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

《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下稱《辦法》)修訂印發,於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進一步完善東莞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2日
基本介紹,正文內容,

基本介紹

《辦法》共10章32條,與2015年《東莞市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將臨時救助對象範圍從本市戶籍居民逐步拓寬至在莞常住人員(包括在莞居住遭遇突發困難的港澳居民)。
  《辦法》重申臨時救助的定義,明確了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辦法》強調了臨時救助工作應遵循“應救盡救,及時施救;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信息公開,合理公正;政府救助,社會幫扶”的基本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了救助對象及類型,將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6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疾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1個月內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在臨時救助標準上,《辦法》明確臨時救助金原則上不低於2個月東莞現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行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1100元,2個月即2200元)。同時,《辦法》還規範了臨時救助申請流程。

正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和《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在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後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市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具備前款第二條所列情形的家庭和個人,如本辦法未能解決或解決後仍不能滿足訴求的,可按照“民生大莞家”政策操作指引給予兜底或補充。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應救盡救、及時施救,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信息公開、合理公正,政府救助、社會幫扶”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市、鎮分級負責制。
  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做好本轄區內臨時救助受理、審核、審批、長期公示,以及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主動發現、救助申請、調查核實、公示等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本級臨時救助資金,對市民政局提出的下一年度臨時救助金預算進行審核,下達預算指標,對資金支出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以及市慈善會、市醫療救濟基金會、市教育基金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緊密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第九條 監察、審計部門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對臨時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救助對象及分類
  第十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十一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6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當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規定。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我市教育部門救助後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6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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