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平衡農村各種農作物的稅收負擔,促進我市農業生產全面發展,認真貫徹省政府雲政發(1986)23號《關於頒發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8-25
- 生效日期:1986-04-01
簡介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176號
【發布日期】1986-08-25
【生效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1)園藝作物的收入,包括茶葉、花卉、苗木(用於植樹造林的暫不徵收農業稅)、水果(蘋果、梨、李、柿、葡萄、柑桔、花紅、石榴、櫻桃、杏子棗、梅子、山楂果……等)、藥材(三七、黨參、砂仁、口芪、當歸、天麻、附子、酸木瓜及各種人工培植的藥材)、香料作物(八角、草果、摸摸香等)。
(2)林木收入,包括桐子、核桃、板栗、油茶果、油橄欖果、香椿、松子……等。
(3)林木收入中的原木和水產收入中的淡水養殖,我市按省《暫行規定》暫不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但對於用原計稅土地改為魚塘養魚的,仍按原計稅土地的負擔徵收農業稅。
(1)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戶)部份的農林特產水果的產量,可以按三年平均或承包產量,核定到社(隊),落實到戶,實行定產,一定幾年不變,具體年限各縣區還可根據農林特產生產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2)國營農場、機關、部隊、學校、人民團體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農林特產產量,仍按查帳核定。
(3)花木、苗木的計稅收入,按當年實際收入查實核定。
(4)“三七”計稅收入的計算,只計算“三七”頭的收入,其副產物(籽、花、葉、根、羊腸、剪口、子條)仍暫免徵農業稅。
(5)花葉計稅收入的計算,不論紅茶、青茶,一律按照毛茶或鮮葉國營收購牌價計算,不再扣除初制費。
凡屬於第三條規定徵稅品種範圍以外的其他農林特產,過去系參照種糧食同等土地合併計征農業稅的,是否需要單獨計征農林特產農業稅,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昆明市財政局
一九八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