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辦法

浙江省實施《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辦法是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所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實施《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省政府
  • 發布日期: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 生效日期: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內容,時間,

內容

省政府令第47號
現發布《浙江省實施〈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萬學遠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以下簡稱國務院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國務院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屬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範圍:
(一)菸葉收入,包括晾曬煙、烤菸收入;
(二)園藝收入,包括水果、乾果、茶葉、蠶繭、藥材、果用瓜、花卉、經濟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海淡水捕澇和海淡水養殖、灘涂養殖及水生植物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松脂、棕片、木本油料等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豬羊皮、羊毛、兔毛、羊絨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香菇、蘑菇、金針菇、猴頭菇、平菇、黑木耳、銀耳等收入;
(七)其他類收入。
第四條 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依照本實施辦法所附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表統一執行。個別省定應稅產品稅目、稅率的調整,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財政廳決定。
第五條 農業特產稅按應稅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者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
對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折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徵稅。對自產自銷農業特產品,根據生產者或收購者適用稅率從高計算徵收農業特產稅。
個別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計算方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
(一)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一至三年內準予免稅;
(三)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稅;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上述規定的農業特產稅減免稅事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級徵收機關審核或確認,給予減稅、免稅照顧。對國務院規定中列舉的應稅品目以及一個地區的減稅、免稅,必須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審批。
第七條 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財征徵收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稅款期限,由縣級徵收機關確定。
第九條 生產應稅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在生產地或者核算地繳納;收購應稅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包括代扣代繳的農業特產稅),在收購地繳納。
第十條 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的,由當地徵收機關核定徵稅。
第十一條 收購菸葉、茶葉、銀耳、黑木耳、貴重食品、水產品、原木、原竹、生漆、松脂、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繳納稅款。
收購前款以外的其他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可按財政部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二條 農業特產稅由地方財政機關徵收,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
第十三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實施辦法執行;國務院規定和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1994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實施辦法計算徵收。農業生產稅地方附加停止徵收。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農業特產稅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時間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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