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發展城鎮集體經濟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

《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發展城鎮集體經濟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是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於1991年為進一步扶持發展城鎮集體經濟,在《關於發展鄉鎮集體經濟若干政策的規定》的基礎上做的補充規定,是適用於黑龍江省的地方法規。於1991-11-04起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發展城鎮集體經濟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1]118號
  • 發布時間:1991-11-04
  • 生效時間:1991-11-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全文
(1991年11月4日黑政發〔1991〕118號)
為進一步扶持發展我省城鎮集體經濟,在《關於發展鄉鎮集體經濟若干政策的規定》(黑政發〔1989〕179號)的基礎上,做如下補充規定:
、廣開生產門路,搞活企業經營
(一)凡集體企業(包括供銷企業),只要市場需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調整產品結構而擴大的經營範圍,一律放開經營。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允許企業利用自有設備、設施(包括廠房、倉庫、場地、碼頭、專用線等)對外承攬加工、租賃或有償服務。允許自運能力有餘的企業搞承託運輸,持承託運輸協定辦理臨時經營運輸業務登記手續。
凡新辦符合產業政策的城鎮集體生產、經營、加工服務業企業,註冊資金、人數達不到規定限額的,只要有企業法人出據擔保證明,經工商部門檢查符合集體企業要求的,發給註明有效期的執照。
凡具備一定規模或定點生產經營的企業,以及產品質量好、在國內外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的企業,可以掛省市級牌子;一個企業不同屬性生產兩種以上大類產品的,也可以一個廠子掛兩塊牌子。
對與名牌產品生產廠家聯合生產同類同質產品的企業,經雙方簽訂使用許可協定,符合《註冊商標法》的,報經當地工商部門備案後,可使用同一商標。
(二)允許生產企業之間在省內自行調劑、銷售、串換自用有餘或超儲積壓的原材料和邊角料。對調劑、銷售、串換的原材料,有最高限價的執行最高限價,無最高限價的可隨行就市。
對生產專營產品的企業,除“四種鋼材”外,允許超產產品自銷。由於指定經營單位不收購而積壓的專營商品,不受自銷比例限制。對各地、各部門和企業自籌外匯和邊貿進口的“四種鋼材”,除用於本地區、本系統、本企業生產建設外,可與經營單位協商串換所需其他品種、規格的鋼材。多餘部分交專營單位或當地物資部門的代銷點代銷或收購。
在與全民商業企業條件同等的集體商業企業,除國家和省有明文規定外,凡允許全民企業批發或專營業條的,也允許集體商業企業實行批發或專營業務。
允許集體生產企業進入集市銷售產品,並優先安排攤位。允許地方工業產品主管部門及生產企業臨時舉辦產品、物資交易市場,工商部門要為企業購銷活動和交易提供貨場貨位,免收市場管理費。憑當地稅務部門證明工業企業在本市縣銷售產品不再徵收營業稅。
(三)對城鎮集體企業供銷人員,可以繼續實行不同形式的銷售承包、費用包乾等辦法,並及時兌現承包契約。銷售提成比例,由企業和銷售人員協商確定,由市縣稅務部門審定進入銷售費用,城鎮集體企業的業務活動費按照省委黑髮〔1987〕7號文的政策規定執行。對少數經營管理好,按規定掌握確實不夠的,經市縣當地稅務部門同意,在實際掌握上可以從寬掌握。工業集體企業處理滯銷和積壓產品出現的虧損額大於本產品應繳納流轉稅數額的,以給予一次性減免流轉稅照顧。商業集體企業因經營地產品而出現虧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批,給予適當減免流轉稅照顧。
凡城鎮集體企業生產的與省外同質同價產品,商業部門要優先收購。
二、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
(四)積極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省體改委、經委、稅務局、人民銀行批准試點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稅務、銀行等部門要積極給以支持。
要進一步完善集體企業承包、租憑經營責任制,提倡集體承包。已經簽訂承包、租憑契約的,要按規定兌現。對完成承包、租憑經營管理目標任務的企業管理人員(廠長、經理)的收入,可按本企業職工平均標準工資的一至三倍在成本中列支。
(五)城鎮集體企業需要招收的工人,可根據生產需要或主管部門審定的用工計畫,由企業自行決定招收工人,勞動部門應予辦理手續。
對有條件的集體企業,應積極實行工效掛鈎辦法。對新“掛鈎”企業,當年經營效益增長較大,進成本的新增工資基金較充足的企業,職工升級的時間可適當提前。
(六)維護集體企業利益,保護集體企業合法權益。為有利於企業生產要素最佳化組合,對微利和虧損的集體企業可以打破地區、行業和所有制界限,實行租賃、聯合或兼併。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藉機對城鎮集體企業搞“升級”、“過渡”,改變集體所有制性質。對二輕系統的行業生產的企業,應堅持按行業歸口管生產,供產銷歸口安排,企業所有制、隸屬關係和財務解繳關係不變的原則。除國家和省有明文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以行業歸口管理為由,任意改變企業隸屬關係。
對於城建中拆除、占用集體企業的廠房、場地要按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七)手工業聯社資財要進行徹底清理,劃清產權歸屬。對占用手工業聯社資財的要制定還款計畫,限期償還;也可與手工業聯社實行股份經營;對未有歸還的實行有償使用,收取年率4-6%的資金占用費或利息,其中屬於收取流動資金占用費可在稅前列支;收取固定資金占用費的,企業從專用基金中支付。對劃出口外企業帶走的聯社資金,除國家和省有明文規定外,要劃清產權歸屬,辦理公證手續,限期歸還。未還款前,按照規定收取占用費。
三、開闢資金渠道,增加對集體企業投入
(八)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可按銷售額提取1%,作為新產品開發基金,稅前列支,專款支用。對集體企業在試製新產品過程中,由於試製失敗而造成的損失,經稅務部門批准,在成本中列支。對歸屬省商業廳系統的集體企業,今年可選擇一、二個地市實行從營業額5-7‰提取網點開發基金的試點,稅前列支,具體試點辦法由省商業廳、稅務局制定,取得經驗後逐年擴大。
(九)省財政在原有扶持城鎮集體企業周轉金的基礎上逐年增加稅務周轉金。省以下各級財政,除財政自給水平低的困難縣外,每年要為城鎮集體企業提供一部分稅務周轉金。
為彌補省內短缺商品,各級計委和外匯管理部門每年要為城鎮集體經濟調劑一定外匯,購置國際上具有先進水平的樣機、樣品,特別是小商品,進行國內外對比展覽,招標生產。
(十)對二輕集體企業,主管單位可以在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15%作為互助合作事業基金,產權不變,專款專用,有償扶持企業發展生產。對收取聯社資金占用費的企業,酌情減收。
四、吸引科技力量,充分發揮科技和管理人員作用
(十一)凡全民所有制企業、科研單位的工作人員都可以通過組織選派、停薪留職、業餘兼職、有償聘職等形式承包、領辦、創辦集體企業;也可以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等有償服務。對領辦、創辦集體企業的全民職工,經單位批准其工齡連續計算,企業有困難的一年內領辦、創辦人員的工資可由原單位照發,其它福利待遇由所去企業承擔。一年後按契約取得勞動報酬。契約終止,自願回原單位的,要給予安排,成績突出的可以提撥重用,工作業績記入本人檔案。
凡由大廠、大所、大校選派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支援集體企業的,要保留全民身份,在技術職務評定、調升工資、分配住房、子女就業等方面同原單位在崗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對全民所有制的科技人員調入集體企業工作的工資福利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工作滿三年後,做出一定貢獻者,可在原工資基礎上晉升一級工資。
對技工學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分配到城鎮集體企業工作的,直接執行定級工資標準,滿一年後可向上浮動一至三級工資。浮動三年及經過考核勝任本職工作的,可將一級浮動工資轉為固定工資。離開集體企業要取消浮動工資。
凡集體企業具備申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都可以申報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或任職資格。對在集體企業工作三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時,重點考核其解決生產實際問題的能力、業績成果和經濟效益,相應放寬外語、論文的條件。對自願到虧損企業承包經營,並扭虧增盈的,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有顯著效益的,在管理中育人治廠有重大成績的,勇於探索,刻苦鑽研,自學成才,並有突出貢獻的,在同等條件下要給予優先考慮。可破格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凡調到城鎮集體企業保留全民職工身份的職工,由調入單位向原企業繳納待業和養老保險基金,離退休時享受全民所有制職工的離退休待遇。
(十二)在城鎮集體企業中,對榮獲省城鎮集體“最佳企業”稱號的,廠長、經理(含主辦單位派入企業的廠長、經理)給成績顯著職工獎勵晉級面,可以提高到10%。對連續三年保持“最佳企業”稱號的、在10%獎勵晉級指標內可為在職工工作滿三年的副廠級以上的領導幹部,晉升一級工資(三年內已獎勵晉升工資的不再重複獎勵),全廠職工每人可以增發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獎金。連續三年保持“最佳廠長(經理)”稱號的,授予“奉獻杯”榮譽獎。
對進入省級先進企業的職工晉級面允許提高到30%,達到國家二級企業的可提高到50%,國家一級企業的可提高到70%。
對榮獲國家二級企業稱號的廠長(經理)、連續三年保持省級先進企業稱號的廠長(經理)。連續三年產值超五百萬元、利稅超五十萬元(其中市屬區和縣及縣級市,產值超三百萬元,利稅超三十萬元)以上並連續保持增長的廠長、聘任為科級以上職務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獲縣級以上模範工作者獎勵的,可由本人所在企業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縣(市、區)人事局審核,報市(行署)人事局批准,擇優錄用為國家幹部。錄用後五年內不得調離本企業。
對於在“小革新”、“小改造”、“小發明”、“小創造”、“小建議”活動中取得成績的單位,經主管部門申報,勞動部門批准,可增加2%的工資獎勵晉級指標,用於獎勵做出貢獻的職工。對“五小”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符合技師評聘範圍要求,可優先聘為技師。
五、培植骨幹企業,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十三)對新建或改建的骨幹企業確實效益好的,銀行幫助解決固定資產貸款;對納入省市(地)生產計畫被評為二級信用以上的城鎮集體骨幹企業,貸款給予優先支持;對因國家產業政策變動造成逾期不能還貸的,銀行根據情況適當延長貸款期限。
對於集體企業投資少、見效快,確有還款來源、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科技興工”項目的貸款,可按基準利率(不再向上浮動)予以優先支持。
(十四)對生產小商品的集體企業列入各級政府的生產計畫和原材料供應計畫,計畫內供應的原料,各部門不得加價、截留、串換和挪用。對出口創匯、社會福利等集體企業,及生產適銷對路產品、名優產品、支農產品的集體企業,所需原材料要在品種、規格、時間上實行優先,價格上優惠供應。
(十五)要推行進檔達標責任制。未實行進檔達標的地市,從一九九一年起,對盈利企業,首先按當年實現的利潤全額徵稅。然後以前三年實現利潤平均數為利潤基數,一定三年不變,年末由同級財政將超基數利潤徵收所得稅的一半返回企業,不得扣壓、截留。留給企業部分,主要用於擴大再生產或補充流動資金,處理歷史掛帳。
(十六)集體企業用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從投產日起,經市縣稅務局審查批准,給予一至二年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照顧,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投產後,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獨立計算盈虧的車間、分廠,可以在五年內免交所得稅。
六、改變困難企業面貌,穩定集體企業職工隊伍
(十七)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銷路,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因資金遇到暫時困難停產的,銀行要適當給予支持;對企業到期歸還貸款有困難的,經銀行批准,可適當延期;對企業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生產流動資金,銀行可暫不收回陳欠貸款。
對原產品銷售不暢,但經技術改造可在短期內提高產品質量或轉產新產品的企業,銀行對其技術改造所需資金應優先安排,給予照顧。
對停產、半停產企業,通過輸出勞務,收取勞務費或提成收入,低於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批,給予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照顧。
對一九七九年以前老集體企業,雖已虧損嚴重,產不抵債,面臨倒閉,但可以挽救的企業,經當地政府批准,由經委負責牽頭實行“黃牌”警告辦法。在警告期限內,給以免收管理費和其它一切費用的優惠政策,按規定的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給予定期減免流轉稅和所得稅照顧。對歸還銀行貸款有困難的,經銀行同意,可在期限內給以不收陳貸照顧。如到期仍無明顯變化的,按《破產法》程式宣布原企業破產。破產後,凡能自找接受單位的職工可以調出,調出不了的,由主管部門幫助安置,或者採取自願組合的形式組織新辦合作企業,有關部門給予優惠政策加以扶持。
(十八)對於集體企業富餘人員或停產、半停產的待工人員,經主管部門審核,勞動部門批准,實行最佳化組合後新辦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集體企業,凡被安置的富餘人員占職工人數60%以上的,自批准開辦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一年。一年後納稅仍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繼續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對其中從事飲食、服務、修理行業,納稅有困難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給予適當減免營業稅照顧。對停產放假職工未得到安置的,可憑藉企業主管部門出據的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臨時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工商部門應優先安排攤位,暫時減免管理費。
(十九)各級政府、各部門除了要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關於發展城鎮集體經濟若干政策的規定》(黑政發〔1989〕179號)和上述補充規定外,對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包括省政府的“五十條”和省委關於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的“二十二條”政策規定以及民政、教育部門下發的政策規定,凡適用於城鎮集體企業的仍然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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