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

《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是一部湖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0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6]47號
  • 發布日期:1996-06-08
  • 生效日期:1996-06-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6]47號
【發布日期】1996-06-08
【生效日期】1996-06-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
(鄂政發〔1996〕47號1996年6月8日)
為了進一步促進鄉鎮企業大發展、大提高,努力實現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從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現就有關政策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加快鄉鎮企業人才培養步伐。充分利用湖北大、中專院校多的優勢,多形式、多途徑培養鄉鎮企業人才,其中大、中專委培計畫每年不少於1000人;招生政策適當放寬,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委、省教委做好招生的具體工作。
建立健全鄉鎮企業教育和培訓機構,充分發揮各級鄉鎮企業培訓中心的功能作用,大力培訓各類鄉鎮企業人才。積極改進鄉鎮企業專業人才管理辦法,在有條件的地方開辦鄉鎮企業人才市場。
二、鼓勵統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大、中專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取消見習期,上浮崗位工資,平原地區上浮一級,山區上浮二級,其戶口、人事檔案留在縣(市)一級人事部門管理。屬“五大”畢業生的,可辦理“錄乾”手續,在就近城鎮落戶。在鄉鎮企業獲得助理專業技術職務的,其配偶系農村戶口的可辦理“農轉非”手續。
每年撥給一定的“農轉非”指標,用於解決通過業大、函大、自學考試等形式取得大、中專畢業文憑,並在鄉鎮企業工作有突出貢獻人員的“農轉非”。這部分人員的轉乾手續,在國家下達的轉乾計畫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辦理。
三、穩定鄉鎮企業專業技術骨幹隊伍。認真搞好鄉鎮企業專業技術等級培訓和考核,進一步做好經常性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被鄉鎮企業聘任為高級技術職務者,或者在鄉鎮企業工作滿八年、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五年者,或者年齡滿40歲、工齡滿20年、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者,可辦理“農轉非”手續。在鄉鎮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作出突出貢獻者,可優先辦理本人或家屬的“農轉非”手續。
四、深化鄉鎮企業改革。積極推行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為重點,包括租賃承包、兼併、拍賣等多種形式的改革,不斷最佳化鄉鎮企業經營機制。
鄉鎮企業改組或新建股份合作制企業,須報經縣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鄉鎮企業改組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資產評估、驗資和審計,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土地資產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其它國有資產的,涉及部分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改組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鄉鎮企業,因減免稅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資產。改組或新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所占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及土地產權登記手續。
鼓勵鄉鎮企業組建跨行業、跨區域的企業集團。組建省、地(市)、縣(市)一級的鄉鎮企業集團,由同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五、加大對鄉鎮企業的資金投入。“九五”期間各專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對鄉鎮企業的貸款,應在1995年貸款規模基礎上,每年遞增速度高於各項貸款平均遞增速度。
新技術推廣資金、星火計畫資金、火炬計畫資金、出口基地周轉金、扶貧資金以及國家扶持小城鎮經濟開發試點周轉金等,都應拿出一定比例用於發展鄉鎮企業。
省里每年扶持鄉鎮企業的5000萬元財政周轉金及200萬元貼息資金,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計畫等部門落實到產品檔次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項目。
各級都要建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及管理辦法,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突破性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鄂發〔1993〕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積極扶持外向型鄉鎮企業的發展。對經濟效益好、出口創匯多的企業,在信貸、財政周轉金、能源、人才、技術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對以出口創匯為主,總投資超過200萬美元的工業合資項目,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中方企業所需配套資金,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
鄉鎮企業申報進出口經營權,應簡化程式,放寬條件,成熟一個報批一個。鄉鎮企業的出口產品需要國家配額或配額不足的,外貿部門要積極做好協調工作,優先解決配額。出口退稅要及時、足額落實到出口企業。
七、引導鄉鎮企業適度集中發展。鄉鎮企業發展已有一定基礎的地方,要把發展鄉鎮企業與興辦工業小區緊密結合起來,走集中連片發展之路。
凡在省級以上(含省級)鄉鎮工業小區或全國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區興辦的鄉鎮企業,減半徵收城鎮建設配套費,徵收部分留在小區,用於小區基礎設施建設。電力部門按規定標準下限收取電力增容貼補費。
按照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鄉鎮企業工業小區用地,在規劃與計畫上支持鄉鎮企業發展。
八、大力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鄉鎮企業興辦農副產品加工業,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安排貸款、財政周轉金、貼息資金等方面應給予扶持。允許鄉鎮糧油加工企業在當地完成國家定購任務後,掛牌收購、加工運銷糧油及其製品;當地鄉鎮企業已具有糧油加工能力的,有關部門不得再辦新廠,與民爭利。
九、加強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自身建設。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人員要精幹,素質要提高,要逐步建設一支與鄉鎮企業大發展、大提高相適應的幹部隊伍。根據當地鄉鎮的大小和企業發展實際,建立人員精幹的鄉鎮企業管理委員會,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
十、落實國家對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設定有關帳簿,有專職人員或雇有兼職財會人員並能正確核算成本、計算收支,規模較小的鄉鎮企業,均可認為一般納稅人,允許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鄉鎮企業,凡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暫不具備條件未被確認為一般納稅人的鄉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鄉鎮企業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機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鄉鎮科研單位和鄉鎮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鄉鎮企業從事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收入免徵所得稅。
鄉鎮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鄉鎮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鄉鎮企業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支出;不再提取稅前10%的利潤,不再徵收“交通能源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國家及省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經民政部門核實,並報稅務部門批准,免徵收所得稅。安置的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10%以上但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公用事業等鄉鎮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後,可分別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所得稅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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