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5〕10號印發《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救助範圍和標準、救助程式、資金管理與監督、附則5章23條,由東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月31日止。
基本介紹
- 印發機關:東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東府〔2015〕1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 失效時間:2020年2月1日
2015年1月19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5〕10號印發《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救助範圍和標準、救助程式、資金管理與監督、附則5章23條,由東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月31日止。
2015年1月19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以東府〔2015〕10號印發《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救助範圍和標準、救助程式、資金管理與監督、附則5章23條,由東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2月1日...
《辦法》共10章32條,與2015年《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將臨時救助對象範圍從本市戶籍居民逐步拓寬至在莞常住人員(包括在莞居住遭遇突發困難的港澳居民)。《辦法》重申臨時救助的定義,明確了臨時救助是指...
《東莞市困難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修訂)》是東莞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9月25日頒布,並於2020年10月2日實施的辦法。信息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現將《東莞市困難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第三條 臨時救助...
對不能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採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享受臨時救助待遇的,要追回冒領臨時救助款物,取消一年內再次申請臨時救助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附則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救治,同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站要予以協助。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東莞、中山市以鎮為單位)要指定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進行治療,待病情基本...
監督辦法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還要求,臨時救助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加強救助資金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資金、騙取救助等行為。專家表示,臨時救助對資金的靈活度要求較高,可能使基層管理人員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對此類救助資金的...
屬地處置”原則,鄉鎮直接受理的,將鄉鎮政府審核同意的《英山縣城鄉困難民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電子版報請縣民政局備案後,可從預撥資金中以現金形式發放(緊急救助金額不能超過本辦法中明確的救助標準最高限額的30%),救助實施後應按...
規範完善臨時救助的受理和發放程式 建章立制,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基礎。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儘快制定或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規範管理,是當前臨時救助工作的重點。各地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制定臨時救助...
《清遠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已經八屆第6次清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1 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30日後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規定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類型和範圍。(二)申請受理。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由於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和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和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認定,以及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等認定範圍和計算方法,均按省《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事由應發生...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現將《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 市民政局反映。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