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
  • 通過時間:2000年7月28日
  • 通過會議:湖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 施行時間:自公布之日起
實施辦法,辦法(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

實施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是指鄉(鎮)辦企業,村(村民小組)辦企業,農民聯戶(合夥)辦企業,戶(個體)辦企業,以及農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聯營企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鄉鎮企業納入國民經濟的總體規劃,立足本地實際,發揮資源優勢,堅持科教興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發展計畫和扶持、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企業管理機構履行規定的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扶持和保護鄉鎮企業的發展。
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經費按編制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鄉鎮企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財產所有權;
(二)生產經營權;
(三)收益分配權;
(四)資金支配權;
(五)土地使用權;
(六)機構設定、人事管理和勞動用工的自主權;
(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自主確定本企業的產品、價格勞務價格權;
(八)依法利用外資、開展進出口貿易和到境外投資辦企業權;
(九)拒絕非法罰款、收費、集資、攤派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鄉鎮企業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申報納稅;
(二)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三)服從鎮村用地和建設規劃;
(四)教育培訓職工,提高職工思想和業務素質;
(五)按照標準組織生產,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六)搞好勞動保護,實行安全、文明生產;
(七)編制財務、統計報表;
(八)接受管理和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鄉鎮企業應當依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財產所有權。
鄉(鎮)、村(村民小組)辦企業的財產權屬於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
戶(個體)、聯戶(合夥)辦企業,以及農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聯營企業的財產權,按其出資份額屬於投資者所有。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並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鼓勵鄉鎮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參與市場競爭,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九條 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任何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企業的財產;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干預鄉鎮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撤換企業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鄉鎮企業非法罰款、收費、攤派、集資。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落實國家扶持中西部地區及山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鄉鎮企業的專項貸款、貼息資金項目,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每年應當按財政收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二的比例安排資金,由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用於扶持鄉鎮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出口創匯等重點項目和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財政部門實行監督。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設立鄉鎮企業發展基金。
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鼓勵鄉鎮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具備條件的企業應當成立技術開發中心,加快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加大對科技、教育的投入。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各項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引導鄉鎮企業適當集中發展,支持具備條件的鎮、村和企業建立鄉鎮工業小區,並與小城鎮建設相結合。在鄉鎮工業小區舉辦的企業,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一)非法改變鄉鎮企業所有權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二)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鄉鎮企業財產的,責令返還財產,並按其占有或者無償使用財產價值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
(三)非法向鄉鎮企業攤派、罰款、收費的,責令返還財物,並按其攤派、罰款、收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
(四)侵犯鄉鎮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前款行為給鄉鎮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給予警告後,仍不改正的,由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提請上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侵犯鄉鎮企業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鄉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義務,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對依照本辦法規定所作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大會作《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草案)》的有關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
經過20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成為我省農村經濟的主體、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國內生產總值的1/3、農村社會增加值的2/3、財政收入的1/5、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半以上靠鄉鎮企業提供。鄉鎮企業對促進全省經濟發展、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小城鎮建設、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鄉鎮企業法》公布實施三年來,為鄉鎮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進一步推動和保護了鄉鎮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但由於《鄉鎮企業法》的規定過於原則,我省又沒有一個與之配套的實施辦法,致使少數地方存在的侵犯鄉鎮企業合法權益和鄉鎮企業不履行法律義務等違法行為得不到查處;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難以落實;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操作困難。特別需要提出的是,黨的十五大召開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改革的逐步深入,不僅要重新認識鄉鎮企業在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地位和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規範和加強對鄉鎮企業的管理,這既是推動鄉鎮企業二次創業的迫切需要,也是鄉鎮企業廠長(經理)和管理部門的強烈呼聲,同時也是完善我省經濟法規體系和依法治省的重要內容。
二、起草《實施辦法》的依據和過程
我們起草《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依據母法,結合省情,突出重點,細化母法規定,提高其可操作性;與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相銜接,儘量避免相互矛盾或衝突,力爭有針對性地解決鄉鎮企業發展中的一些特殊問題。
在起草《實施辦法》過程中,始終堅持母法為主要法律依據,以此為前提,反覆學習中共中央《關於轉發農業部<關於我國鄉鎮企業情況和今後改革與發展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中發[1997])8號精神;認真消化省委、省政府關於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檔案規定{主要是鄂發[1993]13號(《關於突破性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鄂政發[1996]47號(《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鄂政發[1998]85號(《關於推進鄉鎮企業改革與發展的通知》)};參照了國家及部門有關促進經濟發展的扶持政策和加快鄉鎮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儘可能使各項條款立足實際,依據充分,既不脫離母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又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為保護《實施辦法》的起草質量,根據省政府的要求,我局成立了起草專班,分工一名副局長具體負責;在1997年工作的基礎上,從去年八月份開始,廣泛進行調查研究,反覆徵求本系統和有關專家的意見,認真總結貫徹實施《鄉鎮企業法》的工作經驗,先後八易其稿,形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最近,我們又會同省法制辦的同志進行了立法專題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鄉鎮企業家座談會聽取意見,並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對草案逐條推敲,認真修改。
三、《實施辦法》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鄉鎮企業的界定
十五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經濟成份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結構多元化的格局基本形成。鑒於目前對鄉鎮企業的多種形式認識各異,《實施辦法》依照母法敘述,並略作說明。
(二)關於鄉鎮企業的權利義務和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為了進一步明確鄉鎮企業的權利、義務,依據《鄉鎮企業法》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各項規定,《實施辦法》第6、7條列出了鄉鎮企業的九項主要權利、九項主要義務,沒有超出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為了明確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做到政企分開,《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企業發展應承擔的責任、各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履行的主要工作職責,貫徹和體現了《鄉鎮企業法》、中發[1997]8號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的精神和要求。其中第4條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在這次機構改革中省政府辦公廳已正式發文,也是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現行主要工作職責的概括。中央8號檔案指出:“各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其規劃、指導、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關於鄉鎮企業的財產權屬和資產評估
《實施辦法》第8至13條對鄉鎮企業財產所有權、資產評估作出規定,主要針對不少鄉鎮企業由於產權不清和改革不規範,造成集體資產流失以及損害鄉鎮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而提出。為了使產權關係更明晰,操作性更強,依據《鄉鎮企業法》第10、11、12條和農業部關於鄉鎮企業資產管理的規定,《實施辦法》在第8條中明確了界定鄉鎮企業財產權益的原則;根據政逐漸脫鉤的基本原則,《實施辦法》特別規定:政府不再直接辦企業和擁有企業股權。由於歷史原因,政企不分的現象,在鄉鎮辦集體企業表現突出,是造成企業產權不清和阻礙企業深化改革的主要因素,需要在法規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利推動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在第9、10條,強調保護鄉鎮企業財產權和經營權,指出不能為的侵權行為,與《鄉鎮企業法》第11、12條一致。
針對鄉鎮企業在改革中產權糾紛較多的實際,第12條規定了行政調解和法律解決兩種辦法。縣級行政管理部門既是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又熟悉法律、法規,了解企業基本情況,許多縣級管理部門已建立了資產評估機構,有能力調解當地鄉鎮企業的產權糾紛。第四條列舉了應進行資產評估的六種情況,這六種情況都涉及產權和產權變更。
(四)關於稅收扶持和繳納管理費的規定
《實施辦法》第15條是《鄉鎮企業法》第19條的原文引用。其中,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需要特殊扶持的,稅務部門有具體規定,這裡就沒有逐一列舉。第16條是國家稅收規定對助殘企業的優惠政策。
鄉鎮企業繳納管理費,是國家農業部、財政部1988年專門發文作出的規定。1997年,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1997]2500號《關於第一批降低22項收費標準的通知》對其予以保留,並降低收費標準。之所以要進一步明確將繳納管理費納入立法規定,是因為我省鄉鎮企業管理費的收取工作,多年來一直未按國家規定執行,有的鄉鎮超過規定比例收取,有的鄉鎮將管理費用用於吃喝招待或挪作他用,不按規定加強管理。因此,建議在辦法中進一步明確。
(五)關於金融扶持規定
《鄉鎮企業法》第20條對運用金融手段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和優先、優惠貸款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實施辦法》第19條依據該條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對優先貸款作出規定。在第19條優先貸款的八個條件中,第2,3,8款是《鄉鎮企業法》原文的引用,其他各款,第1款符合國家和省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第4款符合國家支持中西部地區發展的政策,第5款符合國家鼓勵出口創匯的政策,第6款符合國家環保政策,第7款針對當前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任務繁重提出,對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
國家每年安排有扶持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發展的專項貸款、貼息資金,第20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督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爭取項目並落實到位。
(六)關於財政扶持和鄉鎮企業發展基金
《實施辦法》第22至25條明確財政扶持的具體辦法。第22條依據鄂發[1993]13號、鄂政發[1996]47號制定,主要是明確需要財政扶持的重點鄉鎮企業產品和項目。鄂政發[1996]47號檔案規定:“新技術推廣資金、星火計畫資金、出口基地周轉金、扶貧資金以及國家扶持小城鎮經濟開發試點周轉金等,都應拿出一定比例用於發展鄉鎮企業。”
第23條列舉了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主要來源,與《鄉鎮企業法》第21條的規定相符;第24條列舉了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八項用途,與《鄉鎮企業法》第22條的規定一致。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已在全國10多個省市建立起來並投入使用。如重慶市各級政府建立的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已達10億元以上,基金的管理辦法由重慶市和各級政府制定,資產存放在銀行帳戶,由銀行代管,按照貸款管理辦法管理髮放,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管理並提供項目。在全國整頓基金工作中,重慶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被認為信譽良,並予以保留。鑒於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籌措、使用、管理涉及諸多方面,《實施辦法》第25條明確具體辦法由縣以上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財政部門予以監督。
(七)關於法律責任
第38至42條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第38條列舉了常見和可能發生的對鄉鎮企業的侵權行為,對這類行為,一是賦予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和行政處分建議權,二是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沒有超出《鄉鎮企業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範圍。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以下簡稱鄉鎮企業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根據鄉鎮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鄉鎮企業法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農村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鄉鎮企業局、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6月27日、7月11日,省人大農村委員會召開第35次、第36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並就其中的主要條文同省政府進行了協調,達成了共識,將原草案四十四條修改為二十條,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建議將該修改稿提交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鄉鎮企業的界定,應當表述明確。按照以上意見,現將草案第二條修改如下:“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包括鄉(鎮)辦企業,村(村民小組)辦企業,農民聯戶(合夥)辦企業,戶(個體)辦企業,以及農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聯營企業”,並增加了一款:“鄉鎮企業在城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市開辦的並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按照鄉鎮企業對待。”(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七項職責過於具體,可以簡明一些。按照以上意見,現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鄉鎮企業進行規範、指導、管理、協調、監督、服務”,並增加了以下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扶持和保護鄉鎮企業的發展”。針對當前各地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存在的實際問題和困難,還規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經費按編制納入財政預算”。(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鄉鎮企業規定的十項權利和十項義務,應當斟酌修改,使之準確、簡明。考慮到“財產所有權”包括“智慧財產權”,將草案第六條第一項中的“和智慧財產權”五字刪除了。考慮到草案第二條已規定了鄉鎮企業必須承擔支援農業的義務,將草案第七條第四項“承擔支農義務”刪除了,並將第八項“按時、如實編制財務、統計報表”修改為“依法編制財務、統計報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六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鄉鎮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應根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按照以上意見,現分別規定如下:“鄉(鎮)、村(村民小組)辦企業的財產權,屬於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戶(個體)、農民聯戶(合夥)辦企業,以及農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聯營企業的財產權,按其出資份額屬於投資者所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並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辦法不宜規定鄉鎮企業向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因此將草案第十七條刪除了。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鄉鎮企業的根本出路在於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本辦法應當作出相關規定。現依據國家規定,並從我省實際出發,增加了如下條文:“各級財政每年應當按財政收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二的比例安排資金,用於扶持鄉鎮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出口創匯等重點項目和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發展鄉鎮,應當與小城鎮建設同時考慮,以促進農村繁榮發展。按照以上意見,現將草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鄉鎮企業適當集中發展,支持具備條件的鎮、村和企業建立鄉鎮企業工業小區,並與小城鎮建設相結合”,其中增加了“並與小城鎮建設相結合”一句。(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對鄉鎮企業分別作出了“實行稅收優惠”和“給予優先支持”貸款的規定,並列出了具體項目。以上規定不應由地方法規作出。草案修改稿將有關稅收和貸款的兩條刪除了。
九、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將草案第四十三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於某種原因省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刪除了。
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八條的六種行為進行行政處分不夠,第四十條的表述不夠準確。據此進行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此外,還對草案進行了壓縮,刪除了部分條文,對有些條款作了調整和文字修改,就不一一說明了。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4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分別審議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比較簡潔,內容基本可行,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農村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鄉鎮企業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26日,農村委員會召開第37次會議,審議修改了草案修改稿,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新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對鄉鎮企業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應當反映鄉鎮企業將業的發展方向。按照以上意見,現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是指鄉(鎮)辦企業,村(村民小組)辦企業,農民聯戶(合夥)辦企業,戶(個體)辦企業,以及農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聯營企業”。(草案新修改稿第二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鄉鎮企業權利的表述應更準確。按照以上意見,現將第五條第二項改為“生產經營權”,其中加上了“生產”二字;將第三項改為“收益分配權”,增加了“收益”二字。(草案新修改稿第五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很重要,應作為鄉鎮企業的一項義務。按照這個意見,現將第六條第六項修改為“搞好勞動保護,實行安全、文明生產”,其中增加了“安全”二字(草案新修改稿第六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同其他企業一樣,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也是鄉鎮企業改革的指導思想,條例應體現這一點。按照以上意見,現增加了以下一條:“鼓勵鄉鎮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參與市場競爭,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草案新修改稿第八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九條的內容在有關檔案中已有規定,不必寫進本辦法。按照這個意見,現將第九條“鄉鎮企業按應繳所得稅款減征百分之十,用於補助農村社會性開發的費用”刪除了。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三條第二款關於科技、教育的投入,對鄉鎮企業具體的比例,這樣不大合適;即使作出規定,執行起來也有難度。為此,將這款中的“加大對科技、教育的投入”併入了第十三條第一款,刪除了第二款中的其他內容。(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三條)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辦法不宜規定對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等行為進行處分。據此,將第十九條中的“及其他有關部門”刪除,只規定對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處分。(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九條)
此外,還按照大家的意見,作了些文字修改,如精簡了第一條,就不一一說明了。
草案新修改稿及以上說明妥否,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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