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2]74號
【發布日期】1992-10-26
【生效日期】1992-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城鎮集體工業發展的通知
(1992年10月26日皖政〔1992〕74號)
為了加快我省城鎮集體工業的發展步伐,現就有關城鎮集體工業經濟的若干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把加快發展城鎮集體工業作為振興安徽經濟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從各方面鼓勵,指導和扶持城鎮集體工業的發展。要認真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聯繫實際制定貫徹《條例》的具體方法,為城鎮集體工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要把貫徹實施《條例》與試行股份合作制緊密結合起來,真正恢復集體工業企業的特性。新辦的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可直接實行股份合作制;現有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要有步驟地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條件具備的,經報批,可改組為規範化的股份制企業。同時,鼓勵企業打破所有制和行政隸屬關係的界限,實行跨所有制、跨部門、跨地區的廣泛聯合、兼併,相互參股,發展企業集團。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具體辦法,由省體改委會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為了調動企業從提高經濟效益中增加企業留利的積極性,可在稅大利小、技改任務重的城鎮集體工業企業中,實行減免稅效益目標管理,減免的稅款用於發展生產。
四、城鎮集體工業企業進行技術開發和產品結構調整的技術改造項目,銀行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城鎮集體工業企業仍執行以新增利潤在稅前歸還技術改造貸款的規定。
地、市、縣財政、稅務部門的周轉金借款,可用於城鎮集體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五、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至1.5%新產品開發基金。有承受能力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折舊可按規定的使用年限縮短20%計提。
六、允許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在保證上交稅收、有盈利的前提下,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七、鼓勵和支持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對被兼併、被承包的企業的銀行貸款,由兼併、承包企業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同意,適當延期,不加收罰息。
八、城鎮集體工業企業應抓緊清產核資,對暴露出來的潛虧問題,要妥善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稅務局、省城鎮集體經濟指導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九、對符合條件的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各地和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務院國發(1992)30號檔案規定,積極幫助申報進口經營權。
十、城鎮集體工業企業經當地政府批准,在人才、資金、技改項目等方面,可享受省人民政府皖政(1992)34號檔案的有關政策。
十一、各地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聯社資財清理工作。已經改變隸屬關係的原輕工集體企業中的聯社資財,都要通過清理,明確產權,按聯社規定處理。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及實際情況,制定有利於加快城鎮集體工業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