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或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人員,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導或護送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三、救助對象範圍
臨時救助對象,是指因意外事件或突髮狀況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以及因遭遇意外事件或突髮狀況,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包括:
(一)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對象,因突髮狀況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子女就學或其他突髮狀況,因支出過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
(三)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重大家庭變故,對生活悲觀絕望,失去信心,導致生活出現困難的;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拒絕配合調查核實,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受理
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單位和個人代為提出申請。
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戶籍證明、突發事件的證明材料,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臨時救助並受理。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三級代辦”機制,依託公共服務中心、政務辦事大廳等,設立統一受理視窗,方便民眾求助申請,並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辦理結果反饋流程。
五、審核審批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起3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對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作為臨時救助審批責任主體,要全面審查相關材料,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反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救助金額較小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低保標準的,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並每月向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救助。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簡化審批手續,直接受理申請、直接審批,在救助後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
申請人在同一年度內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批准。
六、救助標準與方式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12個月城鎮低保標準。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救助方式以發放救助金和轉介服務為主、以發放實物為輔。
(一)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對因智力障礙、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賬戶信息的或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在救助對象面臨緊急物質生存困難時,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資料。
(三)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其申請;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社會募捐,提供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予以轉介。
七、資金籌措和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臨時救助所需資金的兜底保障責任。省級以上財政補助市本級的臨時救助資金,向人口多、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就突出的地方傾斜。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餘的地方,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省、市財政和民政部門備案調整方案後,可安排部分結餘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臨時救助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八、社會力量參與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可以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民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九、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民政部門、經辦人員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對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追回救助資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民政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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