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清遠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八屆第6次清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30日後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在清遠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範圍內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核、審批及日常管理。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適度救助,緩解困難;
(四)信息公開,合理公正;
(五)政府救助,社會幫扶。
第五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各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六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七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後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易返貧致貧人口、支出型困難家庭等社會救助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第八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
(一)近期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九條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二代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並書面授權查詢核對。
城鄉居民向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的複印件和原件、證明申請人符合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相關材料。
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證、納稅信息列印單、繳納社保信息列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契約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家庭成員在特定時間段內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診斷證明、學生證等佐證材料,以及發票、收據等可證明一段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發生意外事件、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受理文書等相關佐證材料;
(二)家庭成員突發疾病,其醫療費用已經醫療保險支付的,提供醫療保障部門或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單”,不符合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提供醫療費用相關票據;
(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單(含品名、數量、市場價及總價款)及其在短期內購買的必要性說明;
(四)家庭成員在本市入學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或者在本市參加高考後入學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和學齡前教育,因學費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學通知書、學費繳費通知書;
(五)證明申請人遭遇其他突發性、緊迫性情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材料。
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並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或受委託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齊全、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發現並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傷害等特殊情況,對急難對象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通過社會救助熱線、網路社交平台等方式,暢通求助、報告渠道,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四章 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式分為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式。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履行相應的審核和審批手續。因救助對象在救治過程中去世、長期無法恢復意識且無法查找家人等原因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實施先行救助,並在履行救助職責後補齊相關手續,將照片、視頻等佐證材料及書面情況說明一併納入救助檔案。
第一節 一般程式
第十三條 對於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等認定範圍和計算方法,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請家庭的財產狀況,參照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臨時救助申請人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並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救助條件:
(一)申請人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二)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情形,臨時救助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前款情形之一的,對申請不予批准,並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後,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並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小額救助,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升小額救助的標準。
第十六條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扶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家庭全體或部分成員無戶籍的,對無戶籍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根據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七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九條 按一般程式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的情況,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6個月。
第二節 緊急程式
第二十條 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對於急難型救助對象,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
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1年。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臨時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出現以下情形,經辦人員與救助對象的家人或監護人未能取得聯繫,雖然已取得聯繫但無法支付到個人賬戶的,可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
1.救助對象無銀行賬戶或無法確定其銀行賬戶的;
2.救助對象身體行動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問題,無法支取銀行存款的。
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應當由領款人(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併合影,一併納入救助檔案。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扶養兒童,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二十二條 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我市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個人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同一家庭在一個自然年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三條 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臨時救助金額超過我市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以上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採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第二十四條 根據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持續狀況等因素,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對象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1.教育支出救助對象:對於我市因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易返貧致貧人口、支出型困難家庭、孤兒、困境兒童等學生每人每學年發放4至10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其他困難家庭學生每人每學年發放2至6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
2.醫療支出救助對象: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收入家庭、易返貧致貧人口、支出型困難家庭等特殊人群因病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賠付後及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醫療捐贈和醫療救助後,個人自付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的,由本人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申請。具體標準為:醫保年度個人自付費用累計2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給予2至3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個人自付費用年度累計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給予4至8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個人自付金額累計超過10000元的,給予9至12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金;最高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於個人自付金額較大,需要提高救助額度的,由縣級困難民眾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協調醫療保險經辦部門於每年的1月底前,通過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信息平台對接數據或其它方式將我市上年度上述特殊人群年度個人累計自付醫療費用2000元以上的人員名單提供給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及時將有關名單提供給相關縣(市、區)民政局。
3.其他支出型救助對象:因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按照人均2至6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發放臨時救助金。救助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及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高齡老人的,可根據困難程度增加1至2個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額度;同一成員有多重情形的不重複計算,不同成員疊加計算;屬於計畫生育失獨、傷殘(失能)家庭的,可根據困難程度增加1至2個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救助額度。
(二)急難型臨時救助根據臨時救助對象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預計持續時間等情況,按照人均2至3個月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發放臨時救助金。
第二十五條 臨時救助資金髮放形式,根據申請人個案的實際情況可採用一次性發放或分批多次發放臨時救助金的方式進行發放。採用分批多次發放方式進行發放的,應當在審批材料中明確並書面告知救助對象臨時救助金的發放次數和發放時間,並將支出記錄清單等一併納入救助檔案。救助對象因受困情況加重或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時,可將剩餘未支出批次救助金一併發放。
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應當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以發放急難型救助和小額救助,提高資金髮放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困難民眾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增強救助資金撥付的時效性、公開性,強化救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機制,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民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後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按規定程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後,由於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缺失相關信息數據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範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式,實施先行救助後,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信息,並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依法追繳之前騙取的錢款,並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回響期間,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對臨時救助的救助範圍、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救助標準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應急回響期間工作部署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30日後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清遠市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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