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是一部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1年01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1]5號
- 發布日期:1991-01-24
- 生效日期:1991-01-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1]5號
【發布日期】1991-01-24
【生效日期】1991-0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要進一步發揮我省自然資源豐富、大工業基礎雄厚以及在地理位置上有利於開展對蘇聯、東歐國家貿易的優勢,不斷拓寬鄉鎮企業的發展領域。要因地制宜地大力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特別是食品工業)、能源和原材料工業,建材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利舊利廢業、城鄉人民生活需要的產業和支農工業、出口創匯企業、為大工業配套服務的企業和第三產業,積極創造條件,發展高、精、尖和名、優、特、新產品,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點的經濟技術優勢和產品優勢。
調整城鄉工業的分工和布局,有計畫地引導城市工業的閒置生產要素向農村擴散。今後,大中城市原則不再上新的農副產品粗加工項目,重點搞好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生產高技術水平產品。要把農副產品的加工項目主要放在原料產地,儘可能由鄉鎮企業承擔。其它工業產品,適合在農村製造加工的,尤其是勞動密集型產品,要重點安排或轉移到鄉鎮企業生產。
發展鄉鎮企業,要繼續堅持鄉(鎮)、村、聯戶、個體一起上的方針,重點抓集體,突出抓工業,鼓勵發展個體、聯戶企業。
建立並堅持執行立項的論證、審批制度。堅持名牌戰略,對新建和技改項目要努力做到“技術上的高起點,管理上的高水平,質量上的高標準,市場上的高信譽,效益上的高產出”。嚴禁使用陳舊淘汰設備。
支持和鼓勵科技人才向鄉鎮企業流動。對科技人員、技術工人和有一技之長的離退休人員承包、租賃、領辦、創辦鄉鎮企業以及為鄉鎮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要給予適當報酬。
(一)省財政增加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數額,從一九九一年開始,在原有數額基礎上增加五百萬元,以後每年遞增10%;
(二)省以下各級財政在資金投放上,也要根據財力情況向鄉鎮企業傾斜。除財政自給水平低的困難縣以外,每年要從可用的財力中拿出1%以上,作為扶持鄉鎮企業周轉金;
(三)從一九九一年起,在鄉鎮企業每年新增稅收額中,除按省原規定用於教育的部分外,原來規定用於農業的部分,主要用於鄉鎮企業技術改造或新辦企業。
以上三項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由省、市(地)、縣、鄉(鎮)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制定管理辦法,與同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共同掌握使用,按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實際情況,擇優投放,有償扶助,周轉使用。
對正在建設或準備建設的較大型骨幹工業企業,確實效益好的,由銀行幫助解決一部分固定資產貸款。對納入省、市(地)生產計畫,被評為二級信用以上的鄉鎮骨幹企業,要核定流動資金定額。對因國家產業政策變動等因素造成貸款逾期的,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不加收利息。
鄉鎮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必須按規定提取,年綜合提取率不得少於6-8%。
對歸口由鄉鎮企業管理的生產中小農具的企業所需的原材料。要在數量、品種、規格上儘量保證供應,專料專用。用議價原材料生產的中小農具,其銷售價格放開。
各級計委、經委在安排基本建設計畫、技術改造項目和投資時,要把鄉鎮企業納入總盤子,一併考慮,統一安排,並給予適當傾斜。由企業提出項目計畫,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報計委、經委審批。
鄉鎮企業重點產品的鐵路運輸,由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列出計畫,報省經委統籌安排。
鄉(鎮)、村辦煤礦的維簡費、由煤炭管理部門統一收繳後,全額返給鄉鎮企業煤礦,用於技術改造和安全生產;環保部門向鄉鎮企業收取的超標排污費,80%用於治理鄉鎮企業的環境污染,不得挪做它用。
要從支持鄉鎮企業發展,減輕企業負擔出發,降低鄉鎮企業磚廠礦產資源管理費的收取標準,具體標準由省物價局核定。對宜於鄉鎮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應優先安排鄉鎮企業開採。
鄉鎮企業要按國家規定按時提繳管理費,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對鄉鎮企業升級、質量創優、全面質量管理驗收、發放生產許可證、評比獎勵等,應與國營企業一視同仁。
要強化企業管理,加強企業標準、計量、定額、規章制度、信息、基礎教育、安全生產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基礎建設,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逐步使企業管理系統化、標準化、科學化、規範化,推動企業上質量、上水平、上效益。
鄉(鎮)、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一律執行農業部、財政部制定下發的《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要進一步深化企業改革,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鄉(鎮)、村集體企業,除小型虧損的以外,都要實行集體承包或全員承包,推行目標管理。承包責任制一經確定,非特殊情況不得改變、修改或中止契約。
鄉鎮企業生產購進的原材料(包括計畫內下撥部分),如品種規格不對路,可以根據需要變化自行串換或銷售,有最高限價的執行最高限價,無最高限價的可隨行就市,其銷售收入高於成本的價差只能用於購買原材料。
鄉鎮企業的業務活動費,按省政府“五十條”政策規定執行,執行中可從寬掌握。
為搞活鄉鎮企業生產經營,要放寬鄉鎮企業經營範圍。對新開辦的鄉鎮企業的註冊資金應給予適當放寬,凡基本具備條件的,要準予登記。
縣以上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和各類專業公司,擔負著為鄉鎮企業組織生產所需原材料和銷售產品的任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放寬其經營範圍,允許從事生產、銷售、批發、零售。供銷公司可以在本系統內經營鋼材、木材、化工等重要生產資料,對鄉鎮企業自己生產,以工換料和易貨貿易及勞務出口等換取的重要生產資料,可進入市場銷售;其它專業公司經核准,可經營有關重要生產資料。
對具備一定規模或定點生產企業,以及產品質量好,在國內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的企業,可以掛省、市級牌子;一個企業生產兩種以上大類產品的也可以一個廠子掛兩塊牌子。
村一級要通過發展各種村辦企業解決幹部報酬問題,力爭三至五年後不在農民身上攤派。
鄉(鎮)企業辦公室工作人員和骨幹企業廠長(經理)、會計、統計等主要人員的配備、調動,需經上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有關部門要依據上述各項儘快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