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發展省際經濟聯合的優惠辦法

為了發展省際橫向經濟聯合, 推動經濟體制改革, 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和我省具體情況, 特制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省際經濟聯合的優惠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發展省際經濟聯合的優惠辦法
  • 發布日期:1986-08-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8-17
【生效日期】1986-08-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省際經濟聯合的優惠辦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七日)
為了發展省際橫向經濟聯合, 推動經濟體制改革, 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 和我省具體情況, 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是省外企業事業單位來我省興辦合資企業、聯營企業、補償貿易企業(以下稱經濟聯合組織),經企業主管部門的同級經協部門批准,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按國務院和我省各級政府有關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規定,實行自主經營。本金、利息、利潤、產品和外匯留成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經濟聯合組織的生產計畫、基本建設計畫和技術改造計畫,分別列入省和市、縣的國民經濟發展計畫。需要安排投資規模的,原則上由我方負責;個別項目,由雙方協商處理。
三、經濟聯合組織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所需的土地、建築材料,發展生產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的電力,按國家規定優先安排和供應。
四、經濟聯合組織新增能力生產的優質名牌產品,出口創匯產品和適銷對路產品,所需流動資金,銀行給予優先貸款。
五、經濟聯合組織新增能力生產的產品,在聯合經營和補償投資期間,按契約確定的比例進行分配。用於補償投資的產品,實行優惠價格。補償期滿後,如需繼續提供產品,可優先供應。
六、經濟聯合組織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零部件和設備,以及分成或補償投資的產品,分別列入鐵路、公路和水路運輸計畫,優先安排發運。
七、經濟聯合組織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 免收 《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以外的各種費用。 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內、 客方投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設項目,減半徵收建築稅,超過五十萬元的,按稅收體制報批。
八、實行統一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 內部各單位相互提供的協作產品, 不繳納產品稅。未實行統一核算的,除煙、酒、化妝品等高稅率產品外,可以實行增值稅。
九、經濟聯合組織開發的新產品,按照有關規定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逾期納稅仍有困難的,可按稅收體制報批,再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聯合集資辦電(不含柴油發電)新增的售電量,免徵產品稅二年。開發能源、交通、通信、冶金、化工原料的聯合企業,從事第三產業的聯合企業,以及到“老、少、邊、窮”市、縣興辦開發資源和農副產品深加工的聯合企業,投產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體制報經批准後給予減免稅照顧。
十、經濟聯合組織在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後,按投資比例分配所得利潤。對稅大利小的開發性項目,客方分得的利潤可高於投資的比例。
十一、生產出口產品的經濟聯合組織,按投資比例分配企業新增創匯留成。新開發的出口產品的創匯,按投資比例分配地方外匯留成。
十二、以技術、專利、設備入股的經濟聯合組織,以轉讓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技術協作項目,除按契約規定分得利潤或收取轉讓費外,對使我省企業經濟效益顯著提高的或產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可從企業留利中獎勵客方直接有功人員。
十三、以引進國外技術入股的經濟聯合組織,以吸收、消化、仿製、創新、推廣國外先進技術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技術協作項目,除按契約規定分得利潤或收取轉讓費外,對使我省產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頂替進口產品的,補償給一定的引進用匯額度。
十四、以優質名牌產品聯牌生產的經濟聯合組織,以聯產聯銷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技術協作項目,除按契約規定分配利潤外,對客方需要的其它產品,在可能範圍內,積極組織供應。
十五、經市、縣人事部門批准,應聘調入我省的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骨幹,向上浮動一至二級工資,並發給地區津貼。父母、配偶、未就業子女是農村戶口的,可轉為城鎮戶口;待業子女,按招工政策由企業所在地優先安排;住房由聘用單位優先解決。
集體、鄉鎮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工資和生活補貼等待遇,由企業自定。
十六、隨經濟技術聯合項目派來我省的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待遇,除勞保、肉食補貼等享受當地標準外,其它待遇,不超過主體廠同類人員基本工資一點五倍部分,從企業成本或費用中開支;超過部分,由主體廠稅後留利中開支。
十七、我省企業事業單位,從省外經濟聯合組織分得的利潤,免徵調節稅。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 “老、少、邊、窮” 地區和鄉鎮企業投資分得的利潤,減半徵收所得稅五年。從經濟聯合組織所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免徵所得稅。
我省企業(包括集體企業)向省外轉讓技術(包括成果轉讓、技術諮詢服務、技術培訓等),年淨收入五十萬元以下的,免交所得稅。
十八、本辦法從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實行。已經開辦的經濟聯合組織和已經簽訂契約的經濟技術協作項目,仍按原協定執行。
本辦法授權省經濟技術合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