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5-16
【生效日期】1988-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
第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基層國家行政
機關。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領導。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三年、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分別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在任期內,如需變動,應由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做出決定。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鄉長、鎮長負責制。鄉長、鎮長分別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副鄉長、副鎮長協助鄉長、鎮長工作,受鄉長、鎮長的委託,可代行鄉長、鎮長部分職權,在鄉長、鎮長因故出缺時,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鄉長、副鎮長代行鄉長、鎮長的職權。
第六條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分別組成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研究討論決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需要,有關工作人員可列席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設定精幹的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應模範執行法律、法規,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聯繫民眾,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所屬機構和助理人員,在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行使職權,並且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建設。
(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規劃;
(二)管理鄉鎮企業、合作經濟組織及私營企業、個體戶,保障其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指導並扶持其健康發展;
(三)組織商品流通,發揮小集鎮的作用,促進商品經濟發展;
(四)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村及各企業間的經濟關係;
(五)匯集和傳播經濟信息,組織城鄉技術服務、交流和合作,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六)負責經濟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規劃。負責地方道路建設及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土地、水利設施的管理及環境保護。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鄉、鎮財政,按計畫組織本級財政收入和地方稅的徵收,完成國家財政計畫。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工作。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科技、計畫生育、衛生、文化等工作。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礦產、水、森林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整治及護林防火工作。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保護國家、集體、私營、個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調解和處理民事糾紛,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救災、扶貧、婚姻登記、殯葬改革、社會福利等工作。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精神文明建設,豐富民眾文化生活,提倡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決定許可權,獎懲、選聘和培訓鄉、鎮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本級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工作;不屬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支持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由村民中選出的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任職期間的政治待遇和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民族鄉。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