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通知》屬於一片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通知
- 類別:通告
檔案發布
【發布日期】1995-09-10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省政府《關於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發[1994]88號檔案)下發以來,對進一步改善發展環境,調動廣大農民發展鄉鎮企業的積極性,保證鄉鎮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為了保持發展鄉鎮企業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扶持鄉鎮企業更快、更好地向前發展,省政府決定繼續執行黑政發[1994]88號檔案賦予鄉鎮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並對有關財政、稅收和省級鄉鎮工業小區政策做好修改完善。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新辦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先征後返所得稅3年,先征後返營業稅、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1年。免徵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縣(市)財政部門批准,可全額徵收、減半返還徵收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2年。
(二)城市企事業單位與鄉(鎮)村及農民聯合辦的企業,享受鄉鎮企業的優惠政策。城市企事業單位向鄉鎮企業投資所分得的利潤先征後返所得稅5年。
(三)對由於政策調整企業發生虧損、遭受自然災害、企業歸還貸款有困難、歷史包袱沉重、新辦企業資金緊張的,經當地財稅部門審批,可給予減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四)鄉鎮企業用銀行貸款進行技術改造項目,從投產之日起,本項目創造利潤所繳納的所得稅,稅務部門徵收後,再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用於歸還銀行貸款。
(五)對鄉鎮企業上繳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稅、企業利潤,可繼續實行“核定基數,超基數全額留用或按比例分成”,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六)鄉鎮商業企業批發肉、蛋、禽、水產品和蔬菜,其增值稅採取先徵稅後返還的辦法。
(一)鄉鎮企業新建、擴建、技改的生產性項目,免徵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對鄉鎮企業不再徵收“交通能源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三)對新辦從事資源開採的企業,經縣(市)財稅部門批准,暫緩徵收資源稅3年。
(四)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一)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要從鄉鎮企業新增稅收額中拿出48%以上,用於鄉鎮企業技術改造或新辦企業。
(二)當年發生的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攤入成本,如果年度發生額較大,可在以後年度逐年分期攤銷。
(三)加強對國家減免稅款的使用和管理。對國家減免的稅款,企業在會計處理上應計入“企業資本公積”科目,並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不按規定使用的,同級財稅或企業主管部門可視其情節予以糾正或處罰。
(一)凡在省級鄉鎮工業小區內興辦的企業(不含國家規定必須審批的行業),除“三資”企業立項、審批由省計委、外經貿委委託或授權小區所在縣(市、區)計委等有關部門審批,直接報省工商局(哈爾濱、牡丹江市報本市工商局)登記註冊外,其他不再報計委及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直接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凡在省級鄉鎮工業小區興辦的企業,城建部門一律免徵城鎮建設配套費;電力部門在收取電力增容貼費時,執行規定標準的下限,對增容數額超過100kw以上的企業,可在年內分次收取。
(三)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用地指標時,應優先安排省級鄉鎮工業小區用地。對當地指標不夠而又確實需要的,由縣(市、區)報上級主管部門調劑解決。小區占用土地免徵5年土地使用費,5年之後按規定範圍低限的50%徵收。徵收的土地使用費50%留給小區所在鄉鎮用於小區建設。
(四)省內外的國營或集體企業在省級鄉鎮工業小區內與鄉村合作興辦的企業,以及個人投資所辦的企業,均享受省級鄉鎮工業小區的各項優惠政策。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黑政發[1994]88號檔案和本《通知》精神,保證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級政府要加大領導力度和工作推進力度,協調、理順好各部門之間的關係,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消除梗阻;各有關部門要努力為鄉鎮企業營造更加寬鬆的發展環境,促進和推動鄉鎮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要加強對貫徹落實政策的督辦和檢查,保證政令暢通。
(二)各地、各部門要集中一段時間,採取有效措施,利用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發展鄉鎮企業的各項政策,使每一戶鄉鎮企業和履行政策的有關人員都知道。
(三)要建立鄉鎮企業(含個體、私營企業)納稅及兌現政策的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地反映政策落實情況。各級國稅、地稅部門在會計核算上要單獨體現鄉鎮企業納稅情況;建立村及村以上鄉鎮企業向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報表制度,主要反映企業納稅及政策兌現情況。此項工作由地方政策統一組織,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牽頭,財稅、工商等部門積極配合,力爭在今年年末前實施。
(四)省政府黑政發[1994]88號檔案和本《通知》所規定的各項政策,適用於鄉村集體企業(含集體參股的股份合作企業)以及城市企事業單位與農民聯合辦的企業。
(五)本《通知》規定與黑政發[1994]88號檔案有交叉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中的有關政策從1996年起執行。
199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