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河北省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在1990.04.2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4.25
  • 實施時間:1990.04.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效益,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發展基金屬於財政資金,是財政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資金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為基金的主管部門,參與農業發展項目的調查、立項工作,對基金實行統籌安排,統一管理,統借統還。
第三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預算調節基金省留成部分,拿出10%用於農業發展基金,由省統一安排;
(二)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的部分,由各地確定適當比例,用於農業發展基金;
(三)向農村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私營企業徵收的各種稅款比上年增加的部分,80%以上安排農業發展基金;
(四)已徵收和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於農業發展基金;
(五)農林特產稅地方留成部分,拿出60%以上用於農業發展基金;
(六)製藥、釀酒(含酒精)、澱粉等以糧食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業企業,按購進糧食數量計算,每購進一公斤糧食提取二分錢的糧食生產技術改進費,由企業攤入成本,定期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七)所提取的生豬生產保護基金,全部留縣級財政,作為農業發展基金,用於發展商品豬生產。
(八)引進的世界銀行貸款(此項資金另有管理辦法);其他政府間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用於農業開發部分;
(九)農田灌溉用地下水資源費、農村水井更新改造費、鄉鎮企業提留部分和土地承包費,不分成,不上交,就地使用;
(十)農村鄉鎮企業、個體戶、私營企業補稅、罰款的收入,部分用於農業,具體比例由各地自定;
(十一)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基金。
第四條 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原則:以增加糧、棉、油、肉產品總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農業發展後勁,植樹種草治理生態環境為主要目標,以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推廣農、林、水、牧科技成果為主要內容,因地制宜,綜合開發,擇優投入,集中使用,開發一片,成效一片,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五條 農業發展基金應根據全省農業發展戰略和農業開發治理總體規劃,重點用於海河流域平原農業綜合開發以及壩上、山區、沿海灘涂開發和其他農業發展項目的下列支出:
(一)改造中低產田,開墾宜農荒地和購買農機、油料等補助費;
(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和水土保持工程補助費;
(三)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速生豐產林和薪炭林的種子、苗木和苗圃生產設施補助費;
(四)推廣農、林、水、牧、漁新科技成果的技術培訓、試驗、示範區補助費;
(五)培育優良品種和良種試驗、示範補助費;
(六)改良草場、人工種草、退耕還牧的機械作業和種子補助費;
(七)縣以下(不含縣)農、林、水、牧、漁技術服務站必須購置的儀器設備補助費;
(八)利用銀行貸款進行農業開發的貼息補助;
(九)農、林、牧、漁基地建設;
(十)其他農業開發項目的支出。
第六條 下列各項支出不得在農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庫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資以及解決城市生活用水和工業用水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投資;
(二)農口各系統新建場、站、所、“中心”的投資;
(三)修建樓堂館所等非生產性建設支出;
(四)任何單位的機構、人員經費;
(五)企業和公司的流動資金(包括儲備資金)、股金和虧損補貼;
(六)支農工業的投資;
(七)各種價格補貼;
(八)農副產品深加工投資;
(九)應由正常的基本建設投資、事業費和其他經費安排的支出;
(十)購買禁購和控購商品;
(十一)彌補財政支出。
第七條 農業發展基金中的預算內資金,由各級財政納入預算,作為專項資金管理,列收列支,先收後支。除第三條中第六、七、九項資金列入預算外科目外,其餘(不含世界銀行貸款)均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有關收入科目。支出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農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款中反映。年終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單獨編列收支預算、決算,以便反映全面情況。
第八條 用於農業發展項目的基金,屬於民辦公助性質,一般採取各級共同投資的形式。由國家投資的開發項目,按照國家確定的資金配套比例分級負擔;其他農業發展項目的各級資金配套比例,屬於哪級政府批准的投資發展項目,由哪級政府自定。
第九條 基金的投放採取有償和無償相結合,有償部分有借有還,到期收回,周轉使用。有償資金的回收比例、使用期限、資金占用費率,視不同項目確定。收回的有償扶持資金,除保證歸還上級借款和外資貸款還本、付息、付費外,其餘部分仍作為發展基金周轉使用。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農業開發委員會審定的農業發展基金開發項目和資金使用計畫,視農業發展基金收支預算和籌集情況,統籌安排資金。
第十一條 建立項目效益責任制。有償資金,項目單位和個人應與財政部門簽訂經濟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力和責任。財政部門按契約規定撥款,項目單位和個人應按契約承擔責任。項目單位和個人未能實現契約規定的效益指標或違背契約規定者,財政部門有權減撥或停撥資金,直至追回已撥的資金。對執行契約情況好,效果顯著的,財政部門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任務大小,設立專門管理機構或專管人員,也可由各級財政部門的農財單位明確專人辦理具體業務。
第十三條 在項目執行中,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基金管理制度,堅持按項目投放,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基金的,誰批准誰負責追回,追不回的除相應扣減撥款外,並根據情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項目完成後,應協同有關部門認真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各地、市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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