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是一部湖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6月0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6]47號
- 發布日期:1996-06-08
- 生效日期:1996-06-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具體內容
建立健全鄉鎮企業教育和培訓機構,充分發揮各級鄉鎮企業培訓中心的功能作用,大力培訓各類鄉鎮企業人才。積極改進鄉鎮企業專業人才管理辦法,在有條件的地方開辦鄉鎮企業人才市場。
每年撥給一定的“農轉非”指標,用於解決通過業大、函大、自學考試等形式取得大、中專畢業文憑,並在鄉鎮企業工作有突出貢獻人員的“農轉非”。這部分人員的轉乾手續,在國家下達的轉乾計畫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辦理。
被鄉鎮企業聘任為高級技術職務者,或者在鄉鎮企業工作滿八年、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五年者,或者年齡滿40歲、工齡滿20年、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者,可辦理“農轉非”手續。在鄉鎮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作出突出貢獻者,可優先辦理本人或家屬的“農轉非”手續。
鄉鎮企業改組或新建股份合作制企業,須報經縣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鄉鎮企業改組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資產評估、驗資和審計,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土地資產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其它國有資產的,涉及部分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改組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鄉鎮企業,因減免稅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資產。改組或新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所占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及土地產權登記手續。
鼓勵鄉鎮企業組建跨行業、跨區域的企業集團。組建省、地(市)、縣(市)一級的鄉鎮企業集團,由同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新技術推廣資金、星火計畫資金、火炬計畫資金、出口基地周轉金、扶貧資金以及國家扶持小城鎮經濟開發試點周轉金等,都應拿出一定比例用於發展鄉鎮企業。
省里每年扶持鄉鎮企業的5000萬元財政周轉金及200萬元貼息資金,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計畫等部門落實到產品檔次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項目。
各級都要建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及管理辦法,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突破性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鄂發〔1993〕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企業申報進出口經營權,應簡化程式,放寬條件,成熟一個報批一個。鄉鎮企業的出口產品需要國家配額或配額不足的,外貿部門要積極做好協調工作,優先解決配額。出口退稅要及時、足額落實到出口企業。
凡在省級以上(含省級)鄉鎮工業小區或全國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區興辦的鄉鎮企業,減半徵收城鎮建設配套費,徵收部分留在小區,用於小區基礎設施建設。電力部門按規定標準下限收取電力增容貼補費。
按照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鄉鎮企業工業小區用地,在規劃與計畫上支持鄉鎮企業發展。
鄉鎮企業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機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鄉鎮科研單位和鄉鎮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鄉鎮企業從事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收入免徵所得稅。
鄉鎮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鄉鎮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鄉鎮企業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支出;不再提取稅前10%的利潤,不再徵收“交通能源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國家及省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經民政部門核實,並報稅務部門批准,免徵收所得稅。安置的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10%以上但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公用事業等鄉鎮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後,可分別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所得稅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