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為保證鍋爐安全運行而進行的水質處理、水質監測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地)、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第七條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鑑定評審工作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檢驗檢測和技術服務費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性能和科學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範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鑑定評審等活動,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各級政府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鼓勵投保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
使用第十一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依法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活動。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安全、節能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
第十二條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維修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取得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一)具有企業營業執照;
(二)具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具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設備和檢測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從事鍋爐化學清洗的單位,還應當具有與從事相應活動相適應的清洗設備和分析手段。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的長輸壓力管道,由使用單位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購入已經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鑑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含租賃、借用)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委託未經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
(二)將非承壓設備作為承壓設備使用;
(三)使用未經產品監督檢驗、安裝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四)使用已報廢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停用一年以上或者發生事故、經受可能影響其安全運行的自然災害,需重新啟用的,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七條在用特種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一)超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時限的;
(二)經檢驗檢測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又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三)使用單位自願報廢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檢驗檢測確認特種設備應當報廢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報廢的特種設備進行破壞性處理,並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或者報廢。
第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其充裝的氣瓶安全負責,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充裝沒有本單位永久標識的非自有產權氣瓶,但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除外;
(二)充裝違法制(改)造、違法安裝、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氣瓶;
(三)超量充裝或者錯裝氣瓶。禁止由汽車罐車(不含長管拖車)向氣瓶充裝、氣瓶向氣瓶充裝以及其他違反安全技術規範的充裝行為。
第十九條氣瓶充裝單位、使用者或者燃氣汽車駕駛員發現未經檢驗或者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應當按照規定送檢驗機構檢驗;發現檢驗不合格或者違法製造、安裝、報廢的氣瓶,應當送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破壞性處理。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對氣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氣瓶進行指導、服務。
第二十條氣瓶運輸的安全監管工作,由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應當經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車用氣瓶安裝活動,並對氣瓶安裝的安全和質量負責。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在車用氣瓶安裝前,應當向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並申報安裝監督檢驗。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交付充裝和使用。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車用氣瓶安裝檔案。計程車車用氣瓶安裝檔案保存年限不少於八年,公交客車和其他社會車輛車用氣瓶安裝檔案不少於十年。
第二十二條汽車罐車充裝單位應當經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充裝活動。汽車罐車充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做好充裝前的檢查記錄、充裝記錄,下列情況不得充裝: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汽車罐車;
(二)違法製造、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汽車罐車。
汽車罐車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檔案資料原件應當隨車攜帶,使用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汽車罐車的顯著位置。已辦理使用登記的汽車罐車應當自報廢、產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特種設備註銷、變更手續。對在道路上行駛,無使用登記標誌,不能提供檢驗合格報告的汽車罐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設計、安裝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設計、安裝活動。從事公用壓力管道,二級、三級工業壓力管道和二級動力管道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經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管道設計、安裝許可證後,方可從事設計、安裝活動。
第二十四條安置特種設備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採取安全、有效的鍋爐水處理措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鍋爐水質定期監測。
第二十五條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工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置於易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超出國家核准的項目和範圍進行檢驗檢測,不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對同一特種設備重複檢驗檢測。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的受檢單位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受理復檢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復檢。復檢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
原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結論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結論的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第四章監督檢查及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情形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接到投訴舉報或者已經取得違法證據的;
(二)未取得特種設備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
(三)不按規定檢驗檢測的;
(四)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五)使用單位在用特種設備曾經發生事故的;
(六)使用場所人員密集或者在使用場所開展重大活動的;
(七)多次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或者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一)使用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的;
(二)使用應當予以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參數範圍的特種設備的;
(三)使用缺少安全附屬檔案、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屬檔案、安全裝置失靈的特種設備的;
(四)使用超過檢驗檢測周期或者經檢驗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五)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事項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調查的具體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依法迴避。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偽造、變造、買賣特種設備許可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處罰。
取得特種設備許可證的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特種設備許可證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四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撤銷其已經取得的許可。換證時不提供許可證原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證件丟失的,責令其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維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事故隱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 (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重大維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置於易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使用單位、作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或者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操作規程,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所在單位對違規操作人員批評教育;違規操作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所在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確認特種設備應當報廢,未書面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或者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報廢特種設備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註銷手續,或者對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未進行整改、報廢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事故隱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四十條氣瓶充裝單位充裝沒有本單位永久標識的非自有產權氣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其已經取得的許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充裝違法制(改)造、違法安裝、未經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氣瓶的;
(二)超量充裝或者錯裝氣瓶的;
(三)由汽車罐車(不含長管拖車)向氣瓶充裝、氣瓶向氣瓶充裝的;
(四)其他違反安全技術規範的充裝行為。
第四十一條未經許可從事車用氣瓶安裝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已經實施安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車用氣瓶安裝前,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未辦理安裝告知,並且申報安裝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安裝未經安裝監督檢驗或者經安裝監督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進行監督檢驗,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安裝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已經實施安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限期重新安裝。第四十二條未經許可進行汽車罐車充裝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汽車罐車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做檢查記錄、充裝記錄的;
(二)充裝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不一致的汽車罐車的。
第四十三條汽車罐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使用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檔案資料的;
(二)已辦理使用登記,自產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特種設備變更手續的。
第四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事故隱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安置特種設備的建築物不符合國家規範、標準的,由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依法進行處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鍋爐使用單位未採取安全、有效水處理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對鍋爐水質定期監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超出國家核准項目和範圍進行檢驗檢測或者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對同一特種設備重複進行檢驗檢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退還違法收取的檢驗檢測費用,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發生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及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有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七條所列違法行為的;
(二)未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擅自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活動的;
(三)超範圍許可、超級別審批的;
(四)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的。
第五十條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設定的行政許可的條件,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的技術性要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本條例的必要性特種設備是生產、生活中廣泛使用,危險性較大,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特殊設備。近年來,隨著我省“八大經濟區”、“十大工程”建設的深入開展,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的數量迅速增長。
目前,我省在用特種設備(不含氣瓶)138009台(套),氣瓶2193702隻。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確保其安全運行,對於保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7年,省人大通過了《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原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特種設備種類的增加和使用規模的不斷擴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此外,2009年國務院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進行了修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新的相關規定,同時解決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原條例予以修訂。
一是根據國務院條例新增內容,原條例需要增加相應內容。
第一,國務院條例增加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方面的規定,要求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進行監管的同時,對特種設備的節能工作也應予以監管。
第二,國務院條例新增了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突出強調了特種設備生產、使用企業及其負責人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三,國務院條例下放了部分行政許可許可權。國務院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並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體辦法”。根據這一授權,國家質檢總局對車用氣瓶和壓力管道設計、安裝許可許可權予以下放。
第四,國務院條例新增了鼓勵推行責任保險制度的規定。為了提高特種設備生產、使用企業的事故賠付能力,國務院條例中新設立了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是根據國務院條例的規定,原條例在監管範圍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方面需要進行修改。
第一,原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範圍超出了上位法規定。國務院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範圍為生產、使用、檢驗檢測”,而原條例將銷售納入監管範圍,超出了國務院條例的規定,應當予以修改使其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法律責任與上位法規定不符。國務院條例針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等環節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原條例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三是針對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原條例需要增加進一步加強規範管理方面的內容。
第一,對特種設備的違規使用、維修加強規範管理。自2007年以來,我省共發生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事故41起,傷亡72人,其中因違規使用造成的事故33起,占事故總數的80%。
第二,對車用氣瓶、汽車罐車的安全方面加強規範管理。隨著以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為動力的燃氣汽車及其運輸罐車數量的不斷增加,車用氣瓶安裝、充裝企業和汽車罐車充裝、使用單位無資質經營、相關人員無資質操作或者未按照安全規範操作的情況日益增多,由此導致的安全事故嚴重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綜上,為進一步做好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對原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審查和協調情況我局高度重視原條例的修訂工作,積極開展起草的各項具體工作。2012年,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邀請省人大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會同我局開展了相關立法工作。
一是先後赴佳木斯市、鶴崗市進行實地調研,組織召開政府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企業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
二是廣泛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市(地)和部分縣(市)、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的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是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對重要問題進行協調。四是借鑑內蒙古自治區,江西、陝西等省的立法經驗和做法。《條例(修訂草案)》經過廣泛調研和反覆協調修改,有關部門已無不同意見,並於2012年5月9日經省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修訂草案)》修訂的主要內容《條例(修訂草案)》共6章50條,重點修訂了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根據國務院條例增加的內容,《條例(修訂草案)》增設了四方面規定
一是增設了特種設備節能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含租賃、借用)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節能責任制度”;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或者報廢。“
二是增設了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第四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分別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主體責任,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質量管理負責人的安全教育培訓作出了規定。
三是根據國家將車用氣瓶安裝單位許可,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單位許可下放給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要求。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分別對車用氣瓶安裝單位許可,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單位許可事項作出了規定。
四是推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鼓勵投保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二)根據國務院條例規定,《條例(修訂草案)》作出兩方面修改。
一是刪除了特種設備銷售環節的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工作範圍,對原條例中關於銷售環節的監管措施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有關規定予以刪除。
二是修改了部分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條例的規定,分別對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維修、未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從事特種設備維修、未經許可充裝氣瓶等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予以調整並進行了適當細化。同時,在《條例(修訂草案)》中新增了第四十五條,對造成特種設備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一般、較大、重大三個事故級別作出了規定。
(三)為減少事故的發生,進一步完善了特種設備的監管措施。
一是針對近年來我省特種設備使用過程中安全隱患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明確了使用單位安全工作職責。第十三條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禁止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還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其安全裝置要進行定期檢驗,並要求特種設備停用一年以上或者發生事故、經受可能影響其安全運行的自然災害的,應當經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啟用。第二十三條分別對電梯的維修保養、設立警示標誌等事項作出了規定。通過強化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管,減少和消除特種設備使用環節存在的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
二是為了減少氣瓶在運輸、裝卸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規定了運輸、裝卸過程中的相關技術規範和要求。第十八條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並對氣瓶運輸、裝卸過程中的安全標誌、放置位置以及吊裝等有關安全技術規範予以規定,以避免在氣瓶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
三是增加了對車用氣瓶、汽車罐車使用的相關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對車用氣瓶的充裝禁止行為、氣瓶充裝單位及使用人員義務、安裝告知和檔案管理,汽車罐車的充裝及使用條件等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並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四是在第二十六條對人員密集場所中安置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作出了相應規定。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順序進行了相應調整。
請對《條例(修訂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23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特種設備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裝備,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體現,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特種設備的需求量和使用量不斷增加,安全問題也屢有發生,社會關注度不斷提高,加強對特種設備規範化管理意義重大。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2007年制定的,2009年國務院修改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幾年來,我省特種設備安全形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因此,有必要對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修訂。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會同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真研究了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又將徵求意見稿印發給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全省十三個地市、相關部門和企業、律師協會徵求意見。
根據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作了進一步修改。9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修訂草案第四條,組成人員提出,本條五款內容的性質有別,各款之間邏輯也不順。據此,將本條拆分、調整為三條,分別是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和生產單位、使用單位責任。(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二、關於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組成人員提出了兩方面意見:一是建議在第一項中補充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委託未經許可的個人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的內容;二是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在國家有關規定中已經作了規範,可以不在本條中加以規定。據此,將第一項修改為:“委託未經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刪除了本條第三款。(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三、關於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四項,組成人員認為該項內容不屬於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範圍,且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中已有規定,可以刪除。經研究,刪除了該項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四、關於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汽車罐車無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檔案資料和使用登記標誌未置(附著)於顯著位置的危害後果不同,後者比前者要輕,在處罰上也應當作出區別。根據《行政處罰法》,將該條修改為:“汽車罐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使用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檔案資料的;
(二)已辦理使用登記,自產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特種設備變更手續的。”(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五、關於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上位法只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罰款的處罰,沒有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建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刪除本條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據此,刪除了這一規定。(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了第五十條中“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的表述。(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此外,還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有針對性的建議,我們作了認真研究,由於以下原因,未能吸納。
一是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範圍的。如煤氣罐經銷點安全儲藏管理屬於城鎮燃氣管理事項,在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已有規定。
二是國家已有專門、具體規定的。如有關檢驗檢測的定期檢驗、檢驗證明、檢驗人員責任,電梯、自動扶梯的維修、保護、檢查等內容,國家已有具體的、詳細的規定,可以不再重複規定。
三是上位法作了明確規定的。如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等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設定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畸輕畸重,確有道理。但這些規定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設定的內容。所以,我們只能向全國人大、國務院相關部門反映,通過國家立法解決這些問題。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2年7月31 日,省十一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26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審。財經委組成人員認為,特種設備是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涉及生命安全的設備設施。
近年來,隨著我省“八大經濟區”、“十大工程”建設的深入開展,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的數量迅速增長。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確保其安全運行,對於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7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特種設備種類的增加和使用規模的不斷擴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同時,2009年國務院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進行了修訂。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新的相關規定,同時為了解決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做好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財經委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修訂草案)》起草過程中,充分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
省人大財經委按照立法條例的規定,提前介入,參與了立法調研,把修改意見已經納入到了《條例(修訂草案)》。財經委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符合我省實際需要,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將《條例(修訂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7日上午,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若干新的修改意見。會議期間,法工委會同財經委、省質監部門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8日上午,法制委第四十四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的修訂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的表述不嚴謹,不科學,建議修改。據此,刪掉了本款規定。(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表述不簡煉。據此將該款修改為“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或者報廢”。(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與該條的內容沒有關聯,應當放到第十九條中表述。根據這一意見作了調整,將該款內容作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
四、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是第一款內容的細化,主要是摘取、匯集國家相關規定內容而形成的,存在著不全面、不準確,與國家有關規定不協調的問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了該款。(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關於特種設備維修和電梯保養的法律責任規定與上位法相牴觸。據此作了相應修改。(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五條)同時,對於組成人員提出的一些新的意見和建議,由於國家已有相關規定等原因未能吸納。如關於電梯的安裝、維護、保養、檢驗檢測、責任承擔等內容,國家已有《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等系統的規定。這些規定已經涵蓋了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可以不再重複規定,執行國家的規定就可以了。再如關於更換老舊電梯的問題,主要涉及的是物業管理等方面的事項,超出了本條例的調整範圍,可以在今後制定、修改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規時作出相關規定。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作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