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由遼寧省人民政府1995.05.02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02
  • 實施時間:1995.05.02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生產、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下同)的納稅義務人(簡稱人,下同),必須依照《規定》和本辦法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農業特產稅由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徵收。
第四條 生產《規定》第三條所列農業特產品(菸葉和牲畜產品除外,下同)並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在生產環節繳納農業特產稅 。
第五條 收購下列農業特產品的納稅人,在收購環節繳納農業特產稅 :
(一)菸葉;
(二)牲畜產品;
(三)原木;
(四)水產品(含貴重食品,下同);
(五)銀耳、黑木耳。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 的具體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遼寧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對表中未列,但收益大、獲得高並有一定生產規模的農業特產品,認為確有必要徵稅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開徵。
第七條 有《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 ,納稅人要求減稅、免稅的, 應當向縣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縣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後執行。
符合《規定》第六條第(二)所列免稅情形,屬生產周期長、非一生收益的,免稅2至3年;屬生產周期短、當年見效益,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稅1年;對一次性收益不予免稅。
第八條 生產環節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的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對實際收入不易計算的農業特產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評不定產量,按照當地中等收購價格核定實際收入。
對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進行連續加工的產品,應當折算成原產品核定實際收入。為保鮮、防腐所進行簡單加工的初級產品除外。
第九條 收購環節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 實際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
菸葉的收購金額,還應當包括從購貨方取得的價外收入和補貼性收入。
第十條 對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在徵收農業特產稅時,應當將農業稅扣除。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縣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民政部確定。
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評定產量的科目,為產品收穫的當天。
(二)其他科目,為產品出售的當天。 收購農業特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購的當天。
第十二條 生產農業特產品的納稅人,除遠洋捕撈按照屬地徵收原則繳納農業特產稅外,均在生產地繳納農業特產稅;收購農業特產品的納稅人,在收購地繳納家業特產稅。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廳以採取查帳徵收、查定徵收和查驗徵收等多種方式徵收農業特產稅。
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 ,並發給省地方稅務機關印製的委託證書。受委託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委託證書的要求,代徵稅款。
第十五條 生產林木、水產品的納稅人,應當為地方稅務機關扣繳收購者應當繳納的農業特產稅。
第十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對代扣代繳、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從徵收工作收費中給予1%至5%的手續費。具體比例由縣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農業特產稅全部納入市、縣財政預算。縣地方稅務機關從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總額中提取30%作為農業特產品生產建設基金;提取7%作為徵收工作經費。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 部門會同省農業、林業、水產等有關部門制定。
農業特產品生產建設基金必須全部用於農業特產品生產,不得挪用。
第十八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省人民政府遼寧省農業特產稅稅目率表人民政府1990年4月21日發布的《遼寧省農業特產農業特產農業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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