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92-04-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皖政[1992]34號
【發布日期】1992-04-28
【生效日期】1992-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由各級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牽頭,從省、地、市、縣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幹部和思想作風好、有專業技術、經營管理才能的工人,到縣、鄉(鎮)、村或鄉鎮企業掛職,專抓鄉鎮企業,時間3年(如本人願意也可延長),工資向上浮動2級,由用人單位發給。鄉鎮企業發展快、效益好的地方,工作一年有成績的掛職人員,還可適當補貼。原單位在分配住房、調資、職稱評定和子女參軍、就業等方面應給予支持。連續工作滿3年、工作有成績的,工資晉升1級,由用人單位發給,回原單位予以承認。
2、由各級計委、經委、科委、教委牽頭,分別組織經濟管理部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大中型企業與縣、鄉(鎮)、村或鄉鎮企業掛鈎,幫助發展鄉鎮企業,實行目標管理。
3、允許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幹部、工人辭職、留職停薪、提前離退休(可提前5年),到鄉(鎮)、村領辦、創辦、幫辦、承包鄉鎮企業,用人單位可以高薪聘用。原單位對留職停薪和離退休人員的子女就業及住房安排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留職停薪人員按期回來的,由原單位作妥善安排。
4、鼓勵科研、教育等事業單位和城市企業到鄉(鎮)、村創辦企業,聯辦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擴散產品、轉讓技術,經過批准新產品的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可免徵1~3年;新增利潤,可先分後稅。
5、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科技工作者通過技術承包、項目攻關、開發新產品等形式,對鄉鎮企業進行有償服務。允許省內外各類有專長的人員在鄉鎮企業兼職,或受聘於鄉(鎮)、村及鄉鎮企業擔任經濟技術顧問,或為鄉鎮企業傳遞信息、推銷產品和從省外、國外引進資金等,實行有償服務(黨政機關幹部仍按中共安徽省委[1989]皖發13號文辦)。
6、根據鄉鎮企業需要,每年分配一定數量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到鄉鎮企業工作,戶口、人事關係放到縣人事局人才交流機構,從到達的下月起,享受轉正定級待遇,並上浮工資1~2級,由用人單位發給;3年後,工作稱職的可轉為固定工資1級,再向上浮動1級。
7、把鄉鎮企業人才培養列入教育發展計畫。省將改一所農校為鄉鎮企業學校或創辦一所鄉鎮企業學校,主要是為鄉鎮企業培養管理人才。根據需要,大專院校和中等學校每年要為各地定向培養一定數量鄉鎮企業所需的大中專畢業生。繼續辦好鄉鎮企業中專班,完善招生、聘用制度。大中專院校要與鄉鎮企業配合,積極舉辦培訓班,辦好委培、代培班,合理收取培訓費。各級黨校在招生和培訓計畫中安排10~20%指標,為鄉鎮企業培養管理人才。
8、省、地、市、縣鄉鎮企業局要建立職工教育機構,辦好職工培訓基地和職工業餘學校,搞好農科教結合。要把職工培訓列入主管部門的工作目標和廠長、經理承包責任制,今後鄉鎮企業招收新工人要經過職業技術培訓後上崗,骨幹企業要逐步達到鄉鎮企業職工教育驗收標準。鼓勵鄉鎮企業職工崗位成才、自學成才,積極選派骨幹到大中專院校深造,學成後回鄉鎮企業工作。
9、確有經營才能,對發展鄉鎮企業作出貢獻的,除給予精神鼓勵外,根據貢獻情況,經濟上可實行重獎。獲得全國、全省鄉鎮企業家稱號,獲得國家和省、部科技進步獎、發明獎、星火獎的主要貢獻者,以及獲得專利並在生產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本人或直系親屬需要農轉非的,在省下達的指標中安排一個農轉非指標。
對在扶持發展鄉鎮企業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鄉鎮企業可從當年實際增加的利潤中提取10~30%給予獎勵。
對在組織新項目,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和名、優產品等方面作出貢獻的個人,鄉鎮企業可從當年實際增加利潤中提取2~5%給予獎勵。
10、加強對鄉鎮企業人才的管理。各地要做好鄉鎮企業人才需求預測,制定人才開發規劃。貫徹《安徽省鄉鎮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建立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制度。在鄉鎮企業允許採取“單位糧票”的辦法,評聘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建立廠長、經理、專業人才的養老保險制度,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聰明才智。加強對各類人才的思想教育,從政治上關心和引導他們健康成長。
1、多渠道籌集發展鄉鎮企業的資金。除財政用於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周轉金以外,可從縣鄉財政包乾超收分成中劃出一部分,從國家扶持老少邊窮地區發展資金和“星火計畫”專項獎金中安排一部分,從鄉鎮企業新增利潤中留用一部分,從鄉、村集體企業上交的公積金中安排一部分,用於發展鄉鎮企業。這些資金要統一規劃,擇優安排,渠道不亂,管理不變,有償使用,講求實效。
2、根據鄉鎮企業發展的需要,逐年增加鄉鎮企業流動資金、技術改造和科技開發貸款。對鄉鎮企業貸款規模可靈活掌握,允許多存多貸,多收多放,允許各專業銀行打破行界向鄉鎮企業貸款。
1992年,省安排7000萬元擇優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其中:省信託投資公司扶持鄉鎮企業開發資金5000萬元(內有2000萬元用於扶持沿淮六縣鄉鎮企業的發展),項目的審批仍按省財政廳、鄉鎮企業局(88)27號檔案執行;省財政廳農財周轉金2000萬元。以後各年視情況作相應安排。
3、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銷路、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好的鄉鎮企業,金融部門應重點給予貸款支持。發放的啟動資金以及部分到期、逾期貸款全部歸還確有困難的,可適當延長還款期限,執行基準利率,不罰息。新辦鄉鎮企業可適當降低企業自有資金比例。對暫時有困難,但產品有前途的企業,銀行也應給予支持,幫助它們渡過難關。
4、為鼓勵和扶持鄉鎮企業出口創匯,省農行1992年安排2000萬元貼息貸款,作為扶持鄉鎮企業出口創匯的專項資金,省和縣(市、區)財政各貼息50%,連續使用3年。其他專業銀行對鄉鎮企業出口創匯也應給予積極支持。省將設立鄉鎮企業產品出口辦公室,以指導、協調鄉鎮企業出口工作。鄉鎮企業生產的出口創匯產品,可比照出口機電產品的獎勵辦法給予獎勵,獎勵額進入生產成本。省每年從集中留成外匯中解決鄉鎮企業一定外匯額度,用於生產急需,並鼓勵積極引進外資和技術,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5、沿淮六縣一區(潘集區)鄉鎮企業局可以舉辦鄉鎮企業金融所,自負盈虧,風險自擔。其他縣(市)也可逐步創造條件舉辦。基礎較好的鄉鎮企業,經過批准,可以向社會發行債券。
6、積極推行股份制。各種經濟成份的城鄉經濟實體和職工,都可以到鄉鎮企業參股。允許城市企、事業單位用閒置的先進實用設備作為股份投入鄉鎮企業,也可以轉讓或租賃。股息允許稅前列支。經營好的企業,可以兼併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企業。
7、環保部門除每年從鄉鎮企業上交的排污費中提取70%的資金,補助鄉鎮企業用於治理污染外,還應從綜合治理資金中給予適當照顧。縣、市(區)每年要從鄉鎮礦山企業上交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拿出10%的資金,用於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鄉鎮村礦山企業維簡費要全部用於鄉鎮村礦山企業。
8、進一步落實有關減免稅優惠政策。凡新辦的鄉、村集體企業除國家規定不能減免稅收的企業和產品外,按規定許可權經稅務部門批准,免徵產品稅、增值稅2年,所得稅3年,以“三廢”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經批准免徵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5年;鄉、村集體企業中專營飲食、服務和修理行業的企業,減半徵收所得稅;企業交納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報批,給予適當減免。
9、切實加強鄉鎮企業內部各項基金管理,努力增加企業自有資金比例,增強自我積累、自我發展能力。鄉鎮企業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為12%,工業企業、交運企業的大修理基金提成率為綜合折舊率的50%。新產品技術開發基金按銷售收入1.5~2%提取,在銷售成本中列支。允許技改貸款稅前還貸,技改項目報經稅務部門批准,3年內免徵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鄉鎮企業職工工資均可照實列支。鄉村企業,每年新增利潤部分減半徵收所得稅。經過鑑定確認的高科技產品,其新增利潤3年內免徵所得稅。允許企業以當年利潤彌補上年虧損,彌補期限不超過3年。鄉鎮企業可以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企業稅後利潤留給企業部分不低於80%,其中用於發展基金部分不低於60%。
10、進一步發動民眾多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農民集資的付息率一般應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經營效益好的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鄉鎮企業的領導,實行目標責任制,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配備得力幹部負責,建立生產調度和辦公制度,定期解決鄉鎮企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各級鄉鎮企業局和鄉鎮企業辦公室的建設,充實力量,完善服務手段,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各部門要通力協作,從振興安徽經濟全局出發,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自己份內工作,盡心盡責,主動扶持。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清理、取消一切不利於鄉鎮企業發展的關、卡。進一步搞活流通,允許鄉鎮企業擴大經營範圍,減少對鄉鎮企業經營專營產品的限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尊重企業自主權。鼓勵走城鄉一體化、貿工農一體化、農工商一體化的路子,扶持組建企業集團。各縣(市)所在地的城關鎮和標準鎮鎮屬鄉鎮企業,按鄉、村集體企業規定建帳、建制和納稅,執行農、財兩部財會制度。嚴禁改變鄉鎮企業隸屬關係。
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大膽實踐,勇於創新,結合實際制定有利於促進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以及貫徹本決定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並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從1992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