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1990年以來部分經濟政策性檔案的處理意見》是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發展、適應西部大開發的新形勢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1990年以來部分經濟政策性檔案的處理意見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2000-04-03
- 生效日期:2000-04-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委發[2000]18號
【發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2000-04-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對1990年
以來部分經濟政策性檔案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三日川委發〔2000〕18號)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發展,適應西部大開發的新形勢,省委、省政府對1990年以來我省制發的部分經濟政策性檔案進行了清理,並提出了處理意見,現將這個《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這次清理的經濟政策性檔案共164件,這些檔案都是針對當時四川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對貫徹中央指示精神,促進全省改革、發展和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中多數政策措施當前仍然適用,部分政策規定已不適應或不完全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廢止和作必要修改完善。本次涉及廢止和作必要修改完善的檔案計59件,其中,需要廢止的檔案50件,應修改完善制定新檔案的5件,需廢止部分條款的檔案3件,對部分條款需作修改的檔案1件。本《通知》中所涉及檔案,不另逐一行文。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
對1990年以來部分經濟政策性檔案的處理意見
一、廢止下列檔案(50件)
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和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的若干規定》(川委發〔1990〕16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解決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問題的通知》(川委發〔1990〕22號)
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定項限額提留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川委發〔1990〕30號)
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的決定》(川委發〔1991〕20號)
5.《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四川對外開放的意見》(川委發〔1991〕30號)
6.《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以搞活企業為中心適不調整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川委發〔1991〕41號)
7.《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國營大中型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增強活力試點的意見》(川委發〔1991〕51號)
8.《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動科技進步振興四川經濟的決定》(川委發〔1992〕2號)
9.《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落實籌資政策加強重點建設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川委發〔1992〕8號)
10.《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經濟技術主管部門興辦經濟實體的意見》(川委發〔1992〕13號)
11.《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發展縣經濟,先抓一條線”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川委發〔1992〕17號)
1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抓住機遇、加快發展,使全省鄉鎮企業上新台階的通知》(川委發〔1992〕19號)
13.《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展縣經濟,先抓一條線”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川委辦〔1992〕25號)
1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糧食購銷體制改革試點範圍的通知》(川委發〔1992〕27號)
15.《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搞好“一條線”金融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委辦〔1992〕32號)
16.《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在調整區鄉建制中農業服務體系建設需要注意解決的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川委辦〔1992〕57號)
17.《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個體和私營經濟發展情況及維護其合法權益研討會情況報告〉的通知》(川委辦〔1992〕59號)
18.《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確保農副產品收購和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等問題的緊急通知〉的通知》(川委辦〔1992〕67號)
19.《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川委發〔1993〕5號)
20.《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新增“一條線”範圍的通知》(川委辦〔1993〕12號)
2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資金巨觀管理工作促進全省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通知》(川委發〔1993〕16號)
2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持貫徹中央六號檔案保證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川委發〔1993〕24號)
2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二十戶國有大中型企業探索建立企業新體制試驗的通知》(川委發〔1993〕27號)
24.《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國家股控股的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委辦〔1993〕43號)
25.《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強農村合作基金會規範化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川委辦〔1993〕57號)
26.《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的通知》(川委辦〔1993〕59號)
27.《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增加商品供應控制貨幣投放穩定市場物價的緊急通知》(川委辦〔1993〕63號)
28.《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縣級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川委發〔1994〕11號)
29.《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支柱產業抓好拳頭產品的決定》(川委發〔1994〕19號)
30.《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強股份制企業黨的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川委辦〔1994〕20號)
31.《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四川省省級外經貿系統海外企業常駐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委辦〔1995〕10號)
32.《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統計局〈關於頒布四川小康標準(試行)的報告〉的通知》(川委辦〔1995〕25號)
3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部分國有困難企業解困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委發〔1995〕28號)
34.《中共四川省委關於加強和改進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黨的工作的意見》(川委發〔1995〕32號)
35.《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抓緊搞好我省森工企業清欠工作的緊急通知》(川委辦〔1995〕34號)
36.《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體制的通知》(川委辦〔1995〕52號)
37.《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民銀行等部門繼續扶持“一條線”發展的有關政策的通知》(川委辦〔1995〕60號)
38.《中共四川省委關於加強企業集團黨的工作的試行意見》(川委發〔1996〕5號)
39.《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徵收糧油技術改進費、“三高”農業發展資金和部分土地費金專項用於農業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1996〕5號)
40.《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80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辦〔1996〕1號)
41.《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落實〈省委、省政府森工專題會議紀要〉的通知》(川委辦〔1996〕21號)
4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放開放活國有小型企業的意見》(川委發〔1996〕22號)
43.《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適當擴大“一條線”重點縣範圍的通知》(川委辦〔1996〕23號)
44.《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部分企業職工生活困難救助工作保持社會穩定的通知》(川委辦〔1996〕48號)
45.《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國有工業企業經營者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川委辦〔1996〕54號)
46.《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委辦〔1997〕38號)
47.《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省屬企業管理和監督的試行意見》(川委辦〔1997〕60號)
48.《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委辦〔1998〕17號)
49.《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防範風險,規範管理農村合作基金和供銷社社員股金的實施意見》(川委辦〔1998〕22號)
50.《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封閉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委辦〔1998〕58號)
二、應修改完善制定新的檔案(5件)
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決定》(川委發〔1993〕20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川委發〔1997〕33號)
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的暫行規定》(川委發〔1994〕17號)
4.《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強我省企業家隊伍建設的試行意見〉的通知》(川委辦〔1995〕55號)
5.《中共四川省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股份制和部分私營生產企業人員通過因公渠道出國(境)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川委辦〔1999〕36號)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新的形勢要求,在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修改完善有關政策措施,抓緊制定出新的檔案。
三、廢止下列檔案中的部分條款(3件)
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川委發〔1991〕38號)中,廢止:(1)“對鄉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技改項目,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計經委的要求負責審批,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圍繞市場,作好科學論證的前提下,總投資三百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審批,三百萬至五百萬元的項目由市、地、州審批,五百萬至一千萬元由省鄉鎮企業局審批。其中凡能利用現有企業或關停企業進行擴建和技改的,可列入技改項目的範疇;對骨幹鄉鎮企業,有關部門要在資金、信貸、物資、能源等方面實行傾斜,納入生產調度範圍;重點鄉鎮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可列入各級重點建設辦統籌協調;鄉鎮企業使用貸款或發行債券進行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建成後可用該項目新增利潤稅前還貸。各級政府和經濟監督部門要支持稅務機關落實對鄉鎮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2)“扶持鄉鎮企業的發展基金或財政貼息應逐年增加;從鄉鎮企業新增稅收額中提取百分之十補充發展基金,未建立該項基金的地縣要儘快建立;各項用於鄉鎮企業的專項資金,都要及時安排到位,不得擠占;國家扶持老、少、邊、貧地區、丘陵大縣、村社集體經濟等項資金,也應安排、支持發展鄉鎮企業;‘星火計畫’資金百分之七十以上套用於鄉鎮企業”的規定。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鄉鎮企業發展的決定》(川委發〔1996〕25號)中,廢止:“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對鄉鎮企業的投入。各級財政要增大對鄉鎮企業的扶持力度,擴大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省財政用於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周轉金,以1995年為基數,從1996年起,每年新增1000萬元;各級財政要從鄉鎮企業每年新增稅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作為鄉鎮企業發展基金。農村合作基金,除保證農業生產所需外,要支持鄉鎮企業發展;國家分配給我省的新產品開發資金、新技術推廣資金、火炬計畫資金、民族地區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要擇優扶持鄉鎮企業。星火計畫資金用於鄉鎮企業的部分不得低於70%。扶貧資金可用於興辦開發性項目,但必須與扶貧任務掛鈎。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要通過調整貸款結構、盤活資金存量等辦法,不斷增加對鄉鎮企業的信貸資金投入。各類信託投資公司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扶持重點骨幹鄉鎮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規定將自有資金等投向鄉鎮企業,以及單位職工向鄉鎮企業投資、入股,所得收入允許企業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進入成本。鄉鎮企業要廣辟渠道,廣泛吸收社會閒散資金,下功夫挖掘內部潛力,把減免的稅費和稅後利潤的絕大部分用於擴大再生產”的規定。
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決定》(川委發〔1998〕23號)中,廢止:“繼續加強旅遊發展基金的徵收管理。由地稅局對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旅遊飯店,旅遊景區(景點)等旅遊經營單位按其營業收入額的1.5%開徵,並通過各類旅行社按每人次1元人民幣向服務對象代征。基金按5∶2∶3比例在省、市(地、州)、縣(市、區)分配。具體徵收方式,由省地稅局和省旅遊局研究制定”的規定。
四、對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的檔案(1件)
《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集體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及重大投資事項的暫行規定》(川委辦〔1996〕57號)中,“(二)省審批項目。1.省財力投資(或參與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和省專項基金投資(或參與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2.跨市地州生產性項目及省內多個地區生產力布局競爭定點項目的立項;3.在省外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4.總投資1億元以上或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寫字樓、商場、市場、賓館、別墅、娛樂場所等樓堂館所項目和其他重大非生產性項目。”修改為:“(二)省審批項目。1.省財力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和省專項基金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2.由省上投資和需要省上平衡資金的跨市地州生產性項目及省內多個地區生產力布局競爭定點項目的立項;3.由省財力在省外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的立項;4.由省上投資和需要省上平衡資金的1億元以上或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寫字樓、商場、市場、賓館、別墅、娛樂場所等樓堂館所項目和其他重大非生產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