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通知是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發展鄉鎮企業有關政策的指導性檔案,用於指導鄉鎮企業發展,屬於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6]30號
【發布日期】1996-08-15
【生效日期】1996-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
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遼政發[1996]30號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我省鄉鎮企業持續、高效、快速、健康發展,現就發展鄉鎮企業的若干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1、要以“三個有利於”為標準,加大產權制度改革力度,大力推進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企業資產出售、出租等多種形式改革,積極開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合理界定企業產權,盤活存量,吸引增量,保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政企分開,真正體現鄉鎮企業的法人地位,使企業成為市場主體,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路子。
2、被劃定為國家大中型的鄉鎮企業,要與國有大中型企業一視同仁。“九五”期間,由省鄉鎮企業管理局每年在劃定為國家大中型的鄉鎮企業中優選一批項目,納入省老工業基地技改專項基金計畫。重點扶持較大技術改造項目和具有牽動作用的相關產業、產品的開發,推動我省新的支柱產業的形成。具體辦法由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和省經貿委共同制定。
3、“九五”期間省扶持鄉鎮企業外向型貿工農基地專項貸款每年增加到5000萬元,省財政貼息增加到200萬元,市、縣財政貼息增加到200萬元。省鄉鎮企業管理局要積極組織鄉鎮企業申報進出口經營權工作。鼓勵鄉鎮企業組建和加入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外向型企業集團及到國外經商辦企業。
4、從1996年開始,省鄉鎮企業發展資金增加到1000萬元,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要把鄉鎮企業管理費的大部分作為鄉鎮企業發展資金。各市、縣政府也要建立和適當增加鄉鎮企業發展資金。
5、省鎂資源保護辦公室收取的鎂資源保護費,每年拿出一部分用於鄉村菱鎂生產企業的產品延伸加工項目投入。具體項目由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初審提出,並由省經貿委會同省鄉鎮企業管理局、省鎂資源保護辦公室共同審定。
6、金融部門要按照鄉鎮企業在全省經濟總量中的比重,逐年增加鄉鎮企業貸款的規模。各專業銀行應打破行際界限向鄉鎮企業貸款。允許鄉鎮企業通過集資、合資等形式籌集資金,有條件的企業可以依法向社會發行股票和債券。允許鄉鎮企業將自籌資金的利息比照當地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稅前列支。
7、被列入農業部和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鄉鎮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在資產重組和最佳化配置中變賣閒置資產所得,凡用於企業技術進步的,經縣(市、區)政府批准,各種地方稅收實行先征後返;企業當年上繳所得稅後由財政返還比例不低於15%作為國家扶持企業的資本金;經省級認定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2年內將其新增屬地方分成的增值稅的50%返還給企業。
8、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向鄉鎮企業轉讓科技成果的轉讓收入免徵所得稅,並可從成果轉讓投入生產後3年的實現利潤中提取5%至10%,用於獎勵成果持有者。
9、企業技術開發經費原則上不應低於銷售額的1%,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鄉鎮企業可根據效益情況,以不虧損為原則,加速固定資產折舊,適當提高折舊率。
10、國有大中型企業與鄉鎮企業聯合,其閒置資產轉移到鄉鎮企業的,經縣(市、區)政府批准,各種地方稅收實行先征後返。
11、貧困縣(指1995年國家和省確定的)和少數民族自治地區鄉鎮企業用銀行貸款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從投產之日起,所得稅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用於歸還銀行貸款,還完為止。
12、貧困縣和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新辦鄉鎮企業免徵所得稅3年;外地到上述地區聯辦或投資興辦鄉鎮企業,5年內所得稅實行先征後返。
13、對參加全國統一高考的農村考生,有志於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可適當降低分數線,自費學習,招入大中專院校接受學歷教育,學生畢業後到鄉鎮企業就業。具體辦法由省鄉鎮企業管理局、省計委、省教委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各大專院校要以多種形式為鄉鎮企業培養人才;鼓勵科技管理人才向鄉鎮企業流動;各級人才市場要主動為鄉鎮企業提供人才信息;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大專院校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的,應在工資福利、住房、戶口、職稱、社會保險等方面,給予妥善安排。
14、減輕鄉鎮企業收費負擔,省物價、財政、審計、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要對鄉鎮企業的各種收費進行清理整頓,明確對鄉鎮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準,下發至企業,並負責監督實施。
15、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是鄉鎮企業集體資產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集體資產的管理,要搞好資產評估及清產核資的組織指導工作,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防止個別人以改革為名,化公為私,侵吞集體資產。鄉村兩級集體企業在產權制度改革中,實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及租賃等方式的,仍屬鄉鎮企業,原行政主管部門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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