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的通知》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4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9-04-18
- 生效日期:1989-04-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4-18
【生效日期】1989-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1、從一九八九年開始,省財政從財政預算調節資金留地方部分中,拿出百分之十作為農業發展基金;
2、從一九八九年起,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的部分拿出一半以上,列入縣級農業發展基金;
3、已經開徵的耕地占用稅收入,除按規定比例上交中央財政外,留省、地(市)、縣(市)的部分,原則上全部列入各級農業發展基金;
4、農林水特產稅收入的一半以上,列入農業發展基金;
5、向農村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私營企業徵收的稅額中比上年增加的數額,大部分列入農業發展基金;
6、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業有償資金和支農周轉金,列入本級農業發展基金;
4、經縣(市)以上(含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從其他方面徵收、提取的農業開發資金和技術措施改進費,也可以列入本級農業發展基金,但要堅持專款專用,不能轉移用途。
(一)開墾宜農荒地,恢復廢棄耕地;
(二)治理鹽鹼地和低洼易澇土地,改造中低產田;
(三)興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和已成灌區的田間配套設施,建設基本農田;
(四)小流域水土保持的綜合治理;
(五)推廣農業先進技術,繁育優良品種,防治病蟲害;
(六)綜合開發利用當地農業資源,擇優扶持潛力大、見效快、效益高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副食品加工項目。
農業發展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準用於農業生產資料及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不準用於行政、事業單位機構人員的經費開支,不準用於修建辦公樓、宿舍和其他基本建設投資,不準購買各種非生產生性設備,也不準用於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非農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