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02月20日發布,自1993年02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2月20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2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業稅(廢)
為了適應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全面協調發展,國務院決定,適當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宗農林特產收入仍實行全國統一稅率:海淡水養殖收入由10%降為8%,其中水珍品收入由15%降為8%;水果收入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蘋果收入由15%降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為8%;原木收入由8%降為7%,對國有林區的森工企業,凡有上交計畫木材和利潤任務的,仍暫緩徵收。
其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應稅品種的稅率,最低仍為5%,最高由不超過30%降為20%。各地隨同農林特產稅徵收的不超過應納稅額10%的地方附加繼續執行。
二、農林特產稅徵收的範圍,仍按照《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國發<1983>179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農業稅徵收工作的通知》(國發<1989>28號)的規定執行,對列舉的應稅產品必須依法徵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徵稅品目作出具體規定。除此之外,不得任意擴大徵收範圍。
三、對新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水面從事農林特產生產的,一至三年內給予免稅照顧;對農業科研單位和院校從事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免稅;對農村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的貧困戶,納稅確有困難的,適當給予減免稅照顧。減免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四、徵收農林特產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全國統一規定的徵稅產品目錄、稅率、減免事項,各地都要貫徹執行,以保持國家稅收政策的統一。要做好農林特產稅徵收工作,調查核實稅源,實行依率計征,不得平均攤派。農林特產稅收入仍列入地方預算,在完成中央核定農業稅徵收任務的前提下,新增部分要用於發展農業。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支持財政機關依法徵稅。要切實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和督促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