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昆明市企事業單位和機關、部隊、學校,為安置待業青年和發展經濟,興辦了一批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全民辦集體)。這種新型的經濟形式,在國家政策扶持下,日益發展,為發展經濟,擴大就業,繁榮市場,方便民眾生活,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省的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有關問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全民單位辦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160號
- 發布日期:1987-07-29
- 生效日期:1987-07-29
【發布單位】82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全民單位辦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6年7月29日昆政發〔1987〕160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昆明市企事業單位和機關、部隊、學校,為安置待業青年和發展經濟,興辦了一批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全民辦集體)。這種新型的經濟形式,在國家政策扶持下,日益發展,為發展經濟,擴大就業,繁榮市場,方便民眾生活,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省的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全民辦集體,是新型的城鎮集體經濟,除具有集體經濟的共同作用外,在為大工業協作配套,為安置職工子女就業,為主辦單位和社會生活服務等方面,都有其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主辦單位,應堅持“正確引導,積極扶持”的方針,促進其健康發展。
二、全民辦集體企業實行“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等原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藉口干預和侵犯。
三、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對於全民辦集體,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地方有關城鎮集體經濟的政策和法規。
四、全民辦集體企業同全民所有制主辦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劃清兩種不同所有制的界限,不能混崗、混帳,雙方應各自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負盈虧。
五、主辦單位應本著“扶而不包、管而不死”的原則,處理好與集體企業之間行政上的隸屬關係,法律上的平等關係,經濟上的互利關係,業務上的協作關係。具體要求是:
(1)根據中央、省、市要求,主辦單位為安置待業青年、發展集體經濟,過去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集體企業的扶持,應繼續堅持。但是,必須劃清全民與集體的資財帳目,實行有償使用,定期歸還,等價交換,不搞平調。全民單位借給集體企業的開辦資金,應在稅後利潤中分期歸還,逾期可收取相當銀行貸款利息的占用費。
(2)國營企業單位舉辦集體企業,應以契約或協定形式,把雙方經濟上的責、權、利固定下來。集體企業占用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可以一次作價、定期償還;也可以實行租賃,或作為聯營投資。全民企業向集體企業收取的價款、租金和聯營利潤分成,要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科目列帳。
(3)關於聯營收益分成,雙方應根據國內聯營政策,本著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在有利於扶持集體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則辦理:
――集體企業的設備、場地、流動資金完全由主辦單位提供,集體企業承擔安置職工子女和部分富餘人員的,主辦單位可提取稅後利潤的15%至20%;資金、設備大部分是主辦單位提供,也有銀行貸款和集體積累的,主辦單位可提取稅後利潤的15%至20%。集體企業若發生虧損,主辦單位也應按以上比例承擔虧損責任。
――主要靠集體企業自籌和積累發展起來的,主辦單位不應提取收益分成。
――其他情況或單項聯營的收益分成比例,可由雙方本著平等互惠的原則,協商辦理。
(4)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單位舉辦的集體企業,在劃清兩種所有制的前提下,其收益分配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5)黨政機關舉辦的勞動服務公司,主辦單位墊支的資金,應由集體企業定期歸還;集體企業借用的房屋和固定資產,要實行有償使用,由集體企業向經辦單位支付租金和占用費。對集體企業的收益,黨政機關不得提成。
(1)根據中央、省、市要求,主辦單位為安置待業青年、發展集體經濟,過去在人力、物力、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集體企業的扶持,應繼續堅持。但是,必須劃清全民與集體的資財帳目,實行有償使用,定期歸還,等價交換,不搞平調。全民單位借給集體企業的開辦資金,應在稅後利潤中分期歸還,逾期可收取相當銀行貸款利息的占用費。
(2)國營企業單位舉辦集體企業,應以契約或協定形式,把雙方經濟上的責、權、利固定下來。集體企業占用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可以一次作價、定期償還;也可以實行租賃,或作為聯營投資。全民企業向集體企業收取的價款、租金和聯營利潤分成,要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科目列帳。
(3)關於聯營收益分成,雙方應根據國內聯營政策,本著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在有利於扶持集體企業擴大生產經營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則辦理:
――集體企業的設備、場地、流動資金完全由主辦單位提供,集體企業承擔安置職工子女和部分富餘人員的,主辦單位可提取稅後利潤的15%至20%;資金、設備大部分是主辦單位提供,也有銀行貸款和集體積累的,主辦單位可提取稅後利潤的15%至20%。集體企業若發生虧損,主辦單位也應按以上比例承擔虧損責任。
――主要靠集體企業自籌和積累發展起來的,主辦單位不應提取收益分成。
――其他情況或單項聯營的收益分成比例,可由雙方本著平等互惠的原則,協商辦理。
(4)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單位舉辦的集體企業,在劃清兩種所有制的前提下,其收益分配按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5)黨政機關舉辦的勞動服務公司,主辦單位墊支的資金,應由集體企業定期歸還;集體企業借用的房屋和固定資產,要實行有償使用,由集體企業向經辦單位支付租金和占用費。對集體企業的收益,黨政機關不得提成。
六、集體企業應按照政策規定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在人財物、產供銷和分配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主辦單位要予尊重和保護。凡是領取了工商執照、在銀行獨立開戶、辦過稅務登記的集體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撤消、吞併和平調。如因故必須停業的,要經市勞動服務公司審核,工商部門批准。
七、主辦單位要依照集體經濟的性質和特點,引導支持集體企業進行改革,搞活企業。
八、集體企業應以安置待業青年為主,主辦單位不要硬性給集體企業安排富餘人員和老弱職工。有條件的集體企業,在不增加集體企業經濟負擔的前提下,經過協商,可以適當安置少量富餘職工,並照按勞分配原則付給報酬;但是,這部分人的醫藥、勞保福利以及退休後的工資,應由主辦單位承擔。
九、集體企業要積極與主辦單位進行生產、經營協作和為主辦單位職工生活開展服務。同時,要面向社會,開展多種經營活動,使企業不斷發展壯大。
十、集體企業與主辦單位協作配套的產品,所需原材料由主辦單位負責解決,儘可能地納入正常供應渠道;其他產品所需原材料,主辦單位也應積極幫助解決。主辦單位的邊角余料和廢舊物資,應本著“先利用,後回收”的原則,讓集體企業優先選用。
十一、集體企業要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令,服從稅務、工商、物價等部門的管理,並按照國家對集體企業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特別要嚴格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十二、集體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穩定職工隊伍,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要及時為他們辦理有關手續。
十三、全民辦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要納入地區國民經濟統計範圍。企業按國家統計制度規定,向所在縣區的勞動服務公司和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縣區勞動服務公司將匯集的數字報市勞動服務公司,由市勞動服務公司匯總,報送統計局。
十四、集體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職工的勞動報酬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企業經濟收益情況,選擇不同的工資形式,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經濟效益好的企業,職工個人收可以高於同行業國營企業。
十五、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首先用於歸還借款。企業自留部分,提取不少於50%的公積金,30%左右的公益金,10-15%的股金分紅和勞動分紅。
十六、主辦單位派到集體企業擔任領導和管理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可按三種辦法處理:
(1)由主辦單位負擔;
(2)由主辦單位發放,然後與集體企業結算;
(3)由集體企業發放。但不論採取何種方式,他們的全民職工身份不變,政治待遇不變,提升、晉級不受影響,離、退休手續由主辦單位辦理。他們的獎金和職務補貼應同集體企業的效益掛鈎,按企業的收益好環和個人勞績領取。
集體企業經職代會討論同意,可以聘用生產、技術骨幹。這些人員在聘用期間,工資可在原單位標準工資的基礎上浮一級。
(1)由主辦單位負擔;
(2)由主辦單位發放,然後與集體企業結算;
(3)由集體企業發放。但不論採取何種方式,他們的全民職工身份不變,政治待遇不變,提升、晉級不受影響,離、退休手續由主辦單位辦理。他們的獎金和職務補貼應同集體企業的效益掛鈎,按企業的收益好環和個人勞績領取。
集體企業經職代會討論同意,可以聘用生產、技術骨幹。這些人員在聘用期間,工資可在原單位標準工資的基礎上浮一級。
十七、基層集體企業應按雲發(86)54號文的規定向主管部門上交管理費。主管部門所收管理費,只能用於管理集體企業的開支。如果主辦單位為扶持集體企業,也可免收管理費。
十八、凡是在經濟往來上已劃清兩種所有制的集體企業,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城鎮集體經濟的政策,並根據其承擔安置待業青年的實際,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適當放寬政策,積極扶持,促進企業不斷發展。
十九、集體企業要逐步建立和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業務,由市集體經濟辦和勞動服務公司擬定方案,組織實施。
二十、主辦單位要協助集體企業抓好職工的培訓工作,制定規劃,努力從政治上、業務上、技術上提高職工素質。集體企業職工的技術職稱評定以及到各類學校進修深造,要納入主辦單位統一管理。
二十一、集體企業的管理體制按照“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原則進行管理。駐昆各系統應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對本系統全民辦集體統籌管理。市、縣區勞動服務公司,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全民辦集體企業的指導,並做好服務工作。
二十二、主辦單位要有一名行政領導分管集體企業的工作,協調主辦單位及所屬各部門與集體企業之間的關係,幫助解決問題。集體企業幹部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換。
二十三、本暫行規定的執行時間,除已有檔案明確者外,一律從批准下達之日起執行。
昆明市集體經濟辦公室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
昆明市集體經濟辦公室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