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通知

加快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黨和政府為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所實行的一項社會政策,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2]81號
【發布日期】1992-11-23
【生效日期】1992-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皖政〔1992〕81號)
加快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是黨和政府為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所實行的一項社會政策,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各級民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切實擔負起這一職責,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抓緊規劃,認真組織,把這項關係到農民切身利益的事情辦好。當前,要集中力量,加快試點縣(區)的工作進度,年內完成試點工作,為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打好基礎。
保險公司已在農村開辦的養老保險業務,維持現有的投保人數,不再擴大範圍和對象。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應從我省農村實際出發,堅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保費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社會養老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的方向,凡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勞動者,包括務農農民、鄉鎮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僱主雇員、個體戶、外出人員、義務兵、計畫生育戶、民辦教師和鄉(鎮)、村集體幹部等,均應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三、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成立農村社會養保險事業管理委員會,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使用進行指導、監督。同時,根據工作需要,相應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承辦管理機構(為非盈利性事業單位),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業務,並在編制及開辦經費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省統一管理。省及各地使用這項基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可靠,確保領取時兌現。養老保險基金可納入省投資計畫,在無風險的前提下,履行完備的報批和資金擔保手續後,可選擇效益好的重點建設項目投放使用。基金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應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地方需使用養老保險基金,要經省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劃撥。一切非經營性部門都無權動用這項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和個人領取的養老金,一律不計徵稅、費。
五、各級政府要把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列為當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統籌安排,加快工作進度。要搞好宣傳工作,提高農民對養老保險的認識和參保的積極性、自覺性。要加強對業務幹部的培訓,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水平。力爭“八五”期末在全省建立起符合省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各級政府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和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頒布實施。
過去印發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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