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為了平衡農村各種農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我市農業生產全面發展,認真貫徹省政府雲政發(1986)23號《關於頒發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8-25
  • 生效日期:1986-04-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176號
【發布日期】1986-08-25
【生效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1986年8月25日昆政發(1986)176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平衡農村各種農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我市農業生產全面發展,認真貫徹省政府雲政發(1986)23號《關於頒發〈雲南省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種植農林特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戶、機關、部隊、學校、人民團體、國營農(林、牧)場、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實施辦法交納農林特產農業稅。
第三條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品種範圍,原則上按照《暫行規定》執行。
結合我市情況,下列品種應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
(1)園藝作物的收入,包括茶葉、花卉、苗木(用於植樹造林的暫不徵收農業稅)、水果(蘋果、梨、李、柿、葡萄、柑桔、花紅、石榴、櫻桃、杏子棗、梅子、山楂果……等)、藥材(三七、黨參、砂仁、口芪、當歸、天麻、附子、酸木瓜及各種人工培植的藥材)、香料作物(八角、草果、摸摸香等)。
(2)林木收入,包括桐子、核桃、板栗、油茶果、油橄欖果、香椿、松子……等。
(3)林木收入中的原木和水產收入中的淡水養殖,我市按省《暫行規定》暫不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但對於用原計稅土地改為魚塘養魚的,仍按原計稅土地的負擔徵收農業稅。
屬於國營農、牧場者,按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實產量計征農業稅。
第四條農林特產農業稅計稅收入的計算,應根據農林特產實際產量,按照國營收購牌價或參照當地市場價計算。對實際產量的核定是:
(1)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戶)部份的農林特產水果的產量,可以按三年平均或承包產量,核定到社(隊),落實到戶,實行定產,一定幾年不變,具體年限各縣區還可根據農林特產生產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2)國營農場、機關、部隊、學校、人民團體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農林特產產量,仍按查帳核定。
(3)花木、苗木的計稅收入,按當年實際收入查實核定。
(4)“三七”計稅收入的計算,只計算“三七”頭的收入,其副產物(籽、花、葉、根、羊腸、剪口、子條)仍暫免徵農業稅。
(5)花葉計稅收入的計算,不論紅茶、青茶,一律按照毛茶或鮮葉國營收購牌價計算,不再扣除初制費。
第五條農林特產應稅產品的稅率,按省《暫行規定》執行,即“三七”農業稅稅率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計稅,茶葉農業稅稅率按百分之六的稅率計稅,其餘徵稅品種一律按百分之五的稅率計稅。
地方附加的徵收,按原統一規定的比例,隨正稅計算徵收。
第六條對農業科學研究機構和農業學校進行農業科學試驗而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免徵農業稅。
對貧困地區的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徵稅,按中央《關於幫助貧困地區儘快改變面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隨同糧經作物的減免政策給予減免。
對某些處於發展初期或者在一個縣範圍內特別零星分散,收入較少,以及恢復很慢的農林特產,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可給予緩徵或免徵照顧。
第七條農林特產農業稅的徵收,應在產地控制稅源、在產地摸清產量、按照產量計算機收入徵收農業稅。一般不要在銷售環節控制市場徵收,以避免混淆工商稅與農業稅的界限。
凡屬於第三條規定徵稅品種範圍以外的其他農林特產,過去系參照種糧食同等土地合併計征農業稅的,是否需要單獨計征農林特產農業稅,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農林特產農業稅的納稅人,必須按照本實施辦法依法納稅,如逾期不交稅款,可按欠交稅款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有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的,除追交應納稅款外,要根據情節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昆明市財政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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