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發展鄉鎮企業獎勵試行辦法

江西省發展鄉鎮企業獎勵試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發展鄉鎮企業獎勵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4-04-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引言,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辦發[1994]6號
【發布日期】1994-04-14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引言

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發展鄉鎮企業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贛辦發[1994]6號1994年4月14日)
《江西省發展鄉鎮企業獎勵試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江西省發展鄉鎮企業獎勵試行辦法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贛發[1993]1號),為調動各個方面興辦和支持鄉鎮企業的積極性,推動全省鄉鎮企業高速高效發展,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一、獎勵對象
1、地區、省轄市;
2、縣(市、區);
3、鄉(鎮)、村、企業。
二、獎勵等級及名稱
1、地(市)、縣(市、區)設:
(1)高速高效發展獎。分三個等級。
(2)單項特別獎。共設:改革創新、科技進步、發展外向型經濟、規模經濟、超速進位、經濟效益、固定資產投入、主管部門自身建設服務八個單項特別獎,不分等級。
2、地市、縣市區、鄉(鎮)、村及企業分別設:100億元地市獎、30億元縣市區獎、億元鄉鎮獎、5000萬元村級獎、5000萬元企業獎。
三、獎勵辦法
1、高速高效發展獎和單項特別獎由省政府頒發獎狀(錦旗)和獎金。其中獎金總額的25%用於獎勵黨政一把手、分管領導和鄉鎮企業局長 。
2、100億元地市、30億元縣(市)區、億元鄉鎮、5000萬元村和5000萬元企業均由省政府掛獎牌。
四、考評內容
1、高速高效發展獎,主要考核七項指標增長:
(1)鄉鎮企業總產值;
(2)鄉鎮企業總收入;
(3)鄉鎮工業產值;
(4)鄉鎮企業利潤總額;
(5)鄉鎮企業實交稅金;
(6)鄉鎮企業固定資產原值;
(7)鄉鎮企業支付工資總額。
五、考評辦法
1、高速高效發展獎:採取百分制計分法進行考核。
2、單項特別獎:以量化指標為主(有兩個量化指標的單項,各占百分之五十),採取考與評相結合的方法確定。
六、高速高效發展獎評分標準與方法
第一、鄉鎮企業總產值基準分為14分,比上年增長50%得基準分,每超一個百分點加0.1分,低於50%該項不得分 。
第二、鄉鎮企業總收入基準分為15分,比上年增長50%得基準分,每超一個百分點加0.1分,低一個百分點減0.1分。
第三、鄉鎮工業產值基準分為15分,比上年增長50%得基準分,每超一個百分點0.1分,低於50%該項不得分。
第四、鄉鎮企業利潤總額基準分為15分,達到全省平均增長水平得基準分,每超一個百分點加0.1分,低一個百分點減0.1分。
第五、上交稅金基準分為16分,增長速度達到全省平均水平得基準分,每超一個百分點加0.2分,低一個百分點減0.2分。
第六、鄉鎮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基準分為15分,增長幅度達全省平均水平得基準分,每超一個百分點加0.1分,低一個百分點減0.1分。
第七、鄉鎮企業支付工資總額基準分為10分,增長幅度達到全省平均水平得基準分,每超一個百分點加0.1分,低一個百分點減0.1分。
七、考核依據
各項指標的考核均以上報並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審核確認的年報統計為依據。
八、獲獎條件及獎勵範圍
1、高速高效發展獎:
(1)地市按得分高低取一、二、三等獎各1名。
(2)縣(市、區)按得分高低取一等獎3名,二等獎4名,三等獎5名。
2、單項特別獎:
(1)改革創新特別獎:地、市、縣各取1名,必須是全省深化企業內部改革、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強化企業管理最好的單位。
(2)科技進步特別獎:地、市、縣各取1名,必須是全省鄉鎮企業新產品開發、獲科技成果最突出的單位。
(3)發展外向型經濟特別獎:地、市、縣各取1名,必須是全省鄉鎮企業實際引進外資最多、鄉鎮企業出口創匯增長最多的單位。
(4)規模經濟特別獎:地、市、縣各取1名,必須是全省新增年產值百萬、千萬和五千萬元以上企業最多的單位。
(5)超速進位特別獎:地市取1名,縣(市、區)取3名,必須是鄉鎮企業總產值進位最快的單位。
(6)經濟效益特別獎:地、市、縣各取1名,必須是農民從鄉鎮企業增加收入最多、鄉鎮企業上交稅金對財政增收貢獻最大的單位。
(7)固定資產投入特別獎:地、市、縣各取1名,必須是鄉鎮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增長最快的單位。
(8)主管部門自身建設服務特別獎:地市取3名,必須是地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自身建設和服務工作搞得最好的單位。
九、組織領導和審批
1、地(市)的考核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省有關部門和各地市分管領導為成員組成考評組進行考核。
2、縣(市、區)和鄉鎮的考核先由省鄉鎮企業局根據年報數字初步測算提出候選名單,再經當地上一級政府審核後報省考評組確定。
3、地(市)、縣(市、區)、鄉(鎮)、村的考核結果最後統一報省鄉鎮企業領導小組審批。
4、考核時間定於次年的四月份。地市對縣(市、區)以下的考核須在三月份完成。
十、有關說明和要求
1、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主管部門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特別是統計數字必須真實可靠。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除取消評獎資格(已授獎的撤消獎勵)外,還需通報全省,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2、必須如數完成上交管理費任務,安全生產達到省安全委員會下達的目標管理控制指標。
3、考評獎勵的具體工作由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和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凡獲得高速高效發展獎的地市和縣、市、區,不再參加所有單項特別獎的考評,一個單位獲單項特別獎的項目,限於2個以內。
5、具體獎金額度將根據全省完成目標任務的情況和省政府頒發獎金數額另行確定。
6、本《辦法》從1993年度開始執行。
7、本《辦法》由省鄉鎮企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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