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山東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在1993.03.25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3.25
  • 實施時間:1993.04.01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國發〔1983〕179號)和《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林特產稅稅率的通知》(國發〔1993〕1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取得農林特產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農林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林特產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農林特產收入,均屬徵稅範圍:
(一)園藝收入,包括水果(蘋果、梨、葡萄、桃、杏、棗、柿子、山楂、櫻桃、石榴、草莓等)、蘆筍、人工培植藥材、茶、桑(桑蠶)、花卉、苗木等產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原木、花椒、核桃、板栗、柞樹坡(柞蠶)、臘條、柳條、荊條、紫穗槐條等產品的收入。
(三)水產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蘆葦、藕等)、海淡水養殖等產品的收入。
(四)果用瓜收入,包括西瓜、甜瓜等產品的收入。
(五)對未列舉品目的其他產品收入徵稅,應報省政府批准。
第三條 稅率。對大宗農林特產收入實行全國統一稅率:海淡水養殖收入為8%;水果收入為10%,其中蘋果收入為12%;果用瓜收入為8%;原木收入為7%。其餘農林特產收入的稅率為5%。對未列舉品目的其他產品收入徵稅,其稅率最低為5%,最高不超過20%。
第四條 計稅辦法。農林特產稅按照產品實際收入計算徵收。農林特產品的實際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年的實際生產情況,參照近幾年的正常年景產量,核定當年的產品產量,以當地中等質量的產品價格計算。
隨同農林特產稅,徵收納稅人應納稅額10%的地方附加。
第五條 農林特產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徵收任務要逐級核定到納稅單位,內部實行承包責任制的,由納稅單位按照農林特產收入多少,本著合理負擔的原則,落實到承包的專業隊、組、戶。
第六條 下列農林特產收入,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一)新開發荒山、荒地、灘涂、水面從事農林特產生產的,從有收入的年份起,免稅1至3年。
(二)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農林特產取得的收入,免稅。
(三)農林科研單位、農林院校專門從事科學實驗所取得的農林特產收入,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免稅;城市園林部門的花卉、苗木非經營收入,予以免稅。
上述各項原屬於農業稅計稅土地的,照征農業稅。
(四)對貧困戶和因遭受自然災害歉收,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第七條 稅款的使用。按照徵收稅款總額提取7%的徵收經費,由徵收機關安排使用。其餘部分,以一九八八年實徵稅額為基數,用於建立培植農林特產稅源專項基金;超基數稅額,一半用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一半用於解決糧食歷年掛帳,以縣為單位解決糧食歷年掛帳後,用於建立培植農林特產稅源專項基金。為調動鄉鎮徵稅的積極性,可由縣(市、區)確定適當的縣、鄉分成比例。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林特產稅徵收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積極支持建立健全農業稅收征管機構,充實徵收力量。司法、銀行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財政機關依法徵稅;各級財政機關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和督促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保證國家稅收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省政府魯政發〔1986〕88號、魯政發〔1989〕57號文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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