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林特產稅徵收辦法

《安徽省農林特產稅徵收辦法》是1972年11月18日安徽省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農林特產稅是農業稅的一部分,是國家積累社會主義建設資金的渠道之一,是為鞏固集體經濟,打擊農村資本主義勢力,建設社會主義服務的。

農林特產稅的徵收,必須以毛澤東思想為統帥,堅持民眾路線,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和“以糧為綱,全面發展”的方針,反對資本主義傾向。根據我省現有農林特產的生產和當前徵收的情況,確定對木材、竹、茶葉、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白芍、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類等十四個品種徵收農林特產稅。

蘆葦、魚花池徵收農林特產稅仍按一九六三年《安徽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在上述徵收品種範圍內,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徵稅品種,並報省備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林特產稅徵收辦法
  • 發布單位:81203
  • 發布日期:1972-11-18 
  • 生效日期:1972-11-18
由來,條例說明,

由來

【發布單位】81203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農林特產稅徵收辦法
(1972年11月18日革生字〔1972〕159號)

條例說明

第一條農林特產稅是農業稅的一部分,是國家積累社會主義建設資金的渠道之一,是為鞏固集體經濟,打擊農村資本主義勢力,建設社會主義服務的。
第二條農林特產稅的徵收,必須以毛澤東思想為統帥,堅持民眾路線,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和“以糧為綱,全面發展”的方針,反對資本主義傾向。
第三條根據我省現有農林特產的生產和當前徵收的情況,確定對木材、竹、茶葉、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白芍、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類等十四個品種徵收農林特產稅。蘆葦、魚花池徵收農林特產稅仍按一九六三年《安徽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中的規定執行。在上述徵收品種範圍內,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本地區的徵稅品種,並報省備查。
今後需要開徵農林特產稅的新品種,應經縣提出意見,地區審查,報省批准。
第四條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木材,按實際銷售額百分之三十計算,原竹按實際銷售額百分之八十計算。不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統按查實或評議的銷售額計算。對於搞投機倒把的,除按全額計算徵收外,另行加征一倍至五倍的稅額。
竹、木由納稅人加工為成品或半成品的,按照實際銷售額打折計算(具體折率由市、縣根據其用工、成本等情況研究確定,並報地區和省備查)。
茶葉、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類等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按實際銷售額計算,不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按查實或評議的銷售額計算。對桐子、桕子、油茶子由納稅人加工成油脂出售的,按實際銷售額計算(油餅收入不徵稅)。
白芍按照評定的常年產量計算,零星分散產區可按實際銷售額計算。
第五條農林特產稅的稅率規定如下:
白芍為百分之十五;
丹皮為百分之十三;
茶葉、制茶用花為百分之八;
木材、竹為百分之七;
白菊花、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類等為百分之六。
農林特產稅不另徵收地方附加,可在征起的稅額中按正稅的百分之十五劃出為地方附加。
第六條農林特產稅的免稅範圍:
1.納稅單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殖或者新墾復的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不包括桐子),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徵農林特產稅三年到七年,具體免稅年限由市、縣規定。
2.下列農林特產收入免稅:
木樹銷區利用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樹木收入;
茶朴、茶末、茶抨、茶子的收入;
納稅單位自產自用的竹、木收入;
納稅單位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後,作價分配給社員自用、自食的竹、木、茶葉、茶油、桐油、果類的收入。
第七條徵收
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應稅農林特產產品,在出售時由收購部門代征,不在國家收購部門出售的,隨同工商稅查賬徵收,同時開票,分別繳庫。
市、縣革命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本著既嚴密稽徵管理,又簡化徵收手續的精神,規定必要的征解制度。農林特產稅所使用的完稅證由市、縣按照規定格式印製,並同工商稅完稅證一併管好。
第八條附則
為了解決代征部門必要的代征費用,市、縣財政部門可按代徵稅款總額付給代征單位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代征手續費。這項費用,補充用於單位公務費的不足,不準分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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