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規定

河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規定

《河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辦函〔200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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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5號
【發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內容

引言

河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5號)
《河北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辦函〔2001〕25號)同時廢止。
省 長:季允石
二○○二年九月十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的若干政策規定,為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徵收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省政府確定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
第三條菸葉(包括晾曬菸葉、烤菸葉)、牲畜產品(包括豬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絨、駝絨)在收購環節徵收。除菸葉和牲畜產品以外的其他應稅品目在生產環節徵收。
第四條執行全國統一徵收農業特產稅應稅品目和稅率。
(一)菸葉產品。包括晾曬菸葉、烤菸葉,稅率為20%。
(二)牲畜產品。暫停徵收豬皮的農業特產稅。牛皮和羊皮的稅率為5%,羊毛、兔毛、羊絨和駝絨等的稅率為10%。
(三)果品。包括各種水果和乾果,稅率為8%。
(四)原木。稅率為8%。
(五)水產品。包括水生植物、灘涂養殖、海淡水養殖和海淡水捕撈品,稅率為8%。
(六)食用菌。包括銀耳、黑木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產品。稅率為8%。
(七)貴重食品。包括海參、燕窩、鮑魚、魚翅、魚唇、干貝,稅率為12%。(八)花卉。包括觀賞花卉、植物盆景等,稅率為8%。
第五條保留“園藝產品”農業特產稅應稅品目。園藝產品,包括藥材、經濟林苗木、蘆筍、蠶繭和其他園藝、林木產品,稅率為8%。
第六條農業特產稅可徵收最高不超過農業特產稅正稅20%的附加。
第七條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原規定已徵稅款不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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