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城鎮新辦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安徽省政府關於城鎮新辦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是安徽省為促進城鎮新辦集體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本省實際情況,特對城鎮新辦集體經濟有關問題作出的暫行規定。該規定1984年4月19日通過皖政〔1984〕142號檔案發布並實施,適用範圍限於安徽省境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城鎮新辦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202
  • 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4-04-19
檔案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
城鎮新辦集體經濟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4年4月19日皖政〔1984〕142號)
為了促進城鎮新辦集體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和我省實際情況,特對城鎮新辦集體經濟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發展城鎮新辦集體經濟,是黨和國家一項長期的、重要的政策,是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的重要途徑。以城鎮青年為主興辦的各種形式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同城鎮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一樣,都是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國家保護城鎮新辦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並根據政策和計畫進行統籌安排,積極鼓勵、扶持和幫助其發展。
第二條發展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必須充分發揮國家、集體、個人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全民單位辦集體,民眾集資辦集體,區、鎮、街道辦集體,勞動服務公司辦集體,城鄉聯合辦集體,都是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的好形式,應當大力提倡和推廣。
第三條凡在所屬勞動服務公司辦理過登記的城鎮待業人員,都可以申請組織開辦集體所有制企業。開辦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並擬定企業章程,經主管部門審查,市、縣勞動服務公司批准,向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後即可開業。凡符合規定的,有關單位或部門應於申請遞交之日起一個月內批准、發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定生產經營範圍時,要注意照顧集體經濟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允許新辦集體企業根據市場、季節等變化情況調整生產經營項目,允許跨行業生產和經營。
第四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應當遵循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民眾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等項原則,積極實行用工制度、工資制度、獎金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發揮集體經濟的優越性。
第五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享有如下各項自主權:靈活安排生產經營活動,自行支配和使用企業的生產資料和自有資金;採購原材料和銷售產品購置和租賃固定資產;出租和有償轉讓閒置多餘的固定資產;聘用和錄用職工(包括在本地或外地招聘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決定對職工的獎懲、解聘和辭退;幹部的選舉和罷免。對於侵犯上述各項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或依法索賠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調、挪用、侵吞、私分新辦集體企業的勞動力和資財,不準巧立名目攤派費用。
第六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要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注意利用和發揮地區、部門的資源和優勢,因地制宜地發展那些符合社會需要,方便民眾生活的行業、產品、服務項目。當前要重點發展農副產品加工、食品、傳統手工藝品、建築、建材、交通運輸、社會生活服務、利用大廠邊角料加工配套、拾遺補缺、修舊利廢等行業。
第七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所需的資金以自籌為主,國家給予必要的扶持。銀行應予立戶,辦理結算。
要組織本企業職工集資入股,股金可以參加分紅。股金分紅標準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集資額的百分之十五。除每人的基本股金外,其餘集資,從稅前利潤中分期償還。集資還清之後,不再分紅。
全民所有制單位為扶持本單位待業人員興辦集體經濟,可以從企業基金和利潤留成中籌集勞動就業基金;也可以動用一部分行政事業包乾結餘經費和預算外可用資金作為投資。以後分期償還,或者作為投資入股參加分紅。
城鎮新辦集體企業自籌資金不足時,可按規定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和其他貸款,並享受兩年低息優惠的待遇;可以從勞動部門安置就業經費中借用一部分,定期歸還;還可以吸收農村資金;凡有條件的,經過批准,也可以吸收外資經營。
第八條各級計畫、物資部門要搞好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幫助新辦集體企業解決原材料供應問題。凡納入計畫的產品,所需物資按隸屬關係分別納入主管部門或地區的計畫,建立正常的供應渠道。凡屬歸口安排的產品,所需物資,可按隸屬關係上報省有關廳、局組織供應。沒有納入計畫的,計畫、物資和企業主管部門也要在可能條件下安排或補助一些,主辦單位也要支持一些。三類物資和允許進入市場的一、三類物資,可以自行採購。國營企業的邊角余料和廢舊物資可以由集體企業優先選用。食品、飲食、糧油複製品行業所需的糧油等原料,市、縣糧食部門要統一安排,組織供應,憑票平價,無票中價或議價。新辦集體企業所需的能源(煤、電、油),有關部門要立戶供應。
城鎮新辦集體商業企業,可直接從國營商業、供銷批發部門進貨,並享受和國營商業同等的批發價。可以實行廠店掛鈎,從工廠直接進貨,或到農貿市場和外地採購。
第九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的產品除自銷和由有關供銷公司運銷外,國營商業、物資部門也要積極收購、選購,幫助推銷。城鎮新辦集體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物價政策和管理規定,不準隨意提價和變相漲價。
市、縣(區)勞動服務公司,可以單獨或與企業主管部門聯合成立供銷公司或供銷經理部,為新辦集體企業採購原料和推銷產品。
第十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所需的經營場地,由城鎮規劃、房產管理、工商、公安、勞動等部門共同研究,統籌規劃、安排。在不影響市容、不妨礙交通的條件下,允許新辦集體企業在市區、車站、碼頭、遊覽區設定商業、服務網點,或在市區開闢傳統攤市、小商品市場。臨街新建的商業用房及其他能夠利用的房屋和場地,都要儘可能安排給新辦集體企業使用,各部門各單位要大力支持。
第十一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的經營方式應當靈活多樣,可以集中經營,也可以分散經營,或集中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可以由集體統一組織,分散到家庭生產,發原料收成品,也可以固定設定網點,前店後廠,經銷代銷,或流動經營、走街串巷,服務上門。可以在集體單位之間聯營,也可以在所有制和隸屬關係不變的條件及與國營企業或個體經營戶聯營,還可以與鄉鎮企業或農戶個人聯營。各種聯營均不受地區、行業的限制。有條件的新辦集體企業,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外貿部門協助下,進行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或報經營有關部門批准,同外商、僑商、港商合資經營或合作生產。
第十二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要搞活用工制度,可以實行勞動契約制,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錄用或辭退職工,也允許職工入廠(店)自願,退廠(店)自由。
為了穩定職工隊伍,促進企業鞏固和發展,凡真正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新辦集體企業,可以經過申請、考核,批准為合格企業,其從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職工登記手續,視為集體所有制單位正式職工,納入勞動計畫管理。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局制定。
第十三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要實行民主管理,建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有關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收益分配、職工獎懲等重大問題,都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領導幹部要逐步實行選舉制。主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派出幹部和技術人員到新辦集體企業工作,派出人員原有身份不變。但不稱職或企業不需要的不要硬行派進;強行派進的,企業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的工資形式不強求一律,可以採取計件工資、計時工資加獎罰、拆帳分成,也可以採取車間、班組、個人承包。工資形式要與經濟責任制掛鈎,工資水平要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勞動貢獻掛鈎,實行浮動。獎金不平攤、不封頂、不保底。多勞多得,少勞少得,有升有降,不搞平均主義。可以向農村那樣,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由職工分配。
第十五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應根據企業的經濟條件,本著範圍由小到大,項目由少到多,標準由低到高的原則逐步建立,量力而行。應當儘快建立勞動保險制度。勞動保險基金必須專項提存,專款專用,銀行對此項存款按八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企業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以安置城鎮青年為主的新辦集體企業在開辦初期,可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照顧。凡從事勞務、修理、飲食、服務行業和“三廢”(廢渣、廢液、廢氣)綜合利用的,從開辦之日起免徵工商稅和所得稅三年,在按規定稅率徵收所得稅時,再給予減征百分之三十的照顧。從事工業生產(國務院規定的二十種高稅率產品除外)、交通運輸和商業經營的,從投產、經營的月份起,免徵所得稅三年,工商稅按規定徵收。原有新辦集體企業擴大安置待業青年時,按安置人數的比例減征當年的稅收。
城鎮新辦集體企業免稅期滿恢復徵稅後三年內,對其中需要鼓勵恢復和發展的行業,對其比上年利潤增長的部分,可在百分之三十的幅度核心減後計征所得稅。減免稅期滿恢復徵稅後,納稅仍確有困難的,可繼續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照顧。減免稅的事項,報經市、縣稅務局批准。具體規定由省稅務局另行下達。
城鎮新辦集體企業減免的稅額,必須用於發展生產,不得作為盈利分配和其它開支。各級稅務、勞動、銀行等部門對此項經費的使用要嚴加監督。
第十七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應作為公積金、公益金和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擴大經營,補充流動資金,償還貸款,同時要有適當比例用於興辦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八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和主管部門、各級勞動服務公司可以單獨或聯合舉辦職業技術訓練斑、培訓中心或學校,逐步做到待業青年先培訓後就業。新辦集體企業要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高職工的思想覺悟和文化、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九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可以組織各種協會或聯合會,屬於民眾性組織,受當地人民政府領導。其主要任務是提供經濟信息,組織技術協作,開展職工教育,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推動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新辦企業的自主權和法人地位。
第二十條城鎮新辦集體企業在政治上和國營企業享有同等待遇,其幹部參加會議,閱讀檔案,技術人員評定職稱,從業人員參加各種政治活動,評選先進集體積先進個人,選拔參加各級人大、政協和民眾組織,建立黨、團、工會、婦女組織,發展黨、團員,吸收工會會員等,都和國營企業一樣對待。
第二十一條凡名為集體所有制,實由國營單位包攬,不管盈虧照發工資的新辦集體企業,要儘快分開建制。安排在國營企業“混崗”的集體企業人員,應逐步調離出來,因生產需要一時不能劃開的,應報經市、縣勞動部門批准,雙方簽訂契約,作為勞務人員派出。所使用的主辦單位的廠房、設備和其他生產資料可以作價,分期歸還;也可以租賃;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作價入股,辦成合營、聯營企業。
第二十二條新辦集體企業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要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不得進行任何違紀違法活動。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發展城鎮新辦集體經濟工作的統籌規劃,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清理不利於城鎮新辦集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和規定,積極提出和實行改革的具體意見和措施。各縣城關鎮和其他標準集鎮的人民政府,要把發展新辦集體經濟和安排青年就業作為主要任務,並和小城鎮規劃、建設結合起來。鎮辦集體經濟要立戶,歸縣經委管理。
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要為新辦集體企業提供經濟信息,組織、總結和交流經驗,加強生產經營指導,幫助疏通供銷渠道,維護新辦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各行署、市、縣和省直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本規定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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