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菸葉和捲菸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整菸葉和捲菸價格及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07月31日發布,自1998年07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07月31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7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征管綜合規定
為了加強菸草行業的巨觀管理,妥善處理國家、企業和農民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促進菸葉供求總量平衡,穩定捲菸銷售,國務院決定調整菸葉、捲菸的價格和稅收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菸葉收購繼續實行中央管理的政府定價政策。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會同國家菸草專賣局制定全國各地區菸葉中準收購價,國家菸草專賣局制定各等級、品種的具體收購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和國家菸草專賣局確定的價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價格。
二、取消各種形式的菸葉收購價外補貼,適當提高菸葉收購價格。各級政府在菸葉收購中規定的各種價外補貼一律取消,適當提高菸葉收購價格。從1999年起,菸葉全國平均收購價格由現行每50公斤242元提高為350元。各地的具體收購價格,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按照適當拉開質量差價的原則,另行制定下達。
三、降低菸葉收入的農業特產稅稅率。在提高菸葉收購價格的同時,將菸葉收入的農業特產稅稅率由31%降為20%,並按調整後菸葉收購價格計征。由於調低稅率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根據1998年國家下達的菸葉收購計畫和1997年全國菸葉平均收購價格對省級財政一次性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調整捲菸消費稅稅率結構。為促使捲菸產品結構合理化,從1998年7月1日起,將捲菸消費稅稅率由1998年實際執行的40%調整為:一類捲菸50%,二、三類捲菸40%,四、五類捲菸和雪茄菸25%。進口捲菸的消費稅稅率由40%調整為50%。
五、加強對菸草生產和銷售的行業管理。菸草屬國家專賣品,國家對菸草行業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菸葉生產要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計畫執行,不得超計畫種植和收購。要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捲菸生產結構,減少庫存積壓。國家菸草專賣局要在三年內逐步把現有過多的菸葉庫存壓縮到正常水平。加強對捲菸產銷專賣管理,嚴禁超計畫生產,嚴厲打擊制假走私,堅決取締非法煙廠和各類非法交易市場,增加國產捲菸的銷售。菸草行業要依法按時納稅,逐步還清欠稅,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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