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1993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72號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日期:1993-07-30
  • 生效日期:1993-07-30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3]72號
【發布日期】1993-07-30
【生效日期】1993-07-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7月30日桂政發〔1993〕72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適當調整部分農林特產稅的通知》(桂政發〔1991〕105號)下發實行一年多來,各地普遍反映是好的,對於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乃至鄉鎮企業的發展,增加財政收入,都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調動廣大農民發展農村商品生產的積極性,促進我區農業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的通知》(國發〔1993〕14號)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就調整農林特產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徵稅產品和計徵稅率調整如下:
1、果蔗、香蕉(含芭蕉)為12%。
2、龍眼、荔枝、田七、砂仁、白果、香菇、雲(木)耳、板栗為10%。
3、柑橙(含桔子)、西瓜、香瓜、紅瓜子為8%。
4、原木、木炭、原竹為5%。
5、沙田柚、芒果、葡萄、柿子、棗子、鳳梨、酸梅、三華李、梨、八角、桂皮、油桐子、油茶籽、山蒼子油、檸檬桉油、松脂、核桃、淮山、半夏、葛根、黃柏、厚朴、杜仲、鬱金、苗木、苧麻、劍麻、桑(蠶繭)、茶葉、木薯乾片、馬碲、席草、淡水魚、海水養殖產品為5%。
6、羅漢果為2%。
地方附加在不超過應納稅額10%的幅度內,由各地區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林特產發展情況具體確定。
二、徵稅品目和稅率調整後,各地、市、縣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今後新開徵稅品目,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對森工企業和海洋捕撈暫緩徵收。對某些農林產品處於發展初期,或比較零星分散,還形不成大批量、需要繼續扶持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緩徵稅。對新開發荒山、荒坡、荒地、灘涂、水面從事農林特產生產的,從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徵特產稅三至五年,但對當年種當年有收益的項目,可以縮短免稅年限,具體年限和免徵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自定;對農業科研單位和院校從事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給予免稅;對老、少、邊、山、窮地區的貧困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給予減免。
三、農林特產稅收入列入地方預算,主要用於扶持農林特產生產的發展,各地、市、縣除繼續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87〕43號和〔1989〕52號有關提取生產扶持費和徵收經費的規定外,對隨正稅徵收地方附加,從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全部用於扶持農林特產生產。
四、各級政府要加強農林特產稅的征管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要切實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支持財政機關依法徵稅,督促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保證農林特產稅收任務的完成。
五、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實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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