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業發展基金制度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業發展基金制度的通知》是遼寧省政府於1996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96]19號
【發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1996-05-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業發展基金制度的通知
(遼政發〔1996〕19號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建立農業發展基金是增加農業投入的有效形式。我省自1989年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制度以來,各地運用此項資金加大了對農業的投入,對促進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按原渠道已很難籌集農業發展基金。為保證“九五”時期對農業投入的不斷增加,省政府決定開闢新的農業發展基金徵收渠道,進一步完善農業發展基金制度。現就在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完善農業發展基金制度的原則
完善農業發展基金制度,開闢新徵收渠道的原則是:一要從同農業發展密切相關的行業和環節收取,做到取之於農、用之於農;二要統籌兼顧,積極適度,應收盡收;三要兼顧省、市、縣三者利益,新徵收的農業發展基金要大部分留給市、縣;四要滾動有償使用,充分發揮有限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關於農業發展基金的來源
除既定的農業發展基金徵收渠道外,全省新辟如下農業發展基金徵收渠道:
1、從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提取30%作為農業發展基金;
2、按征占農用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山、荒水、荒灘)征地費的5%收取農業發展基金;
3、在工商部門從農副產品市場交易中收取工商管理費的同時,近交易額的1‰加收農業發展基金。
以上1、2項按土地使用審批許可權分別由各級土地部門收取;第3項由各級工商部門收取。
三、關於農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級政府和土地、工商等徵收部門要認真做好農業發展基金的徵集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徵收的農業發展基金市、縣留用80%,上交省20%。上交省部分由各市徵收部門上交省土地、工商等部門,再由其交入省財政預算外財力金庫,收支按預算外財力征管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發展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管理,各級農村工作綜合部門會同農口廳局提出使用意見,主要用於農業骨幹建設項目,重點用於發展糧食生產的基礎性設施建設。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原則上實行“有償扶持、滾動使用”的辦法。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搞好資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和監督,審計部門要搞好審計監督,確保農業發展基金徵收渠道暢通,使用合理。
各市、縣政府可比照上述辦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本級政府的農業發展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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