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廣東省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4.07.15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頒布《廣東省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7.15
- 實施時間:1994.07.15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實行公平稅負,我省過去對農林特產稅的有關減免政策,現重新予以明確: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執行木材稅費政策切實減輕林農負擔的通知》(粵府〔1990〕111號),省財政廳《關於緩徵原木(苗木)農林特產稅的執行時間和期限的通知》(粵財農稅〔1991〕13號)有關緩徵林農原木(苗木)農林特產稅的規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石灰岩地區脫貧問題的通知》(粵府〔1990〕112號)有關緩徵石灰岩地區農林特產稅的規定,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華僑農場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粵辦發〔1990〕7號)和省財政廳《關於國營華僑農場征免農林特產稅問題的通知》(粵財農稅〔1990〕64號)有關14個享受虧損補貼的華僑農場免徵農林特產稅的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省七屆人大五次會議第2、4號議案辦理情況報告的通知》(粵府辦〔1993〕17號)有關對圍墾企業緩徵農林特產稅的規定,繼續執行至減免期限止。收購單位原徵收產品稅的產品,有省人民政府檔案規定的,繼續執行到批准減免期限止,同時報財政機關查驗。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財政機關依法徵稅。要切實搞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做好稅源調查核實,及時掌握稅源變化情況,建立健全納稅的申報、減免審批制度,改進和完善征管辦法,切實加強徵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徵收入庫。