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農業稅應稅品種和稅率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農業稅應稅品種和稅率的通知是於1989-05-30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89]35號
【發布日期】1989-05-30
【生效日期】1989-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農業稅應稅品種和稅率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皖政〔1989〕35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已印發各地,現就我省調整農林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林特產稅)的應稅品種和稅率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應稅品種及稅率。凡屬國務院國發〔1983〕179號和國發〔1989〕28號檔案規定的應稅品種,我省尚未開徵的,自一九八九年起,予以徵收。各應稅品種凡國務院規定實行全國統一稅率的,按國務院規定執行;新開徵的品種和原徵稅率低於百分之五的品種,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地方附加按原規定執行。
二、新增的農林特產稅收入,全部留市、縣,主要用於發展農業和農林特產。省不參與分成。
三、各地可按照農林特產的生產、銷售情況,採取隨購代征,查實、查帳計征或評定實際收入計征等方法,做好農林特產稅的徵收工作。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林特產稅徵收工作的領導。財政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健全農業稅征管機構,充實征管力量,實事求是地確定納稅人的計稅收入。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和支持財政部門搞好徵稅工作,確保農林特產稅徵收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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