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
財發〔2010〕46號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林業局、供銷總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取消縣級財政配套任務後減少的配套資金,由省(區、市)本級財政承擔。為此,財政部對2008年11月28日印發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財發〔2008〕59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反饋。
財 政 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規定全文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政策,創新開發機制,不斷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現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規定如下:
一、中央財政資金用於土地治理、產業化經營項目投入比例
(一)糧食主產區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區),中央財政資金75%以上(含本數,下同)用於土地治理項目,25%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
(二)非糧食主產區
1.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6市,中央財政資金5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50%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
2.浙江、福建、廣東3省,中央財政資金7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財政資金75%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25%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
4.廣西、雲南、貴州、重慶、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0省(區、市),中央財政資金8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20%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
(三)其他地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85%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15%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100%用於土地治理項目。
二、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糧食主產區
江蘇省為1:1。
遼寧、山東2省為1:0.5。
河北、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0省(區)為1:0.4。
2.非糧食主產區
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寧波6市為1:2。
浙江、廣東2省為1:1。
福建、重慶2省(市)為1:0.6。
山西、廣西、雲南、陝西4省(區)為1:0.5。
海南、貴州、甘肅、青海、寧夏、新疆6省(區)為1:0.4。
西藏自治區為1:0.3。
3.其他地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以及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與自籌資金(項目團、場和民眾籌集的現金、以物折資和投勞折資)配套比例為1:0.5。
(二)地方財政分級配套比例
1.天津、青島、寧波3市,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60%以上,縣(市、區)級承擔40%以下。
2.大連、上海、山東、福建4省(市),省(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70%以上,地(市)、縣(市、區)級承擔30%以下。
3.其他省(區、市),省(區、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縣(市、區、旗)級承擔20%以下。
4.地(市、州、盟)、縣(市、區、旗)級財政配套資金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區、市)自定。其中,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財政困難縣以及《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確定的800個產糧大縣中的農業綜合開發縣,不承擔財政資金配套任務;各地其他產糧大縣是否取消財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確定。取消縣級財政配套任務後減少的配套資金,由省(區、市)本級財政承擔。
(三)部門項目配套比例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供銷總社等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自籌資金配套比例,執行所在省(區、市)的配套比例。
三、中央財政無償資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項目100%無償投入。其中用於農業機械、配套農機具以及苗圃建設等經營性措施的補貼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的5%;確需超過5%的,須報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同意。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100%無償投入。取消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對產業化經營項目分別實行財政貼息和財政補助扶持方式。
本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原《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財發〔2008〕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