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意見,序號是黑政發54號,所屬地區是黑龍江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意見
- 序號:黑政發54號
- 所屬地區:黑龍江省
- 作用:加強城鄉規劃工作
概要
黑政發54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加強全省城鄉規劃工作,推動“八大經濟區“和“十大工程“建設健康有序進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全面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關係到加快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城鄉規劃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的綜合調控作用,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協調城鄉科學合理布局,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保障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促進城鄉統籌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加強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城鄉規劃對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科學性、綜合性的調控作用,增強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監管工作納入到法制化軌道上來。
(二)將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擺上重要工作日程。各級政府是編制、實施和管理城鄉規劃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對城鄉規劃工作負總責。按照《城鄉規劃法》確定的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責任的總體要求,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城鄉規劃編制、實施、管理和監督的責任,把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及時協調解決城鄉規劃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城鄉規划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二、把握原則,科學指導新形勢下的城鄉規劃工作
(一)堅持城鄉統籌的原則。要依據各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協調發展,根據各類規劃的要求和特點,編制、實施好相關規劃,強化對鄉村規劃建設的管理。
(二)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要認真分析城鄉建設發展的資源環境條件,明確為保護資源、環境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合理確定發展規模、建設步驟和建設標準,推進城鄉建設發展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原則。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重要戰略部署,科學有效配置公共資源,合理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方便民眾生活。要切實關注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問題,搞好住房建設規劃。要加強對公共安全的研究,完善防災減災規劃,同步提高城鄉綜合防災減災能力。
(四)堅持提高規劃科學性和合理性的原則。要進一步改進規劃編制方法,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落實規劃“四線“等強制性內容,認真抓好組織編制、審查、論證、公示、報批、公布、備案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建立和完善規劃公開、公眾參與的程式與制度,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規劃,依法做好城鄉規劃實施效果的評估和總結工作。
(五)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要以經依法批准的上位規劃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為依據編制城鄉規劃。各級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須依據經法定程式批准的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縣級以上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事權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糾正違法行為。
三、認真做好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完善城鄉規劃體系
(一)加強和完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工作。省域、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積極落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實施“八大經濟區“規劃、“十大工程“建設的空間布局戰略,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和嚴格控制的區域。經批准的省域、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作為編制和審批下位規劃的依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省級以上開發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儘快編制總體規劃,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二)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各級政府,尤其是設市城市和縣城,要重點解決好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內容、深度、覆蓋面等方面的問題,增強規劃的前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切實滿足城鎮近遠期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要求,保證控制性詳細規劃能夠成為國有土地劃撥和有償出讓的基本條件和對各類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許可的直接依據。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明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規範國有土地出讓契約中“規劃條件“的內容,按法定程式制定相應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和備案辦法。
(三)加快制定村鎮規劃。全省所有鎮和鄉村要根據《城鄉規劃法》確定的村鎮規劃層次和內容,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鎮規劃,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為統籌城鄉發展提供科學依據。各縣(市)要制定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縣城以外的建制鎮要制定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鄉要制定鄉域總體規劃和鄉駐地建設規劃,中心村要制定建設和整治規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定責任和程式組織開展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
四、完善法規制度,確保城鄉規劃有效實施
(一)加強《城鄉規劃法》配套政策法規的制定工作。各地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儘快制定完善針對性強、切實有效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措施,保證城鄉規劃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省直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儘快起草《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
(二)完善行政許可制度。要強化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管理,制定市(地)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加強並規範市(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重大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明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分級審批管理程式,保證城鎮體系規劃的有序實施。抓緊制定和完善城鄉規划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等規劃許可的發放程式、內容和基本條件,並針對不同類型的建設活動,明確規劃核實、規劃驗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保證規劃區內各項建設依法有序進行。
(三)加強村鎮規劃實施管理。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的建設活動(如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的範圍、程式和條件,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按照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鄉、村莊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按城市規劃區的規定執行。
(四)建立城鄉規劃評估制度。城鄉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要嚴格按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並向原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開展修改工作。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原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開展修改工作。修改後的規劃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重新履行報批程式。
(五)加強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各級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管理中,要積極鼓勵公眾參與,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保障社會各方面人士參與和了解規劃,主動接受公眾監督。要在制定和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配套規定中,進一步細化規劃制定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程式辦法。針對不同類型和層次的規劃,明確制定規劃公開公示的具體方法、要求和操作程式;明確規定規劃編製成果報送上級政府審批時應附具專家和公眾意見及處理情況的材料要求。
五、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提高城鄉規劃服務能力和水平
(一)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及農墾、森工系統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納入統一規劃管理,嚴禁擅自分解、下放規劃管理許可權。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完善管理職能,確保城鄉規劃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各級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本區域各類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與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對各類建設活動的調控作用。各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鎮、鄉規劃工作的領導。鎮、鄉政府要明確機關綜合性辦事機構承擔規劃管理職能,配備與《城鄉規劃法》賦予的職責相適應的工作力量,依法履行鎮、鄉規劃管理職能,逐步推進城鄉一體規劃管理體制的建立。
(二)完善城鄉規劃決策機制。各地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規劃成果技術審查、專家諮詢論證等制度,切實提高規劃設計成果的質量。要完善城鄉規劃委員會等議事協調機構,發揮對城鄉規劃重大問題、城鄉發展重大政策的巨觀決策諮詢作用,統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民主水平;要堅持政府部門聯席會議審議規劃制度,完善審議規則,提高審議效率和質量,為政府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三)加強城鄉規劃隊伍建設。各市(地)、縣(市)要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機制,注重規劃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養。規劃工作者要牢固確立規劃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主動服務的意識,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六、加大城鄉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一)強化監督檢查措施。各級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違規變更規劃、調整容積率等突出問題的專項監督檢查,嚴格行政責任追究,維護民眾利益。要建立完善上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下級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規定作出規劃許可的糾正辦法,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和賠償措施。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和市(地)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細化和明確城鄉規劃督察員的工作職責和督查程式,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二)嚴肅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各級政府要抓緊制定相應的地方性配套規定,明確對違法建設查處中“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認定程式,完善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操作辦法,對違反城鄉規劃,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要堅決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對拒不執行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的,要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加大《城鄉規劃法》執法力度。各級政府要把城鄉規劃中的強制內容、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一書兩證“作為規劃執法的主要依據,加大對城市中心區、濱水區、城鄉結合部、“城中村“、主次幹道兩側、房地產開發集中區、歷史文化保護區等重點區域的規劃執法力度。實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城市,要依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重新劃分職責分工,建立規劃主管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機制,堅決杜絕以罰代管的現象。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