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4]127號
  • 發布日期:1984-12-07

【生效日期】1984-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
(1984年12月7日黑政發〔1984〕127號)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4〕4號檔案和省委關於“兩改兩開、富國富民”的戰略方針,開創鄉鎮企業新局面,特作如下規定。
一、鄉鎮企業(即鄉〔鎮〕村舉辦的企業,部分社員聯營的合作企業,其它形式的合作工業和個體企業),是多種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業生產的重要支柱,是廣大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是國家財政收入新的重要來源,也是安置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鄉鎮待業青年的主要渠道。
發展鄉鎮企業必須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當地優勢的原則;堅持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為城鄉人民生活服務、為出口服務、為活躍城鄉市場服務的方向。
目前,我省鄉鎮企業還是國民經濟中的薄弱環節。我們必須把它作為今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點,爭取五年左右翻一番。各地應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制訂發展規劃。
二、加強計畫指導,搞好市場調節。各級計委和有關部門在制訂年度計畫和長遠規劃時,要把鄉鎮企業的總產值、總收入、分級管理的產品納入計畫。
凡納入計畫的產品所需要的統配、部管物資和其他物資,由各級計委和物資部門統一平衡分配。產品由商業、供銷、外貿、物資等部門按計畫或契約組織收購,或由企業自銷。產品運輸由運輸部門列入計畫,組織承運。
鄉鎮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主要靠市場調節。各有關部門要放寬政策,允許和支持鄉鎮企業通過市場調節,多渠道的進行購銷活動。
三、有關稅收政策(不包括縣屬鎮和鄉鎮中的個體企業)。鄉鎮企業生產的直接為農業生產和農業“兩戶”服務的化肥、農藥、獸藥、電力、農機具修造(包括零配件、鐵木農具、車馬挽具)的銷售收入,經營為本鄉(鎮)、村農民生活服務的豆腐坊、粉坊、醬醋坊、糧油加工收入以及理髮、縫紉的業務收入,鄉鎮企業非專業裝卸運輸(包括運輸自己生產的產品、原材料)收入,以及受供銷社委託的代購代銷和代辦郵電業務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均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生產的水泥、白灰、元木、磚、瓦、砂、石產品,用於本鄉鎮舉辦的公共事業的銷售收入,免徵產品稅;鄉鎮舉辦的排灌、拖拉機站的機耕和機械業務收入,衛生院(所)經營收入以及農、林、牧、水產品交售給國營、集體收購單位或分給社員自用的銷售收入,均免徵產品稅或營業稅;以飼料糧釀的酒,可比照議價糧釀酒的規定,減百分之三十稅率徵收產品稅;新辦的鄉鎮企業從投產月份起,可給予免徵工商所得稅二年的照顧;新辦的飼料加工業,免徵所得稅三年;生產、銷售飼料的收入免徵產品稅;企業試製的新產品經省科委審定,可免徵工商稅一至二年;鄉鎮企業安置聾啞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百分之十以上的減半徵收工商所得稅,占企業生產人員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徵工商所得稅;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自治縣和革命老根據地的鄉鎮企業,當年利潤不足三千元的,免徵所得稅。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對邊境地區的集體企業,由於客觀原因造成企業虧損,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後,可由下一年度實現利潤中抵補,但連續抵補期不得超過三年。
國營商業不經營的,歷史上由鄉鎮企業自產自銷的產品,免徵零售環節營業稅。鄉辦企業免徵建築稅。
四、鄉鎮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鄉鎮企業所生產的工業品,使用國家提供原材料、燃料生產的產品,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使用正常協作調劑價格購進的工業品原材料、燃料和以議價購進的農產品原材料生產的指令性計畫以外的工業產品,其銷售價格允許高來高走、低來低賣,或者實行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價格。但要區別不同品種,按物價分級管理許可權經分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五、大力開展農副產品就地加工。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組織和發展農副產品就地加工若干問題的規定》(即國發〔1984〕25號檔案)。凡宜於鄉鎮企業加工的農副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山產品、中草藥材(粗加工)和林業伐區剩餘物等,可就地組織加工。今後,一般不在大中城市興建、擴建農副產品加工企業。
鄉鎮企業農副產品加工所需非統購派購原料可同“兩戶”和社員簽訂產銷契約直接收購;一般統、派購農副產品,以一九八0年收購量為基數,完成基數後的產品允許鄉鎮企業就地加工;對完成國家統、派購任務以後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允許鄉鎮企業收購、加工、運銷。
鄉鎮企業生產醬醋、糕點及經營飯店,所需糧油,原來由糧食部門平價供應的,仍維護原供應水平,不足部分可議價購銷。
六、大力發展集體和個體飼料加工業,逐步形成適應畜牧業發展的飼料加工網。所需資金,以民眾集資入股為主,主管部門應從支援鄉鎮企業投資中拿出一部分有償扶持,地方財政部門應予適當扶助。
七、積極發展建材和建築行業。鄉鎮企業生產的磚、瓦、砂、石、灰等地方建材,由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凡納入計畫的產品,所需燃料由各級物資部門就近供應。鄉鎮企業有關公司統一編報運輸計畫,運輸部門要組織承運。
省、市、縣應積極組建鄉鎮企業聯營建築工程公司。要支持鄉鎮建築企業有組織地進入城市、工礦林油區或出省承包工程。今後,建築企業跨區或出省施工的,持營業執照副本,到工程所在地建築業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除交納省建委規定的上繳管理費外,不再承擔其他費用。鄉鎮建築聯營企業,凡定為乙類以上施工企業,應享受同級施工企業的取費標準。
八、大力興辦能源工業。凡宜於鄉鎮企業開採的煤炭資源,煤炭部門應劃給鄉鎮企業辦礦。鄉鎮企業小煤窯所需基建和維修材料、技術改造設備和材料、短途運輸的汽車和其他物資,各級物資和主管部門要納入計畫,參照地方國營煤礦標準統一平衡,搞好分配和供應。鄉鎮小煤窯省上調煤補貼及產品價格應按地方國營煤礦規定標準執行。
鄉鎮企業生產的煤炭在完成國家計畫後的超產部分可以自銷,各級燃料公司對其超產部分的外運,要給以支持。為了解決煤炭改造所需的“三材”,給上調任務數百分之十的外協煤,由省和產煤市縣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安排,可在省內外搞協作。
九、積極發展各種服務業。鄉鎮要積極組織集體、個體或聯戶舉辦運輸、裝卸、商店、飯店、旅店、浴池、茶社、影劇院、縫紉、理髮、修鞋、照像、修理、技術、貯運、信息、旅遊等服務行業。
十、放寬鄉鎮企業的流通政策。允許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設立供銷公司、供銷經理部、聯營商店和貿易貨棧。允許這些供銷企業擴大經營範圍,經營鄉鎮企業生產的各種產品及所需原材料;三類農副產品及完成國家任務後的一、二類農副產品;為國營工商業代購、代銷產品;跨行政區採購和推銷市場需要的生產、生活資料。
鄉鎮企業本身生產的出口產品,不再經過行業歸口部門轉手經銷,可直接與外貿部門交貨結算。完成外貿收購任務後,鄉鎮企業部門可向省外口岸銷售,外貿部門要協助鄉鎮企業部門積極聯繫外銷。為搞好工貿結合,對外洽談貿易時,要吸收鄉鎮企業參加。
十一、廣開資金來源。發展鄉鎮企業的資金,主要靠企業本身的積累和鼓勵農民集資入股。集資可以按股分紅,不封頂,不保底。也可採取付息形式,年息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宜。
國家支援鄉鎮企業的投資,均為有償投資,按期回收,周轉使用。回收資金的百分之四十交省,百分之六十留縣(市),分別由省、縣(市)鄉鎮企業局與財政部門共同掌握用於發展鄉鎮企業。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從自籌資金中安排一部分用於發展鄉鎮企業的支援基金,由各地財政部門與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協商分配,由財政部門立帳結算。此項基金是有償的,到期回收,周轉使用。農業銀行對經濟效益好的鄉鎮企業,應優先予以貸款,解決其合理的生產設備和流動資金的需要。對關停企業的資產,要認真加以清理和保護,並積極處理,其變價款要首先歸還銀行貸款,不足部分的債務要落實到企業,停息掛帳,約期歸還。
省計委每年要從省發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用於發展鄉鎮企業。科技部分應從當年科技經費中拿出一部分用於鄉鎮企業的科研事業。
十二、利潤分配和使用。鄉鎮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純利潤應主要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無論採用哪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必須首先保證純利潤的百分之五十留給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百分之二十交鄉鎮企業辦公室用於發展全鄉範圍的鄉鎮企業;百分之三十交鄉(鎮)用於支援農業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嚴禁任何領導或單位隨意提前或超繳鄉鎮企業利潤;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動用鄉鎮企業的資金、物資和設備;嚴禁用鄉鎮企業的利潤請客送禮,揮霍浪費。
十三、費用收繳及使用。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可從鄉鎮辦的企業銷售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費,收繳的管理費百分之六十留給鄉鎮企業辦公室,百分之三十交縣(市)鄉鎮企業局,百分之十上繳省鄉鎮企業局。管理費使用要嚴格按省財政廳和省鄉鎮企業局的規定執行。企業可按百分之六到八在稅前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
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可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為扶助鄉鎮企業基金。扶助基金百分之八十留給鄉鎮用於全鄉鎮範圍發展鄉鎮企業,百分之二十交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用於全縣範圍發展鄉鎮企業。扶助基金要有償扶持,定期使用,到期收回,經常周轉使用。此項基金由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立帳結算。
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可按當年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向企業提取教育基金。提取的教育基金,百分之五十留給企業,百分之三十交鄉鎮企業辦公室,百分之二十交縣(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用於職工教育和科研事業。
十四、擴大鄉鎮企業部門的管理權。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對中小農具和鄉鎮企業生產的地方建材、農副產品加工和重點產品有歸口管理權。
鄉鎮企業是一個綜合經濟部門,在行業發展規劃、生產技術要求、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應接受行業歸口部門的指導和管理,但行業歸口不得上收和平調鄉鎮企業,不得干預其生產經營、產品銷售、利潤分配,鄉鎮企業的農民集體所有制性質長期不變,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上收鄉鎮企業。已經上收升級划走的鄉鎮企業,要全部退回來。評定優質產品,各級經委和計量管理部門,應將鄉鎮企業做為一個管理部門,組織評選工作。
鄉鎮企業的名稱應有字號,體現所屬行業,並冠所在市、縣名稱,可以不冠所在鄉(鎮)、村名稱。各地新辦的鄉鎮企業,要經當地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十五、加強對民辦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民辦企業(即鄉鎮個體企業和社員聯辦企業)應納入鄉鎮企業的管理範圍,加強對其方針、政策和發展方向的指導,為其搞好技術、信息方面的服務,幫助其提高生產、管理水平,搞好統計分析,促其健康發展。
允許農民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辦工業,經營商業、修理業、服務業和飲食業。對那些商業網點少的邊遠地區、山區,更要鼓勵個體商販和農民積極運銷農副土特產品和日用工業品。
為扶持社員家庭辦企業,在國家扶持發展鄉鎮企業資金中拿出一部分,有償地扶持社員聯辦企業,到期收回,周轉使用;農業銀行可給予貸款扶持社員辦企業;鄉鎮企業的供銷公司要幫助民辦企業組織原材料和推銷產品,提供市場信息;在生產技術上鄉鎮企業應加強指導和培訓。
十六、吃農業糧的從業人員在土地承包後,可以分給口糧田和責任田,也可只分口糧田,不分責任田,主要根據本人要求和當地情況確定。從業人員無力經營“兩田”,允許轉讓給他人承包代耕。
鄉鎮企業的工、職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可參照農業、手工業或國營同行業標準執行。從業人員的醫療費、病假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標準,要根據企業經濟情況,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十七、按集體經濟的特點改革鄉鎮企業。改革現有鄉鎮企業的管理體制,變“管”辦為民辦。恢復集體經濟的民主性、民眾性、靈活性。實行政企分開,鄉(鎮)政府除對鄉鎮企業實行黨的方針領導外,其它權力應即下放。鄉(鎮)的經濟組織及鄉鎮企業辦公室主要任務是負責企業的發展方向,生產布局,安全生產,資金籌集,收繳管理費,兌現契約以及其它服務,企業生產和分配等具體事務,由企業自行決定。企業實行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生產、經營等重大問題,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改企業管理人員任命制為選舉制或招聘制。企業實行廠長負責制。選舉或招標承包的廠長有領導班子組閣權、生產自主權、人事錄用權和辭退權、收益分配權,鄉(鎮)政府不得隨意干涉。企業可從稅前利潤中按利潤額提取百分之一至二,作為廠長活動基金,由廠長支配,用於搞活企業生產和經營。改幹部和從業人員由鄉政府安排為企業自行擇優選用。改企業固定工和固定工資制為契約工和計件工資、浮動工資制、經濟承包制、分紅制。
十八、多渠道進行智力開發。鄉鎮企業,要大力舉辦長期或短期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各大專院校和技術學校要廣開學路,開設鄉鎮企業技術培訓班或代培鄉鎮企業薦送的學員,教學場所、教師和教材由學校出,所需費用從留用的教育基金中支付。今後主管部門要分配一定數量的大專院校和中專學校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工作,可以取消見習期,其工資向上浮動一級,浮動工資執行八年後,即定為正式工資,並再給予一級浮動工資。如調到其它單位工作浮動工資隨之取消,鄉鎮企業的技術人員每年可發書報費三十元,允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參照國家頒布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評定技術人員的職稱,發給證書,並給予適當的技術崗位津貼。
鄉鎮企業可招聘退休的或在職的技術人員,允許發給適當的生活補貼和技術津貼,還應根據他們所做的貢獻,發給報酬、獎金。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
十九、各地可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參照本規定精神,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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