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1-28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陝西省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暫行規定
(1984年11月28日)
一、為了平衡農村各種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凡從事農林特產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戶和機關、部隊、學校、人民團體、國營農林牧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本規定交納農業稅。
三、對各項農林特產收入徵稅的品目和稅率規定如下:
(一)園藝收入
1、水果(包括蘋果、紅果、核紅子、桃、杏、梨、
葡萄、柑、桔、梅李、柿子、石榴、大棗等),稅率除蘋果為百分之五外,其餘均為百分之六;
2、茶,稅率為百分之六;
3、苗木、花卉,稅率為百分之七;
4、中藥材(動物藥品不征農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
(二)林木收入
5、原木,稅率為百分之五;
6、黑、白木耳,稅率為百分之六;
7、棕片,稅率為百分之六;
8、竹、蘆葦,稅率為百分之六;
9、板粟、毛粟,稅率為百分之六;
10、花椒,稅率為百分之六;
11、桑蠶繭、柞蠶繭,稅率為百分之五;
12、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稅率為百分之六;
13、生漆,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水產收入
14、淡水魚,稅率為百分之六。
除上述徵稅品目外,各級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徵收農業稅的其它農林特產收入,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未列徵收品目的其它農林特產收入,均參照種植糧食、經濟作物的常年產量與農業稅合併計征。
四、農林特產品收入的計算,除原木、桑蠶繭、柞蠶繭、生漆和中藥材按實際銷售收入計算外,其餘品目一律採取評定產量,按當地中等收購牌價計算收入的辦法,一定三年不變,增產不增稅。評定產量應以最近四年實際產量為基礎,參照承包產量,並照顧到某些產品大小年份間交替的規律確定。
五、農林特產農業稅,不分地區,一律按省規定的比例隨正稅徵收地方附加。
六、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徵收工作,由各財政部門主管,具體徵收管理辦法如下:
(一)按實際銷售收入徵收的,由有關收購部門隨購代徵稅款。即:收購部門每次向銷售者結算價款時,按照規定的稅率,同時代征應當交納的農業稅。財政部門視稅源大小,付給收購部門不超過實徵稅額千分之五的手續費。代徵稅款的交庫和手續費支付辦法,由財政部門和收購部門具體商定。
(二)實行評產徵收的,其計征入庫工作由財政部門直接辦理。評定產量的工作,由鄉人民政府負責並落實到納稅單位。
七、農林特產農業稅原則上徵收現金。納稅人如果同時承擔向國家交售糧食(棉花)徵購任務,按照“先征後購”原則,也可以用糧食(棉花)抵交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現金的,縣、鄉財政部門要根據各個產品的收穫季節,抓緊組織徵收;也可以由縣級政府決定,對一些大宗產品的稅款,由收購部門代扣,以保證應徵稅款按時入庫。
八、對農林特產的農業稅收入,實行省、縣、鄉三級分成(分成比例由財政廳另定)。分給鄉財政的部分,作為扶持發展農村多種經營(包括鄉鎮企業)的基金,實行有償周轉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分給省、縣的部分,按徵收總額提取百分之五,作為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徵收費用。徵收的附加,不實行分成,由縣統籌安排,用作農村公益事業。各級分成和提成的數額,年末按徵收決算辦理。
九、下列農林特產的收入,可給予減征、免徵或緩徵農業稅的照顧:
(一)農戶院內和莊前屋後零星的農林特產收入,免徵農業稅;
(二)農業科學研究機構為專門進行科學試驗而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免徵農業稅;
(三)為綠化荒山、荒坡自育自栽的苗木,經鄉人民政府核實,免徵農業稅;
(四)本規定所列徵稅品目,過於零星分散,實際收入很少,縣鄉人民政府認為徵收暫時有困難的,可以緩徵農業稅,但需報省財政廳備案;
(五)農林特產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指評產徵收的品種),減少收入很多,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可以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十、納稅人必須按照本規定依法納稅。納稅人如果在農林特產收穫季節,按照當地規定的交納時間逾期不交的,可按欠交稅款按月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對有意隱瞞收入或虛報災情逃避納稅的,除追交應納稅款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三倍的罰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十一、本暫行規定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委員會一九五八年頒發的《陝西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中有關對農林特產徵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十二、本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