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的若干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的若干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20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詳細條例,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171號
【發布日期】1988-07-20
【生效日期】1988-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發展鄉鎮企業的若干政策規定
(1988年7月20日昆政發〔1988〕171號)
為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繼續大力發展我市鄉鎮企業,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詳細條例

第一條關於稅收及工資費用問題:
1、新辦鄉鎮企業,除生產煙、酒、糖、手錶、腳踏車、縫紉機、電風扇、輕便機車、鞭炮、焚化品的企業,其餘企業從投產、經營的月份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二年;免徵工商所得稅三年。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批給予減免。
2、免稅期滿後,鄉鎮企業生產的產品如獲國優、部優、省優產品稱號的,可報經稅務部門同意,適當減征所得稅。
3、鄉鎮企業的職工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其應增加的技術職務津貼,允許列入成本。
4、鄉鎮企業的業務活動費,可按銷售收入總額的1%提取,在費用中列支。
5、縣(區)、鄉興辦的鄉鎮企業,可根據企業情況在利潤總額的10%以內計提“以工建(補)農”基金,原則上“縣提縣有、鄉提鄉有、區提區有”,由各級政府掌握專款專用。
6、鄉鎮企業計稅工資標準,按省政府雲政發(1986)54號檔案的精神適當予以放寬。由縣(區)財政、稅務、鄉鎮企業管理、勞動人事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但要注意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
第二條建立市、縣(區)、鄉(鎮)三級發展鄉鎮企業基金。對市財政局歷年發放的鄉鎮企業周轉金及財政貸款,由市財政局、鄉鎮企業局進行清理、收回,作為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今後,每年由市財政局核定50-100萬元,作為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縣(區)、鄉(鎮)按此精神確定自己的發展基金數額及來源。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監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專款專用。
第三條銀行應該增加貸款,積極支持鄉鎮企業發展。經市人民銀行批准,鄉鎮企業可以發行股票、債券,農村信用社和鄉鎮企業也可以舉辦多種形式的基金會,發展民間借貸、調劑資金餘缺,對戶辦聯戶辦企業予以積極支持。
第四條鄉鎮企業除按國家規定上繳的各項費用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向企業亂攤派費用和實物。企業對亂攤派有權拒付,並向有關部門控告。
第五條放寬聯營企業的有關政策,促進鄉鎮企業橫向經濟聯合:
1、凡資金、能源、原材料有保證,投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聯營項目,經聯營雙方協商同意,並經充分論證其可行性並確認合乎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後,由縣(區)主管局和縣(區)政府審批,報市鄉鎮企業局備案。投資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聯營項目,由縣(區)主管部門報市計委和市鄉鎮企業局審批。
2、本市工交商企業的名、特、優產品或“短線產品”需要擴大生產能力的,應優先考慮在本市鄉鎮企業安排擴散產品或組織聯營。
3、經批准新辦的聯營企業,可按照省政府雲政發(1984)103號檔案及市政府昆政發(1987)78號檔案規定,享受有關免稅的優惠規定。其中:聯營一方為新辦鄉鎮企業,另一方為老集體企業的,可比照新辦鄉鎮企業的免稅規定執行;國營企業與老鄉鎮企業聯營的,按“先分後稅”的原則,對國營企業免徵企業調節稅,所得稅按40%稅率徵收;凡國營、集體企業以投資形式與本市民族自治縣和貧困地區鄉鎮企業聯營的,其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兩年後,再減半徵收所得稅三年,所得利潤再投資於上述地區發展鄉鎮企業的,免徵所得稅,並可申請減免能源交通基金。凡在上述貧困地區從事新辦開發性企業的,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五年內一律免徵所得稅。
4、經批准的城鄉聯營企業,可以執行城鄉集體(鄉鎮)企業財會制度,按工資總額的5%提取企業基金,在稅前列支。
第六條縣(區)鄉鎮企業要創造條件,積極發展出口創匯產品或“三來一補”項目,有關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
1、鄉鎮企業發展的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以及“三來一補”項目,享受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待遇。
2、本市外貿出口產品的加工任務,應優先安排本市鄉鎮企業生產。
3、承擔外商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所得收入,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七條有關鄉鎮企業的人才、物價、土地問題:
1、鼓勵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支援鄉鎮企業,搞活人才流動。有關的優惠政策按市政府昆政發(1988)91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2、鄉鎮企業依靠議價購進原材料組織生產的產品,除物價部門有明確規定的外,其價格可按“高進高出,低進低出”的原則處理。
3、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由各縣(區)政府統一規劃,按《土地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對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給予積極支持。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在規劃市區以外的,可免徵城市配套費;在規劃市區以內的,應繳納城市配套費,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報經批准後適當減免。
第八條凡按本規定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減免稅款必須專戶存儲,主要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經過批准也可用於償還貸款或職工集體福利事業,不得用於分配。使用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並接受財稅機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或以不正當手法騙取減免稅的,一經查實,即取消減免稅照顧並追回資金。
第九條本規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昆明市鄉鎮企業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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