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鄉鎮農機社會化服務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鄉鎮農機社會化服務管理辦法,發布單位80802,1997-08-11發布,1997-08-11生效,屬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
【發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1997-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號)
《黑龍江省鄉鎮農機社會化服務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7年8月11日
黑龍江省鄉鎮農機社會化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農機社會化服務事業的發展,繁榮農村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鄉鎮範圍內從事農機社會化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機社會化服務,是指農機服務組織和農機戶為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及農村經濟發展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機社會化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鎮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由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農機站)及其興辦的經營服務實體與村農機服務隊、農機聯合體、農機戶組成。
第六條農機站是國家設在基層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應當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實行站長負責制,有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經營管理辦法,具備開展服務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農業機械化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鄉鎮農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農機服務組織經營服務的指導工作;
(三)負責農業機械化生產計畫落實、農機調配、運有和農機作業質量的檢查、監督;
(四)組織簽訂農機服務契約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農機技術狀態管理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教育;
(六)對經審定的農機新技術、新機具進行試驗、示範和推廣;
(七)負責組織實施農機經營管理人員和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
(八)負責農機村管員隊伍建設、管理及工作指導;
(九)負責對農機折舊費、大修理費和各項有關資金的管理。
第七條村農機服務隊、農機聯合體和農機戶在農機站的組織和指導下,自主地開展經營與服務,享受國家給予農機服務組織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八條農機服務組織應當面向農村,拓寬服務領域,增加服務項目,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第九條農機服務組織從事農機作業服務,應當同服務對象簽訂作業契約。按照省頒農機作業質量標準或契約的約定進行作業,按規定收取作業費。作業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工重作、減收作業費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條農機服務組織提供經銷農用油料、農機及其零配件服務,必須保證質量,不得短斤少兩,不得銷售偽劣產品,不得違價銷售。
第十一條農機服務組織開展農機維修服務應當依照農機維修標準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損失的,應當返修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農機服務組織推廣農機新技術、新機具必須經過審定,並嚴格遵循農業勞動者自願的原則。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有償服務,應當簽訂契約。
第十三條農機服務組織開展技術培訓服務,必須確保培訓時間,完成培訓內容,按規定收取培訓費。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引導農機社會化服務事業的發展。工商、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在政策上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農機站事業經費按省統一核定的事業編制納入當地財政預算,財務管理由縣(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事業經費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應當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六條農機站事業編制人員,應當按照省統一核定的編制數額配備,任何部門不得占用。編制空額應當切實保證吸納大中專畢業生,不得隨意安排非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農機站興辦經營服務實體、開展技術服務取得的合法收入,主要用於自身發展,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收入資金的管理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國有和集體的農機服務組織應當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和大修理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條農機服務組織的資產和有償服務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和挪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機服務組織集資、攤派、收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占、平調和挪用農機服務組織資產、資金的,由縣(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責令退回,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使農機站資產遭受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由縣(市)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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