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農業發展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農業發展基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89-01-01
- 生效日期:1989-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的10%;
二、鄉(鎮)、村集體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成收入比上年實際增加部分的70%;
三、耕地占用稅地方分成部分;
四、農林特產稅收入(其中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用於提高糧價補貼);
五、從鄉(鎮)辦企業按利潤總額稅前列支10%上交鄉(鎮)政府的資金中提取50%;從稅後留利上交鄉(鎮)主管經濟部門20%的資金中,提取不少於20%;
六、從議價糧油收購環節中(不包括議轉平計畫部分),按議價收購總金額提取1%(作為農業技術改進費);
七、從菸葉收購環節中,按收購總金額提取2%(作為黃煙技術改進費);
八、從果品收購環節中,按收購價提取2%;
九、原已開徵和提取的以下資金:
(一)按實際占用菜地數量每畝三千至一萬元徵收的新菜地開發基金;
(二)銷售四級以上棉花按每擔三角提取的棉花技術改進費;
(三)按屠宰生豬(每頭五角)、牛(每頭一元五角)、羊(每頭三角)頭數提取的生豬生產扶持金;
(四)按進口羊毛到岸價總金額3%提取的羊毛生產發展基金。
一、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及從鄉(鎮)、村企業、農村私營企業和農村個體工商戶比上年實際增加的稅收中提取部分,由各級稅務部門徵收。
二、耕地占用稅、農林特產稅,由各級財政部門徵收。
三、從鄉(鎮)企業稅前稅後利潤中提取的部分,由鄉、鎮財政所提取。
四、從議價糧油經營環節中按議價收購總金額提取的部分,由各級糧食部門和市、縣(市、區)政府指定有關部門提取,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五、黃煙技術改進費,由菸草公司提取。
六、從果品收購環節中按收購價提取的部分,由鄉(鎮)有關部門提取,解繳鄉財政。
七、棉花技術改進費,由供銷社提取,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八、新菜地開發基金,由批准占用菜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專項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九、生豬生產扶持金分別由市、縣(市、區)食品公司提取。
十、羊毛生產發展基金,由市外貿部門提取,專項解繳市財政。
屬於業務主管部門徵集的,實行按月解繳,年終結算,多退少補的辦法。
一、土地墾復和整治改良現有耕地;
二、農田水利建設;
三、購置農業機械;
四、農副產品生產基地建設(以肉、禽、蛋、奶、菜基地為主)及農林水特產品生產;
五、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及優良品種的繁育;
六、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配套;
七、開發土地資源和建設副食品基地所需的銀行貸款貼息;
八、契約定購的糧食提價補貼;
九、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項目。
凡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基金,都要納入財政預算,列收列支。財政部門間接管理的基金,有關業務部門,要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編報預決算,全面反映基金徵收和使用情況,所有資金必須堅持先收後支、專款專用的原則,不準擠占挪用。要設立專項帳戶,單獨核算,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