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關於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河北省政府關於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意在為了管好用好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支持農業生產的發展,特作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關於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7-12-28
  • 生效日期:1987-12-28
基本介紹,具體內容,

基本介紹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1987]138號
【發布日期】1987-12-28
【生效日期】1987-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林特產
農業稅收入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冀政(1987)138號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具體內容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人民政府今年發布的《河北省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為了管好用好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支持農業生產的發展,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增收部分),在一九九0年以前(含一九九0年)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固定收入,不參與體制分成,專項用於發展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當年支出結餘,年終專項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資金使用範圍:
(一)良種培育、繁殖和農業科學技術示範推廣等項補助支出;
(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補助支出;
(三)打井及配套、防滲、噴灌等開源節水工程補助支出;
(四)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周轉金:
(五)對水產收入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的縣,可用於海、淡水養殖補助支出。
三、用農林特產農業稅收入安排的支農資金,任何地方和部門不準擠占挪用;
不能抵頂預算正常安排的支農資金;
不準用於平衡地方預算,或補充機構、人員經費的不足。
四、各級特別是縣級財政部門具體管理這項資金。
資金的安排使用,年初由有關部門申請項目,財政部門審查平衡,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五、資金優先用於投資少、效益好的項目。
採取有償與無償相結合的辦法。
凡經濟效益明顯的項目,原則上有償無息使用。
收回後,由財政部門繼續用於支持種植業和養殖業。
六、對這項資金嚴格實行項目管理。
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與使用者,要分別簽訂經濟契約,明確雙方責、權。
並堅持事中檢查、事後驗收的辦法,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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