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12月11日發布,自1988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8年12月11日
- 實施日期:1988年12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資金
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
(1988年12月11日)
國發(1988)80號
根據我國農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增加農業的資金投入。為了確保農業資金有一個穩定的來源,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從1989年起,逐步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由各級財政納入預算,列收列支,專款專用。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闢資金渠道,使農業發展有一個穩定的資金來源。
(一)從1989年開始,按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比例,拿出一個百分點作為農業發展基金。中央和地方財政按照“七三”比例分成,並按規定用途使用;
(二)從1989年起,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的部分,大部分用於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
(三)已經開徵的耕地占用稅收入,全部用於農業開發;
(四)農林水特產稅收入,大部分用於農業收入;
(五)向農村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私營企業徵收的稅額,比上年增加的部分,主要用於農業投入;
(六)根據需要和可能,各地可從糧食經營環節中提取農業技術改進費,提取標準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七)從1989年起,從世界銀行的貸款中劃出25%左右用於農業,納入國家計畫,用於農業生產、大型水利和林業建設;其他政府間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也要儘量優先安排用於農業生產和農用工業。
二、以上各項措施,除比照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從預算外資金中徵收的農業發展基金的大部分、耕地占用稅收入的一部分由中央安排外,其餘均由地方掌握。今後,增加財政對農業的資金投入,主要靠各級地方政府。各地要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在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範圍內,對鄉鎮企業稅收和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村私營企業徵收稅額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制定出用於農業的具體比例,但必須體現大部分用於農業的原則。各地在安排支出預算時,既要保證各項正常支出的需要,又要突出的解決農業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
三、各級地方政府一定要把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增加農業投入的政策落到實處。各項新增支農資金,在年初安排預算時,要逐級加以落實。
四、採取上述措施後,原來用於農業的各項支出不得減少,能增的要儘量增加。地方財政安排的農業事業費和支援農業生產支出在本地區財政支出中的比重,在近幾年內要逐年有所提高。所有新增加的投入,要同原有的各項資金統籌安排,集中重點使用,主要用於創造農業生產必需的生產條件,以增強農業後勁,保證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
五、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新增加的各項用於農業的資金,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統籌安排、統一管理資金;儘量制定科學而又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堅持按項目投放用於農業、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要切實加強各項支農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